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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立佳: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23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
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
法有效。
    2、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经了解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情况,相关人
员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
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杨文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杨惠静女士、李开波先
生、袁宜恩先生、王德君先生、董梁先生、丁少伦先生、衣志波先生为公司副总
经理,衣志波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乔翠芳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上述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德刚                    刘树国                     宫璇龙




                                                      2021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