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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张小泉: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稿)2022-03-15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分公司、
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
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或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
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
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
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
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
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证券投资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
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
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应当
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
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证券投资部。
    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
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
加决定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董事会秘书
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
证券投资部,由证券投资部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
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
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证券投资部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完成披露,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
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董事
会决议等相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监事
会决议等相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
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意见书等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
至少两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
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
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监事会决议公告;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予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下列活动不属于第(六)项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
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七)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六)项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2、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
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
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
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九)公司出现下列重大变动事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室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
条件的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
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
等);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5、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6、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7、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8、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9、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1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发生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公司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12、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1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5、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十)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
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 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
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0、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1、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2、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淘汰
的风险;
           13、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
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4、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5、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6、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
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使用本制度第三十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
义务。
       (十一)其他重大事件: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事项;
           6、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六)涉及第二十九条第(六)项第 2 点对外投资事项中的设立或增资全资
子公司,投资金额达到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3%且绝对金额在 2000 万
元以上的,应予以披露。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由董事会批准后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除需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之外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议,若该等
关联交易与总经理有关联关系的,则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于本制度中“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计算规则及需履行的其他程序,公
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投资和融
资决策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遵守《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三十七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予以披露;
       (三)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
会秘书;
       (四)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
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
长;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织信息披露,将公告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证券投资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
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三)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投资部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
织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
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
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
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
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投资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收到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函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
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通报。
    第四十三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
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
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
文件涉及证券财务等信息的,需报送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
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投
资部登记备案。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
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
披露及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
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
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
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协助完成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应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果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
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
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
事会秘书。
    第五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
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
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第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七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
件及公告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信
息披露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
司相关的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九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
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
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
合和协助,及时、准确、规范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
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八章 财务信息披露管理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
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
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信息的保密
       第六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应披露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
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
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
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有关内幕信
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微博、微信或其他传
播渠道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六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
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包括公司未来经营及市值预
测信息等市场与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在与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
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八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事宜除遵守本章规定外,
还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一个月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
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
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七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七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投资部统筹安排,公司应合理、妥善地
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
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投资
部保存。
    第七十四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照
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若投
资者不签署,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
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
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七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
    第七十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1、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
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
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2、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的,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
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登记事项一般包
括:
       (1)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 暂缓披露的期限;
       (4)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6)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八十一条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第十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八十二条   证券投资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
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各分支机构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
等,由证券投资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投资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五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投
资部负责提供。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失职,
导致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
予批评、警告、或依据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八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