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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立佳: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1-12-31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
       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保立佳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
       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
       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
       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
       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衍生品交易。各子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
       视同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各子公
       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
       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除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过程中应树立严肃的“风险中性”意识, 遵循合法、
       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注重科学决策,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
       益,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防止被诱惑和误导。
第六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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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
       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等为目的,实现成本锁
       定及风险规避。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
       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合约
       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的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各项
       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
       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   公司预计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
          资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
   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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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额度金额。


                           第四章 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一) 采购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
                  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
                  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
                  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
                  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
                  险分析报告。
           (二)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
                  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
                  析报告。
           (三) 财务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
                  账务处理、核算等。
           (四) 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
                  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内部操作执行
                  情况等。
           (五) 法务合规部: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合法合规性、业务
                  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六)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负责审查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
第十二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    公司成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
              理、财务部门、审计部、采购部门、法务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
              等相关人员。公司总经理为金融衍生品业务领导小组负责人。
           (二)    业务人员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
              平衡公司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利率、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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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等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衍生品
               交易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人员及财务部门对金融衍生品交
               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
               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出具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报表,并报送
               公司管理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
               盈亏情况等。
           (五)   公司审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监督部门,负责审
               查监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
               进行核实。
           (六)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规定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
               易相关信息予以披露。公司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
               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情况,如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
               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时, 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七)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后续管理及信息隔离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不同
      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
      规定。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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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六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开户文件、授权
      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文件由公司法务合规部负责保
      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与会计政策
第十七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
      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
      结算。
第十八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采购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
      关信息上报总经理,总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
      大。
第十九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
      现重大风险时,采购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
      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
      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已出现
      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
      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策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衍生品交易,或者疏于管
      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负
      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
      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5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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