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保立佳: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9-01  

                         证券代码:301037          证券简称:保立佳         公告编号:2022-061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
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2 年 5 月 30 日
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
案》。为解决公司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促进子公司经营发展,扩展公司
业务,公司及子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累计不超
过人民币 219,015 万元,其中公司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新材料”)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 90,665 万元;公司为烟台保立佳化工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保立佳”)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 35,000
万元,子公司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为烟台保立佳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超
过 13,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5 月 9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1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保障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材料、烟台保立佳的资金需求,促进上海新材
料、烟台保立佳的经营和业务发展,公司近日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上海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
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烟台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新材料
提供最高债权限额为等值人民币10,000万元的担保,为烟台保立佳提供主债权最
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担保,以确保上海新材料与宁波银行上海分行、
烟台保立佳与光大银行烟台分行之间债务的履行。

    本次对上海新材料的担保在上述授权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提供担保前,公
司为上海新材料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5,424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后担保余额为
55,424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51,741万元。

    本次对烟台保立佳的担保在上述授权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提供担保前,公
司为烟台保立佳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5,500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后担保余额为
15,5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7,000万元。

    注:担保余额以实际发放贷款余额计算。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债务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最高债权限额为等值人民币壹亿元整;

    5、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
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
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

                                   2
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
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
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
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本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
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
担全部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

    7.1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
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
年。

    7.2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
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7.3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
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7.4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7.5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
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2、债务人:烟台保立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
    4、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5、保证担保范围: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
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
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的债务”);

    6、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
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
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
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
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分别对上海新材料、烟台保立佳提供的担保是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担保金额在
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之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能够支持上海新材料、烟台保立佳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
保障其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上海新材料、烟台保立佳经营稳定,信用状况良好,
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控,本次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对象未提供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43,015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4.18%。公司(不包含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余
                                     4
额为91,530万元,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余额为20,471万元,提供担保的总余额为
112,00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5.58%。公司及子公司不
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
保。


六、备查文件

    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