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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卫医学: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11月)2022-11-25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
                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
                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
                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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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
                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
                开和透明。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
                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
                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
                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 超过计 划募集资 金金额 (以下 简称“超 募资
                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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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
                    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

               (5)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料;

               (6)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
                    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
                    违约责任;

               (8)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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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及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先由资金使
                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
                人审核,并由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长
                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
                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
                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
                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
                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投资管理部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
                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
                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
                因。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
                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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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
                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
                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
                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

               (1)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4)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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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6)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7)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
                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
                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
                公告下列内容:

               (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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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3)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 收
                    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
                    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4)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
                    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
                    并说明公司为确 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
                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同时,
                应当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

               (2) 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

               (3)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4)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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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3)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及期限;

               (4)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
                    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5)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6)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
                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
                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公
                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
                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1)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
                    及金额、 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2) 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
                    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
                    取得或者尚 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3)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
                    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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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10% 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
                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
                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
                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
                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第三十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 12
                    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2) 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三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
                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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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4) 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5)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
                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

                (6)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
                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
                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1) 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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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
                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3)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
                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
                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
                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
                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
                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
                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
                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
                决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
                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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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
                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
                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
                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
                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
                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
                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
                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
                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
                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
                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
                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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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
                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

               措施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
                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
                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
                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
                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使用募集
                资金或监督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
                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1) 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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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主要内容;

               (2)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3)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

               (4)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5)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6)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
              进度等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
                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