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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百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1-08-1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深圳市金百泽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上市”,本次发行与本次上市统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上
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
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
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说明、承诺函等,并就本次上市有关事项向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
国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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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
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
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 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
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
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深交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任何人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中
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6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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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议案。2020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有关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
批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获得
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同意

    根据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 2021 年第 2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2021 年 1
月 7 日,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1 年第 2 次审议会议审议,发行人符合
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

    2021 年 5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1 号),同
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发行人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发行人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档案资料、发行人营业执照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发行人
系由深圳市金百泽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以截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
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依法有
效存续,不存在相关中国法律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 2021 年第 2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中
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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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1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
行条件,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和《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8,000 万元。根据《深圳市金百泽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深圳市金
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10,668 万元,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
《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1 号)、《深圳市金百泽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及天职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8 月 4 日出具的天职业字
[2021]37106 号《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
公开发行的股份为 2,668 万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01%,
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
[2021]4959 号《审计报告》、《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321.06 万元、
5,091.19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发行人已经聘请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证券”)作
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爱建证券是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被列入保荐
机构名单的保荐机构,并同时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
款和《上市规则》第 3.1.1 条的规定。

    (二)爱建证券已指定何俣、曾辉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
并上市的保荐工作,符合《上市规则》第 3.1.3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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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获
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
监会的注册批复;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
市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发
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
荐工作;发行人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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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林青松




                                                            刘晓光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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