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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三江: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8-25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金三江(肇庆)硅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经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1
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
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秘书依据前条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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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
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
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以不受前述规定限制,但应为委员在行使
表决权时提供充分的依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认
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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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应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原则相一致,若有相悖或未尽事宜者,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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