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立佳: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2022-01-11
证券代码:301037 证券简称:保立佳 公告编号:2022-002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保立
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2 年 1 月 10 日期间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
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根据有关规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公司内部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进行了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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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示内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
(2)公示期: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2 年 1 月 10 日,不少于 10 日;
(3)公示方式:通过在公司布告方式公示;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监事会进行
反馈;
(5)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或者其他
信息提出异议的反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
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
职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以及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
下:
1、列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
具备《管理办法》《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
职资格。
2、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在
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及核心技术人员。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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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外籍员工。
激励对象中包含单独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惠静
女士。杨惠静女士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对公司管理、营销等方面起到重要作
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业务骨干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
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本激励计
划将杨惠静女士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拟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
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的情况,本次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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