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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张小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1-1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7 楼

         电话:+86 571 87901503        传真:+86 571 8790181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0010 号




致: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或“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2023年1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五星路 8 号召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张小泉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和《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张小泉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张小泉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5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张小泉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张小泉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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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查验,张小泉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1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00在浙
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五星路8号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其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3 年 1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9:15-15:0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12月23日在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
的日期、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与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金志国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王现余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议案已经在2022年12月23日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和《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在《独
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公告中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股份共计92,163,200股,
占张小泉总股本的59.0790%;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名,代
表股份共计1,000,800股,占张小泉总股本的0.6415%。其中:
     (1)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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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股份共计92,150,000股,占张小泉总股本的59.070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1名,代表股份共计13,200股,占张小泉总股本的0.008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
大会公告中列明的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公布
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金志国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累积同意股份数92,150,001股,累积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
例为99.985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累积同意股份数987,601股,累积同
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8.6812%。
         1.02《选举王现余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累积同意股份数92,150,000股,累积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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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为99.985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累积同意股份数987,600股,累积同
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8.6812%。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获得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张小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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