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熔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12-20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规范 运 作 》以 及 《 西安 中 熔 电气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内
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
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3、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 《公司 法》”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以下 简称“ 《证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
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
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1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及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
力和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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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
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
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
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及
具体的归属比例。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的
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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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花 蕾(签名):
黄庆华(签名):
刘志远(签名):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