怡合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11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提出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
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根据公司提出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以及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综
合考虑了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
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
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方案以及预案。
3、公司《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的议案》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发
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
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且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可行。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方案。
4、针对公司《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
需求,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实现公司长远发展目标。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审阅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议案》后认为:
公司制定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
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
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益。因此,我们同意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
立意见
我们在审阅公司起草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后一致认为:本次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
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
四、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
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财务指标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
填补回报措施,并且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了承诺。经审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函》,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以
及相关主体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的承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谭小平 向旭家 王 焕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