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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立佳: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31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保立
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并
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
励对象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所
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3、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所确定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归属期、
禁售期、解除限售/归属期、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与核心技术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关联董事回避激励计划关联议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并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分、子公司、事业部或板块层面的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
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两类指标。营业收入、净利润是衡量企业成
长性、盈利能力和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
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是充分考
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分、子公司、事业部或板块及个人还设置
了严密的业绩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
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
解除限售/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特性,在保证
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风
险,锁定公司产品成本,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内
部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及处理程序等内部控制程序,对风险能形成有效控制。公
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树国                    宫璇龙                      李德刚




                                                     202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