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立佳: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8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
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相关财务数据,
并与公司董事会成员、管理层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的长
远发展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同时积极关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内部控制的最新要求,及时修订相关制
度,并在公司各营运环节中得到有效执行。
2、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未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认同中兴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意见。
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系公司依据所
在行业、地区、市场薪酬水平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及职责情况所确
定的,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和公司现阶段发展需求,有利于强化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为公司勤勉尽责的意识,激励其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公司效益,有利于公司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五、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通过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历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质
量、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评议,我们认为该事务所具有从事上市公
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项目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秉持独立、客观、公
正的原则,认真负责,表现了良好的专业水准,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
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并客观公正发表了审计意见。签字注册会计师
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含上市前与上市后)未超过五年。我们对其专
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以及独立性做了充分的审核,为保证公司审
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
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审核说明及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1 年度,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均为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且已按照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树国 宫璇龙 李德刚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