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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立佳: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9-08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予
以协助。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
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
确注明辞职原因。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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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
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二)依法检查公司财务;
    (三)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发现公司或公司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运行指引(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
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
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六)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
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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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
上监事通过。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视需要向有关部门或人员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
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
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需要或经监事要求,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前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
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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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1 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传真、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提交全体监事和
董事会办公室。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一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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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职工监事不得委托非职工监事代为出席,非职工监事也不得接受职工
监事的委托;
    (二)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一
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
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
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
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表决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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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一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
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
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监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
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监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应安排专人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安排专人
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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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
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案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前”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或废止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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