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立佳: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4-28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在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专业的执
业能力,工作勤勉、尽责。我们对其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以及
独立性做了充分的事前审核,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树国 宫璇龙 李德刚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