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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立佳: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2-09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
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涉及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为2022年2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8日,并同意公司以13.84元/
股的首次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58.75万股,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22.2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6.48万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树国                    宫璇龙                     李德刚




                                                       2022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