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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江:关于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09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2年10月22日
在指定媒体发布了《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
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9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公司(肇庆高
新区创业路15号)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
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2022年11月9日。其中,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11月2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1,230,0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8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6,887,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18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42,54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9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规则》的规定。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计票、
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对现场投
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1.01《提名赵国法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1,2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42,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100%。

    1.02《提名任振雪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1,2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42,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100%。

   1.03《提名罗琴女士为公司第二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1,2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42,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2.01《提名相建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1,2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42,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100%。

   2.02《提名饶品贵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1,2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42,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1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提名郝振亮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1,2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42,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100%。

    3.02《提名任志坤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1,2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42,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1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经营范围变更及公司章程中经营范围条款修订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2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42,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钟国才)                                 (杨宇豪)

                                      经办律师:

                                                      (陈志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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