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政策 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本所律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出具《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 年 3 月 30 日,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指定网站发 布《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 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办法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2022 年 4 月 14 日,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指定网站发 布《关于变更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址的提示性公告》,原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 1515 号大众大厦”已实施封闭管理,考虑 到上海市疫情情况、会议场地安排等原因,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变更为“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区钱江浙商创投中心 2 幢 406 室”。公司董事会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要求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地址变更通知 并说明具体原因。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 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周二)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钱江浙商创投中心 2 幢 406 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4 月 19 日(周二)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9 日(周二)上午 9:15 至 2022 年 4 月 19 日(周二) 下午 15:00 任意时间。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上述通 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2 名,代表股份数量 为 45,712,8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4549%。其中: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2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授权代表为 5 名,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28,787,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9.960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925,5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946%。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7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267,2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641%。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上无新的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一进行 了审议,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3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12,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267,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12,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267,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12,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267,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12,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267,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4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12,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267,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12,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267,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45,712,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267,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2)《董事会议事规则》 5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45,712,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267,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12,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267,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12,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267,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12,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267,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12,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267,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12,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267,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审议通过, 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7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8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吴小亮 刘 璐 ________________ 李超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