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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立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2021-07-29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泰日镇大叶公路 6828 号

      Shanghai Baolijia Chemical Co., 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一年七月
                              特别提示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本公
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上海保立佳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
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
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
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
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
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2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
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公开发行 2,252.5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 9,010.00 万股,
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21,358,97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3.71%,公司上市初
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
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
业”。本次发行价格14.82元/股对应的2020年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
摊薄后市盈率为15.33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1年7月14日(T-3日)发布
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38.82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
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
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
素: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水性丙烯酸乳液价格与上游丙烯酸丁酯、苯乙烯等大宗化工原材料的价格


                                     3
联动性较大。根据安迅思数据,2018 年 6 月以前丙烯酸丁酯和苯乙烯价格处于
震荡上行的阶段,波动较大;2018 年 6 月以后丙烯酸丁酯和苯乙烯价格进入下
行区间。如果未来公司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公司不能把原材料价格波动的
风险及时向下游转移,存在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成本增加、毛利率下降、业绩
下滑的风险。

  (二)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行业惯例会根据客户合作关系、客户信用状况等给予
部分客户一定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公司
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分别为 32,669.50 万元、53,869.85 万元和 65,326.70 万元,
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5.93%、33.67%和 36.63%。虽然公司大部分客户的回
款情况较好,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大规模坏账的可能性较小,但如果宏观经济形
势、下游行业整体环境、客户资金周转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承受
较大的营运资金压力;同时,如果公司不能有效控制或管理应收账款,应收账
款发生损失亦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如前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会给予部分客户一定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同
时,公司向部分大型石化集团采购原材料需预付货款。因此,公司原材料采
购、产品赊销等环节资金占用的规模较大,对公司营运资金的需求较高。而公
司营运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若上游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或下
游客户无法及时回款,将导致公司营运资金缺口扩大,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
生不利影响。

  (四)偿债能力风险

    2020 年末,公司资产与负债具有匹配性,营运资本为 8,293.94 万元,流动
资产能够覆盖流动负债,长期资本能够覆盖长期资产,不存在短贷长投的情
形;截至 2020 年末,公司剩余授信额度为 37,628.50 万元。若公司未来不能合
理安排融资行为和配置资金,不能有效管控应收账款回收风险,或剩余授信额
度大幅减少,均可能会导致公司偿债能力和流动性水平下降,资产与负债不匹


                                    4
配,从而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环保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曾因环保问题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虽然该处罚不属
于重大行政处罚,公司亦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但未来公司仍存在由于不能
达到环保要求或发生环保事故而被有关部门处罚,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
利影响的风险。同时,随着国家对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及社会公众环保意识的
不断增强,国家可能会提高环保标准,增加公司排污治理成本,从而导致公司
生产成本提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

  (六)因环保政策被限产或停产的风险

    公司各生产型子公司所在地的相关环保政策均对出现重污染天气或环境污
染时要求企业限产或停产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报告期内,烟台保立佳化工科技
有限公司和烟台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因重污染天气黄色或橙色预警被要求采
取 1-5 天不等的限产或停产措施。该等限产或停产天数较少,对公司生产经营
整体影响较小。但未来若重污染天气或其他严重环境污染持续时间较长、发生
频率较高,公司生产型子公司被相关部门要求采取限产或停产的天数较多,则
公司存在无法及时向客户持续供货的风险,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
影响。

  (七)安全生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各生产型子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良好,公司已制定并有效执
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废物处理管理规定》等危险化学品、危
险废物相关的内控制度,但若由于相关人员工作疏忽或管理不善、受公司委托
的单位未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或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其他能够引
发事故的自然或人为因素,公司安全生产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
用、运输和危险废物的收集、存储、处置等环节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




                                  5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
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注册同意(证监许可[2021]2055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
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748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9,010 万股(每股面
值 1.00 元),其中 21,358,977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起上市
交易,证券简称“保立佳”,股票代码“301037”。



                                      6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
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7 月 30 日

    (三)股票简称:保立佳

    (四)股票代码:30103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01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252.5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
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135.8977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874.1023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
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的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承诺”及“(七)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
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的限售安
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承诺”及“(七)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
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


                                    7
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
“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
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
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
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 11,567,026 股,其中网下比
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1,162,675 股,约占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的
10.05%;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 33,474 股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其
中 3,348 股的限售期为 6 个月,约占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的 10.00%。本次
网下发行共有 1,166,023 股的限售期为 6 个月,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5%,
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8%。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非交易日顺延)
                                                   占比(%)
                                       (万股)
                 杨文瑜                   4,702.9000   52.20 2024 年 7 月 30 日

                 杨美芹                    964.3200    10.70 2024 年 7 月 30 日

                杨惠静                     482.7800        5.36 2024 年 7 月 30 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 上海宇潍投资合伙           307.5000        3.41 2024 年 7 月 30 日
                企业(有限合伙)
                 万晓梅                    300.0000        3.33 2022 年 7 月 30 日

                          小计            6,757.5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
                                      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战略配售股份
                 网下无限售股份           1,043.4477   11.58 2021 年 7 月 30 日

 首次公开发行网 网下限售股份               116.6023        1.29 2022 年 1 月 30 日
 上网下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1,092.4500   12.12 2021 年 7 月 30 日

                          小计            2,252.5000   25.00 -


                                      8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非交易日顺延)
                                                占比(%)
                                    (万股)
             合计                      9,010.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
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21]2055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9,010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 2,252.5 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4、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1)第 030049 号《审计报
                                   9
告》,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计算,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
净利润分别为 7,190.22 万元、8,710.50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
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五千万元;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
定的上市条件。




                                  10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ghai Baolijia Chemical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6,757.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杨文瑜
           住所                    上海市奉贤区泰日镇大叶公路 6828 号
                                   涂料用原材料苯丙乳液的生产制造,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
           经营范围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水性丙烯酸乳液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所属行业
                                   公司属于“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联系电话                021-31167902
           传真号码                021-57582520-8088
           电子信箱                dongban@baolijia.com.cn
           董事会秘书              衣志波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情

           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占发行前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总股本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数量         数量       间接持股主体     数量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万股)
                                                                                                           (%)
                                                                              上海宇潍投资
                  董事长兼总   2018 年 6 月 4 日-
 1     杨文瑜                                         4,702.90       143.00   合伙企业(有    4,845.90      71.71
                  经理         2021 年 6 月 3 日
                                                                              限合伙)
                                                                              上海宇潍投资
                  董事兼副总   2018 年 6 月 4 日-
 2     林奎方                                                -        61.50   合伙企业(有      61.50        0.91
                  经理         2021 年 6 月 3 日
                                                                              限合伙)
                               2018 年 6 月 4 日-
 3     杨美芹     董事                                 964.32             -   -                964.32       14.27
                               2021 年 6 月 3 日
                  董事兼副总   2018 年 6 月 4 日-
 4     杨惠静                                          482.78             -   -                482.78        7.14
                  经理         2021 年 6 月 3 日
                               2018 年 6 月 4 日-
 5     姜明杰     独立董事                                   -            -   -                      -          -
                               2021 年 6 月 3 日


                                                        11
                                                                                                      占发行前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总股本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数量        数量      间接持股主体     数量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万股)
                                                                                                        (%)
                               2018 年 6 月 4 日-
 6     徐志宝     独立董事                                  -           -   -                     -          -
                               2021 年 6 月 3 日
                               2018 年 6 月 4 日-
 7     李德刚     独立董事                                  -           -   -                     -          -
                               2021 年 6 月 3 日
                               2018 年 6 月 4 日-
 8     战宏伟     监事                                      -           -   -                     -          -
                               2021 年 6 月 3 日
                                                                            上海宇潍投资
                               2018 年 6 月 4 日-
 9     李杰       监事                                      -        4.61   合伙企业(有       4.61       0.07
                               2021 年 6 月 3 日
                                                                            限合伙)
                               2018 年 6 月 4 日-
 10    王爱华     监事                                      -           -   -                     -          -
                               2021 年 6 月 3 日
                  副总经理、                                                上海宇潍投资
                               2019 年 1 月 31 日
 11    李开波     核心技术人                                -       12.30   合伙企业(有      12.30       0.18
                               -2021 年 6 月 3 日
                  员                                                        限合伙)
                  副总经理、                                                上海宇潍投资
                               2018 年 6 月 4 日-
 12    袁宜恩     核心技术人                                -       30.75   合伙企业(有      30.75       0.45
                               2021 年 6 月 3 日
                  员                                                        限合伙)
                                                                            上海宇潍投资
                  副总经理兼   2018 年 6 月 4 日-
 13    丁少伦                                               -        4.61   合伙企业(有       4.61       0.07
                  财务总监     2021 年 6 月 3 日
                                                                            限合伙)
                                                                            上海宇潍投资
                  副总经理兼   2018 年 6 月 4 日-
 14    衣志波                                               -        4.61   合伙企业(有       4.61       0.07
                  董事会秘书   2021 年 6 月 3 日
                                                                            限合伙)
              注:
              1、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已到期,董监高换届事宜将延期举行;
              2、间接持股比例是根据各自然人持有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与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的比
              例相乘得出,间接持股数是根据间接持股比例与公司总股本相乘得出。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未通过任何其
              他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或债券。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杨文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4,702.90 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份总额
              的 52.20%;同时,杨文瑜先生作为上海宇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12
简称“宇潍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其 46.50%的份额,宇潍投资持有公司
3.41%的股份。杨文瑜先生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53.78%的股份,为公司控
股股东。

    杨惠静女士持有公司 482.78 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份总额的
5.36%。杨惠静女士为杨文瑜先生之女,杨文瑜先生和杨惠静女士合计控制公司
59.15%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介

    杨文瑜先生,1960 年出生,中国国籍,持有加拿大永久居民卡(枫叶
卡),身份证号码为 37062819600506****,大专学历。1978 年 12 月至 1984 年
10 月,在山东省泰安 92 团服兵役;1984 年 11 月至 1986 年 10 月,任栖霞县汽
车队司机;1986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2 月,任栖霞县第一塑料厂车间主任;1993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烟台开发区瑜纲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杨惠静女士,1987 年出生,中国国籍,持有加拿大永久居民卡(枫叶
卡),身份证号码为 37068619870112****,本科学历。2010 年 11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上海 PPG 贸易有限公司供应链采购专员;2011 年 9 月至今,任职于上海保
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3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
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二)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

       1、股权激励实施情况

       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宇潍投资对部分员工实施了股权激励,分次授予时
间、对象和数量情况如下:
                                              授予宇潍投资合伙份额    授予数量
序号          授予时间        授予对象
                                                    (万元)          (万股)
 1      2015 年 10 月 16 日   杨文瑜                        478.96           136.85
 2      2015 年 10 月 16 日   林奎方                        215.25            61.50
 3      2015 年 10 月 16 日   袁宜恩                        107.62            30.75
 4      2015 年 10 月 16 日   张树虎                         80.71            23.06
 5      2015 年 10 月 16 日   崔建宾                         64.57            18.45
 6      2015 年 10 月 16 日   王邦宪                         64.57            18.45
 7      2015 年 10 月 16 日   郝恩成                         48.43            13.84
 8      2015 年 10 月 16 日   张少栋                         16.14               4.61
 9      2018 年 8 月 15 日    孟祥刚                         16.14               4.61
 10     2018 年 8 月 15 日    李杰                           16.14               4.61
 11     2019 年 5 月 13 日    丁少伦                         16.14               4.61
 12     2019 年 5 月 13 日    衣志波                         16.14               4.61
 13     2019 年 9 月 24 日    李开波                         43.05            12.30
注:
1、授予数量即授予的宇潍投资合伙份额对应的公司股份数量;
2、2018 年 8 月,杨文瑜分别向孟祥刚、李杰转让宇潍投资合伙份额 16.14 万元;2019 年 5
月,杨文瑜分别向丁少伦、衣志波转让宇潍投资合伙份额 16.14 万元;2019 年 9 月,杨文
瑜向李开波转让宇潍投资合伙份额 43.05 万元。

       上述股权激励不存在未行权数量及相关行权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宇潍投资的合伙结构情况如下:

                                         14
序                  合伙份额       所占比例        间接持有公司股
      股东名称                                                             公司现任职务
号                  (万元)         (%)         份数量(万股)
 1   杨文瑜             500.49          46.50              143.00   董事长兼总经理
 2   林奎方             215.25          20.00               61.50   董事兼副总经理
 3   袁宜恩             107.62          10.00               30.75   副总经理
 4   崔建宾              64.57           6.00               18.45   建筑技术部总经理
                                                                    系继承其父时任公司总
 5   王钢                64.57           6.00               18.45
                                                                    工程师王邦宪合伙份额
 6   李开波              43.05           4.00               12.30   副总经理
 7   张少栋              16.14           1.50                4.61   总经理办公室高级总监
 8   孟祥刚              16.14           1.50                4.61   总经理办公室高级总监
 9   李杰                16.14           1.50                4.61   监事
10   丁少伦              16.14           1.50                4.61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11   衣志波              16.14           1.50                4.61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合计             1,076.25         100.00              307.50   -
注:2017 年 12 月,郝恩成将宇潍投资合伙份额转让给杨文瑜;2020 年 4 月,张树虎将宇
潍投资合伙份额转让给杨文瑜,王邦宪合伙份额由其子王钢继承。

     2、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的限售安排

     宇潍投资及通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
股 份 锁定承诺的具体内 容详见本上市公 告 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 之
“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
锁定期限承诺”的相关内容。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万股)     (%)          (万股)          (%)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杨文瑜                    4,702.9000    69.60             4,702.9000     52.20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杨美芹                      964.3200    14.27              964.3200      10.70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杨惠静                      482.7800        7.14           482.7800       5.36
                                                                               锁定 36 个月
上海宇潍投资合伙企业                                                           自上市之日起
                            307.5000        4.55           307.5000       3.41
(有限合伙)                                                                   锁定 36 个月



                                              15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万股)       (%)        (万股)         (%)
                                                                                  自上市之日起
万晓梅                        300.0000         4.44           300.0000       3.33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网下限售股份                            -         -           116.6023       1.29
                                                                                  锁定 6 个月
           小计              6,757.5000 100.00               6,874.1023     76.2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股                            -         -          2,135.8977     23.71 -
           小计                         -         -          2,135.8977     23.71 -
           合计              6,757.5000 100.00               9,010.0000    100.00 -
注 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及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29,626 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
股票的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万股)       (%)
 1      杨文瑜                              4,702.9000      52.2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杨美芹                               964.3200       10.7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杨惠静                               482.7800        5.3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上海宇潍投资合伙企业(有
 4                                           307.5000        3.4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限合伙)
 5      万晓梅                               300.0000        3.3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其中 45,566 股无限售期,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8914        0.05   3,348 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                                    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
 7      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               2.1153        0.02   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
        股份有限公司                                                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
 8      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               2.1153        0.02   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
        行股份有限公司                                              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
 9      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               1.9230        0.02   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
        行股份有限公司                                              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                                    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
 10     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               1.9230        0.02   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
        份有限公司                                                  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16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万股)       (%)
              总计              6,770.4680      75.14        -

       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七、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情况

       公司不存在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八、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
情形。




                                     1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252.5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
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4.82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 1.00 元。


四、市盈率

    1、11.1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11.5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14.8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15.3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18
五、市净率

    市净率 1.72 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
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本次发行初始
战略配售数量为 112.6250 万股,占发行数量的 5.00%。本次发行最终无战略投
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 112.6250 万股将
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为 1,610.5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1.50% ;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641.9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50 %。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74,130,641,500 股,对
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1,547.72825 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092.45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47368211%,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0,909,060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161,672,269.20 元,放弃认购数量 15,440 股,放
弃认购金额 228,820.80 元。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160.05 万股,其中网下投资
者缴款认购 11,567,026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171,423,325.32 元,放弃认购数量
33,474 股,放弃认购金额 496,084.68 元。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
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
量为 48,914 股,包销金额为 724,905.48 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的发行数量的
比例为 0.22%。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33,820,500.00 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1〕030027 号”《验资报告》。



                                    19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49,762,588.84 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金额(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33,490,566.04
审计及验资费用                                                    7,325,471.70
律师费用                                                          4,056,603.77
信息披露费用                                                      4,547,169.81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342,777.52
                 合计                                            49,762,588.84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2.21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 发行股 票共募 集资金 333,820,500.00 元,扣 除公司 需承担的
49,762,588.84 元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84,057,911.16 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8.61 元/股(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1.00 元/股(按照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0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
(2021)第 030049 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
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
阅读招股说明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发行人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申报会计师对公司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
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
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兴华阅字(2021)第 030007 号)。请
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
文。

       公司 2021 年 1-6 月业绩预计及相关变动分析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
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
“六、发行人 2021 年 1-6 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2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0131000847513427
                             泰日支行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50131000848704602
                             泰日支行
安徽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上海化学工业区支行     310069024013003121515
安徽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城支行   0300450067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98740078801800003031
                             奉贤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1 年 7 月 9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
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
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
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22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13、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14、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3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保荐机构的有关情况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贺青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电话                 010-83939237
传真                 010-66162609
保荐代表人           贾超、唐伟
联系人               贾超、唐伟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国泰君安作
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
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贾超、唐伟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
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贾超先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非执业律师。曾
负责或参与天华超净 IPO、国创富盛 IPO 项目,东方证券非公开发行、天津松
江非公开发行、龙建股份非公开发行、人福医药非公开发行、德奥通航配股项
目,中航高科重大资产重组、人民同泰重大资产重组、中闽能源重大资产重
组、零七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及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债等项目。

       唐伟先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高级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


                                      24
会计师。曾负责或参与长丰汽车 IPO、乐普医疗 IPO、京运通 IPO、天壕节能
IPO、万事利 IPO 项目,冀东水泥配股、建发股份配股、国投电力公开增发、
山东黄金非公开发行、东北制药非公开发行项目,江河集团重大资产重组、
*ST 仪化重大资产重组、天壕节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及新钢股份公司债、
江河幕墙公司债、辽宁忠旺公司债等项目。




                                 25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杨文瑜、实际控制人杨惠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股份。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人锁定期有更严格的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对锁定期进行进一步承诺。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承诺。

    (2)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
权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在
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适用《公司法》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规定。

    2、股东上海宇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

                                   26
有的股份。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企业锁定期有更严格的要求,本企业将按照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对锁定期进行进一步承诺。

    3、股东杨美芹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份。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人锁定期有更严格的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对锁定期进行进一步承诺。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承诺。

    (2)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
权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在
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适用《公司法》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规定。

    4、股东万晓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
相关监管机构对本人锁定期有更严格的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
锁定期进行进一步承诺。


                                   27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奎方、李开波、袁宜恩、丁
少伦、衣志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份。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人锁定期有更严格的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对锁定期进行进一步承诺。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承诺。

    (2)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
权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在
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适用《公司法》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规定。

    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份。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人锁定期有更严格的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对锁定期进行进一步承诺。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承诺。



                                   28
    (2)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
权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本人作为发行人监事期间,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适用《公司法》对监事股份转让的规定。

  (二)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
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
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
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29
  (三)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因本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因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因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30
    (1)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2)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资产评估复核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31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开作出并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全部承诺。

    (2)如发生未实际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的情形,本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开
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
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直至新的承诺履行
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4)如因本公司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
定或由有权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5)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权益的,本公司将充分披露原因,并将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
履行承诺义务,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开作出并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全部承诺。

    (2)如发生未实际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2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
项的,本人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
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
救措施实施完毕。

    (4)如因本人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赔
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5)自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
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
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3、股东上海宇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万晓梅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开作出并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全部承诺。

    (2)如发生未实际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
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
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本人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
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尽快研究将投资
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直至新的
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4)如因本企业/本人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承

                                  33
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确定。

    (5)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本人的现金
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企业/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六)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指收盘价)
出现持续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
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
资产应做相应调整)的情况时,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将启动股价稳定的措施。公司及控股股东、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
导致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等除权除息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
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股价稳定,
公司将在 30 日内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停止条件:(1)在下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
前,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
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1 项的
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34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将依次开展公司自愿回购,公司
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
增持或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
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强制增持义务履行完毕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
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以及担任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
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1)由公司回购股票

    若公司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则公司可自愿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
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12 个
月内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
上市条件。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

    (2)控股股东增持

    在公司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即公司股本总额的 2%)
后,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则启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①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税后金额的


                                   35
50%;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控股股东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达到其上一年度从公
司取得的分红税后金额 50%以后,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
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

    ①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符合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
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少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
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

    ③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
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如公司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则公司可自愿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
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需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

    ③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
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36
    ①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于触发稳定股价
义务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并依法履行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
股股东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②控股股东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
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
完毕。

    4、约束性措施

    (1)在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情况下,
如公司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并实际实施回购计划的,公司将:A. 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C.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
及 D. 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在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
情况下,如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并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则
公司将责令控股股东:A.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 向投资者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C.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 D. 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3)在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情况下,如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并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则公司将责令相关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A.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 向
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C. 将上述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 D. 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37
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控股股
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措施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将自愿无条件地遵从并将督促控股股东、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七)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杨文瑜、实际控制人杨惠静、持股 5%以上股东杨美
芹承诺:

       (1)减持前提

       本人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
后,视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减持。

       (2)减持方式

       本人将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
行。

       (3)减持程序

       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将减持意向即拟减持数量
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方可
减持股份。

       (4)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有新规定的,本人将认真
遵守相关新规定。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
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

                                    38
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八)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重要承诺

    1、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②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③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④承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⑤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⑥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⑦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⑧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
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②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③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④本人承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任何投资、消费
活动。

    ⑤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39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⑦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
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2、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其他规定所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签署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未以任何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直接持有或通过他人代持另一公司或企业
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等)投资、从事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经营业务造成直接或间
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未在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
济组织中担任职务;也未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业务上的帮助。

    (2)本人及本人目前和未来控制的其它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直接持有或通过他人代持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
及其他权益等)开展可能对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经营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企业提供业
务上的帮助,不会亲自或委派任何人在任何可能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经营业务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任何职务,保证将采取
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发行人或其子公
司经营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3)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
企业将不会开展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可能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

                                  40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竞争:
A.停止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业务;
B.将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业务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纳入到发行人
或其子公司经营;C.将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
第三方。

    (4)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有任何从事、参与可能对发行人或其子
公司经营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商业机会,本人应立即将上述商
业机会通知发行人,在通知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发行人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本人尽力将该商业机会按照不差于提供给本人或任何独
立第三方的条件给予发行人。

    (5)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
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6)本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
变更或撤销。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将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
决策,确保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以避免、减
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控制承诺人及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关联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
挪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也不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本人及关联企业进
行违规担保。

    (3)如果发行人在未来的经营活动中与本人或关联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
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发行人
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所规定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回避制度等内
容,充分发挥发行人监事会、独立董事的作用,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41
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人及
关联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
优惠的条件,保护发行人其他股东和发行人利益不受损害。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
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发行人将有权
暂扣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应之应付而未付的现金分红或本人在发行人处取
得的薪酬,直至违反本承诺的事项消除。如本人未能及时赔偿发行人因此而发
生的损失或开支,发行人有权在暂扣现金分红或暂扣薪酬的范围内取得该等赔
偿。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不发生资金占用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
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避免本人及本人控制
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与发行人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如若发
生,本人及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历史上存在的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
他经济组织的资金往来行为而受到处罚或遭受经济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赔偿责
任。

       (3)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
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发行人将有权
暂扣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应之应付而未付的现金分红,直至违反本承诺的
事项消除。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能及时赔偿发行人因此而发生的损
失或开支,发行人有权在暂扣现金分红的范围内取得该等赔偿。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部分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事项的承诺

       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权属瑕疵而导致相关房产不能用于生产经营、被有
权机关强制拆除或产生纠纷等,本人将连带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此遭受的经
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被有权机关处以罚款、因搬迁或停止


                                    42
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损失等)给予全额赔偿或补偿,并在赔偿或补偿后保证不会
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追偿,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
失。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房屋租赁协议未履行登记备案程序事项的
承诺

       如保立佳化学因上述事项而导致相关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相关房产不能
用于生产经营或产生纠纷等,将连带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被有权机关处以罚款、被第三方追索而支付
赔偿、因搬迁或停止经营发生的损失等)给予全额赔偿或补偿,并在赔偿或补
偿后保证不会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追偿,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
任何经济损失。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抵押不动产事项的承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有抵押不动产均为其生产经营融资之需要提供抵
押之用,不存在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形。

       (2)如出现主债务合同到期而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导致发
行人或其子公司所抵押的不动产可能面临被申请执行风险,本人将及时处理,
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给发行人专项偿还债务、置换担保物等措施,化解发行
人或其子公司的债务危机,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抵押不动产不会因此被执
行。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劳务派遣用工事项的承诺

       (1)如发生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劳务派遣用工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
政处罚或者遭受其他经济损失,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需承担的全
部费用、罚金和经济损失,且在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后不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追偿,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如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对应的应付而
未付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在暂扣现金分红的范围
内直接取得该等补偿。

                                    43
       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危险品运输与危废处理事项的承诺

       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委托无资质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许可危险品运输
企业、危废处理商转委托事项而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分,将对发行人或其子
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被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所发生的损失等)给予全额赔偿或补偿,并在赔偿
或补偿后保证不会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追偿,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
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11、发行人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专项承诺

       (1)发行人直接和间接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不存在法律
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发行人直接和间接股东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
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
送安排,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发行人直接和间接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
形。


二、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
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
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

                                    44
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45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6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