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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合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11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提出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

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根据公司提出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以及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综

 合考虑了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

 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

 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方案以及预案。

     3、公司《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的议案》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发

 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

 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且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可行。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方案。

     4、针对公司《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

 需求,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实现公司长远发展目标。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审阅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议案》后认为:
     公司制定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

 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

 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益。因此,我们同意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

 立意见


     我们在审阅公司起草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后一致认为:本次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

 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


     四、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

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财务指标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

填补回报措施,并且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了承诺。经审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函》,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以

及相关主体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的承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谭小平               向旭家                 王   焕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