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9 证券简称:怡合达 公告编号:2023- 042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金立国。 4.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3 年 4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4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3 年 4 月 21 日 9:15-15:00。 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4 月 17 日。 5.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6.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村尾桃园二路 33 号 公司会议室。 7. 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1)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3 名,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 286,580,3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111%; (2) 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 59,137,2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80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6 名,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345,717,6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7916%。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 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5,613,2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6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4,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422,26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0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104,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92%。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5,613,2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6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4,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422,26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0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104,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92%。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5,613,2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6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4,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422,26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0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104,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92%。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5,613,2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6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4,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422,26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0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104,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92%。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2,046,0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6.0454%;反对 12,981,6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3.7550%;弃权 689,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55,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5.8864%;反对 12,981,6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9.3640%;弃权 689,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496%。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5,717,6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526,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5,717,6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526,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5,223,7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571%;反对 38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7%;弃权 104,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032,76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995%;反对 38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2.6813%;弃权 104,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92%。 9.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5,717,6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526,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3,873,0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6.5739%;反对 11,844,5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3.42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82,1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8.4635%;反对 11,844,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1.53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九、议案十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广东华 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