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张小泉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 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 为。公司《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陈英骅、李元旭、余景选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