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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匠心家居: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2021-08-26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目 录
一、发行注册反馈落实函第 2 题.....................................................................................................4




                                                                1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GLO2021BJ(法)字第 0602-26 号


致: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匠心家居”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上市”、
“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
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
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
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
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环球律师事
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环


                                      2
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就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出具了《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 审
核函〔2021〕010635 号)(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反馈落实函》”)。本所律师就前
述《发行注册反馈落实函》涉及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进一步的核查,对本
所《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
充法律意见书(六)》中已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并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
内容继续有效,《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
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律师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释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一致。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
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发行注册反馈落实函第 2 题

    2. 关于信息披露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美国有关产品质量、消费者保护、关税等涉及发行人业务相
关的监管体制和主要法律法规、行政令及其对发行人可能的影响等;(2)简要说
明根据美国有关消费者保护法律,若发行人发生产品责任事故,可能引发的纠纷
类型及相应的处理流程及影响;是否存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得在美国销售
的风险,若有,请说明重大安全事故的标准并在风险因素等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3)补充披露购买产品责任保险的情况;(4)说明智研咨询有关数据预测的报
告发布时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因素其关于全球市场尤其是美国市场预测的基
础或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相关预测数据是否仍具有参考性;新冠肺炎疫情特
别是美国疫情爆发以后,国内外是否有最新的美国市场较为权威的预测数据,如
有,请披露。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补充披露美国有关产品质量、消费者保护、关税等涉及发行人业务相

                                   4
关的监管体制和主要法律法规、行政令及其对发行人可能的影响等


    1、美国有关产品质量及消费者保护涉及发行人业务相关的监管体制和主要
法律法规、行政令及其对发行人可能的影响


    根据美国 Squire Patton Boggs (US)LLP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对相关征询
的书面回复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美国产品质量及消费者保护的监管体制和主要法
律法规如下:


    (1)主要法律法规


    美国联邦和州两级的各种法律都对消费者保护作出了规定,其中具有广泛适
用性的法案包括:


    ① 1972 年《消费品安全法》(“CPSA”),该法案经 2008 年《消费品安全改
进法》(“CPSIA”)修订,授权识别具有不合理伤害风险的消费品,并制定相关
标准以降低或消除该风险;


    ②《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该法案禁止不公平、欺骗或欺诈行为;


    ③《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该法案主要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
品的安全进行监管。此外,美国还存在其他各类适用于特定产品的针对性法规。


    (2)监管体制及机构


    按不同产品划分,美国各类机构对于产品质量及消费者保护存在明确分工。


    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主要在 CPSA 和 CPSIA 的授权下开展工作,
主要负责保护消费者免受火灾、电气、化学或机械故障造成的损坏、伤害或死亡
风险。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负责大部分食品、药品的安全管理;美国
农业部下辖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则负责肉、禽肉和蛋制品的安全卫生监管。

                                    5
    此外,美国各级法院负责审理产品质量及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民事诉讼。


    (3)前述监管体制对发行人的影响


    公司目前主要市场为美国,在美国销售主要涉及的风险为产品相关的损害赔
偿责任。该等责任主要基于违反保修义务、过失或严格责任。其中,产品的设计
缺陷、制造缺陷及警告缺陷都可能引起严格责任。若公司产品存在严重缺陷,可
能引发质量纠纷、客户索赔,进而遭受有关机构的调查、处罚,甚至面临诉讼,
导致公司订单减少、市场形象受损乃至失去客户。尽管公司购买了产品责任保险,
但若发生上述情况,公司仍可能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发行人已在申报文件中对相关风险进行了披露,并作为重大事项进行了补充
提示。


    2、美国有关关税涉及发行人业务相关的监管体制和主要法律法规、行政令
及其对发行人可能的影响


    根据美国 Squire Patton Boggs (US)LLP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对相关征询
的书面回复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美国关税制度及执行情况如下:


    (1)主要法律法规


    ① 1930 年《关税法》,该法案通常被称为“斯穆特-霍利关税法”,立法目的
是通过提高进口关税,保护美国农业和其他行业免受外国竞争;


    ② 1993 年《海关现代化法案》,该法案旨在改善海关和审计部门的执法,
它提出了两个新的海关概念,即“知情遵守”和“共同责任”,要求美国进口商
有法定义务在进口货物时“合理谨慎”地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提供
准确及时的分类、估价和其他数据。CBP 根据进口商的数据确定适用于进口货
物的最终分类、评估和税率。进口商未能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的将面临处罚;


    ③1962 年《贸易扩展法》,该法案允许美国总统在相关进口行为威胁国家安


                                   6
全时对该等产品加征关税;


    ④1974 年《贸易法》,该法案第 301 条款授予美国总统对外国影响美国商业
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的进口加以限制和采用广泛报复措施的权力。美国特
朗普政府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即主要基于该法案 301 条款;


    ⑤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该法案在 1974 年《贸易法》301 条款基础
上,发展出聚焦于知识产权相关的“特别 301 条款”,以及针对国家而不是针对
特定产品、囊括所有“不公平”贸易障碍的“超级 301 条款”。受调查的贸易对
手国可与美国政府进行谈判,若最后未能达成共识,美国政府往往会提高关税以
作为报复性惩罚。


    (2)监管体制及机构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是隶属于美国国土安全部的联邦执法机构,
也是美国主要的边境管制组织。它主要负责管理和促进国际贸易,征收进口关税,
执行美国贸易、海关和移民方面的法律。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美国总统
行政办公室的一部分,负责在双边和多边的层面上推行美国的贸易政策,其首长
称为“美国贸易代表”。该办公室负责牵头“301 调查”。


    美国商务部,是美国联邦行政部门之一,负责国际贸易、出口管制、贸易救
济措施等。该部门负责制定美国出口管制“实体名单”。


    (3)对发行人产生的影响


    2018 年 9 月起,公司出口美国产品普遍被加征 10%关税,2019 年 5 月起,
加征关税提高至 25%。


    为降低关税成本,公司陆续与主要客户达成关税分摊协议,不同分摊方式可
能导致发行人收入降低或成本增加,最终对公司毛利造成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7
          项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关税影响毛利金额(万元)   -2,312.89       -8,045.43        -1,697.29
销售收入(万元)           131,813.33      117,469.88      109,699.55
关税影响毛利率              -1.75%          -6.85%            -1.55%


    美国加征关税后,中美贸易的交易成本显著增加,可能存在部分潜在客户或
潜在业务流失至中国以外的供应商。


    面对中美贸易摩擦的外部不确定性,发行人加强与客户沟通合作,通过关税
分担等方式共同应对挑战,进一步深化了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
不存在流失情形,营业收入保持稳定增长;随着发行人越南生产基地投产,中美
贸易摩擦相关风险进一步分散。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中做出明确风险提示。


    (二)简要说明根据美国有关消费者保护法律,若发行人发生产品责任事故,
可能引发的纠纷类型及相应的处理流程及影响;是否存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
不得在美国销售的风险,若有,请说明重大安全事故的标准并在风险因素等补充
披露相关风险


    1、产品责任事故可能引发的纠纷类型及相应的处理流程及影响


    (1)产品事故引发的纠纷类型


    在美国,产品事故引发的纠纷类型总体可以划分为两类,即产品责任纠纷和
产品安全纠纷,前者属于事后救济,后者属于事前预防。


    (2)产品责任引发的纠纷的处理流程


    ① 立法及监管方式


    美国产品责任是主要由各州的法律规定的。大多数州产品责任法以普通法
(即以前司法实践中的判例)为基础。尽管各州法律各不相同,但各司法管辖区
之间仍有相似之处。参与产品销售或分销业务的各方应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

                                       8
担责任,包括制造和分销链中的所有各方,如部件制造商、装配制造商、批发商
和零售商。产品责任索赔可以基于违反保修、疏忽或严格责任。在适用上,产品
责任纠纷一般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原告可以直接起诉相关产品供应链中的任何
主体,而不仅仅是与其具有合同关系的主体。


    ② 处理流程


    Ⅰ原告提起诉讼:当产品不能满足明示的陈述、不能销售或不适合其特定用
途时,原告可提起诉讼。在过失索赔中,被告可能因未采取应有的谨慎措施而承
担责任,即“严格责任”。严格责任的重点是产品缺陷,而不是制造商的行为。
原告根据严格责任理论提出索赔,必须证明产品有缺陷。产品缺陷有三种类型:
ⅰ设计缺陷;ⅱ制造缺陷;ⅲ警告缺陷。


    Ⅱ被告抗辩:对于产品责任事故,常见的抗辩理由为:ⅰ诉讼时效。对于人
身伤害索赔,原告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他因所涉产品受到损害后的一段时间内
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从一年到六年不等。ⅱ介入/替代原因。如果原告的伤害是
由另一方的介入行为造成的,并且该行为也是一个替代性的原因,那么在大多数
法域中,被告可以避免承担责任。ⅲ共同过失/比较过失。在相对过错下,如果
原告自己的过失(或过错)导致了自己的伤害,那么原告的赔偿额就会减少。ⅳ
过度预防。当政府法规、规章和条例控制产品安全的某些方面时,一些法院认为,
对制造商施加不同或额外要求的产品责任索赔是过度预防的。ⅴ最新技术。如果
制造商能够证明产品是根据相关领域最新的科学和技术成果制造的,则该证据可
用于证明制造商的行为谨慎。


    Ⅲ补救措施及其限制:产品责任诉讼中的补偿通常分为:ⅰ经济补偿,包括
对医疗费用、工资和收入损失的补偿;ⅱ非经济补偿,包括对受害人痛苦的安慰。
受害人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但不能在最初的诉讼中提出。受害人须就惩罚性赔
偿提出动议,提交被告故意无视安全的初步证据。法院批准该动议后,原告方可
向陪审团提交惩罚性赔偿指示。


    (3)产品安全引发的纠纷的处理流程

                                   9
    ① 立法及监管方式


    相关法律主要为 1972 年《消费品安全法》(“CPSA”),《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相关内容详见对本问题第(一)部分之“1、美国有
关产品质量及消费者保护涉及发行人业务相关的监管体制和主要法律法规、行政
令及其对发行人可能的影响”之“(1)主要法律法规”的回复。消费者产品安全
委员会(CPSC)是负责处理产品安全引发的纠纷的主要机构。


    ② 处理流程


    Ⅰ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通过消费者热线、官网或与其他机构或
行业协会合作获得产品安全举报信息。同时,该机构还与其他机构或行业协会合
作收集数据。


    同时,消费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和/或零售商在发现以下情形或产
品时必须主动、及时向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提交报告:ⅰ可能对消
费者造成重大伤害风险的缺陷产品;ⅱ造成重伤或死亡相关的不合理风险的产品;
ⅲ不符合适用的消费品安全规则或 CPSA 或 CPSC 执行的任何其他规则、法规、
标准或禁令的产品;ⅳ儿童(不分年龄)被大理石、小球、乳胶气球,或玩具及
游戏中的其他小部件呛伤,导致儿童死亡、严重受伤、停止呼吸(不论时长),
或由医疗专业人员治疗的事件;ⅴ某些特定类型的诉讼。


    Ⅱ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将对消费者投诉或行业报告进行评估,
并与报告人一起确定纠正措施是否适当。当所报告的产品缺陷不会造成实质性的
产品危害时,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将不会提出纠正措施。


    Ⅲ经评估后不符合 CPSC 的安全要求的,CPSC 会首先要求相关厂家在未来
的生产中纠正产品缺陷并提交相关进度报告。此外,CPSC 可能要求厂家召回不
合格产品,召回方式包括发布新闻稿、在经销商处张贴海报;在发生严重事故时,
CPSC 可能要求相关生产商或销售者进行有偿广告,再次发布新闻稿,举行新闻
发布会等方式进行召回。如果产品是通过会员仓储式商店销售的,CPSC 会要求


                                     10
会员仓储式商店向其会员发送产品召回的单独信函。


    Ⅳ对于没有按要求报告或报告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CPSC 会对相
关责任方处以罚款。


    (4)产品事故可能的影响


    公司产品主要销往美国等发达国家市场,客户主要是国际知名家具企业,其
对产品品质要求普遍较高。无论是产品责任纠纷或产品安全纠纷,公司均可能因
相关诉讼、调查或处罚,而遭受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
“重大事项提示”中做出明确风险提示。


    2、是否存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得在美国销售的风险,若有,请说明重
大安全事故的标准并在风险因素等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根据美国 Squire Patton Boggs (US)LLP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对相关征询
的书面回复,美国法院无权禁止产品的销售,但其可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或不符
合安全要求,制造商(或供应链中的任何其他实体)应对产品的危险状况和/或
产品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相关判决会对 CPSC 等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促使它们
对产品和/或供应商采取相关措施。CPSC 发布的销售禁令针对的是存在缺陷的
特定产品,而不是制造商(或供应链中的任何其他实体),美国相关法律或监管
规则中亦不存在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标准。


    综上,发行人存在特定产品被禁止销售的风险,但不存在因发生重大安全事
故而不得在美国开展销售活动的风险。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
中就产品质量风险做出明确风险提示。


    (三)补充披露购买产品责任保险的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购买的出口产品责任保险合同如下:




                                  11
                                                                                                                 赔偿限额
序号      险种       投保人        承保人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产品             保险期间          (单位:
                                                                                                                 万美元)
                                          锐新医疗、常州美闻、
       (1)商业 锐 新 医 疗
                               瑞再企商保 常 州 美 闻 上 海 分 公 电动床、电动椅以及
       综合责任 ( 发 行 人 前                                                       2017.12.20-2018.12.19         200
                               险有限公司 司、美能特机电、携 这两类产品的配件
          保险   身)
                                          手家居、HHC USA
 1
                               史带财产保 锐新医疗、常州美闻、                                             500(超过
       (2)商业 锐 新 医 疗
                               险股份有限 常 州 美 闻 上 海 分 公 电动床、电动椅以及                        200 万美
       综合责任 ( 发 行 人 前                                                       2017.12.20-2018.12.19
                               公司上海分 司、美能特机电、携 这两类产品的配件                              元后的额
          保险   身)
                                   公司   手家居、HHC USA                                                     度)
                                                                   电动床、电动椅和组
                                           锐新医疗、常州美闻、合 沙 发 以 及 这 三 类
       (1) 商业 锐 新 医 疗
                              瑞 再企 商保 常 州 美 闻 上 海 分 公 产品的配件、常州美
       综 合 责 任 (发行人前                                                          2018.12.20-2019.12.19       200
                              险有限公司 司、美能特机电、携 闻 及 其 上 海 分 公 司
       保险        身)
                                           手家居、HHC USA 销 售 的 附 加 清 单 列
                                                                   明的产品
 2                                                                 电动床、电动椅和组
                                                                   合沙发以及这三类
                              史 带财 产保 锐新医疗、常州美闻、                                                  500(超过
       (2) 商业 锐 新 医 疗                                      产品的配件、常州美
                              险 股份 有限 常 州 美 闻 上 海 分 公                                               200 万美
       综 合 责 任 (发行人前                                      闻 及 其 上 海 分 公 司 2018.12.20-2019.12.19
                              公 司上 海分 司、美能特机电、携                                                    元后的额
       保险        身)                                            销售的附加清单列
                              公司         手家居、HHC USA                                                          度)
                                                                   明的产品、锐新医疗
                                                                   销售的无纺布袋
                                             发行人、美能特机电、
                                                                     电动椅、组合沙发、
                                             携手家居、常州美闻、
                                                                     电动床架以及这三
        商业综合                安 达保 险有 常 州 美 闻 上 海 分 公
 3                   发行人                                          类产品的配件、常州 2019.12.20-2020.12.19      700
        责任保险                限公司       司 、 HHC USA 、
                                                                     美闻销售的附加清
                                             MOTOMOTION
                                                                     单列明的产品
                                             VIETNAM
                                             发行人、美能特机电、电动椅、组合沙发、
                                             携手家居、常州美闻、电 动 床 架 以 及 这 三
        商业综合                安 达保 险有 常 州 美 闻 上 海 分 公 类产品的配件、常州
 4                   发行人                                                              2020.12.20-2021.12.19     700
        责任保险                限公司       司 、 HHC USA 、 美闻及 HHC USA 销
                                             MOTOMOTION              售的附加清单列明
                                             VIETNAM                 的产品
                  注:合同 1 之(2)中,针对投保产品:秋千配件,调节床,脚轮、坐具零件(椅架),
              被保险人对于每次索赔应当先自行承担 USD50,000.00;其他产品,被保险人对于每次索赔
              应当先自行承担 USD 10,000.00。
                  注:合同 2 之(2)中,针对投保产品:秋千配件,调节床,脚轮、坐具零件(椅架),
              用于跑步机上的电机 、飞轮、模具被保险人对于每次索赔应当先自行承担 USD50,000.00;
              其他产品,被保险人对于每次索赔应当先自行承担 USD 10,000.00。
                  注:合同 3 及合同 4 中,针对投保产品:秋千配件,螺栓组件和调节床,被保险人对于

                                                            12
每次索赔应当先自行承担 USD40,000.00;针对抬升椅,被保险人对于每次索赔应当先自行
承担 USD 25,000.00;针对其他产品,被保险人对于每次索赔应当先自行承担 USD10,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购买的出口产品责任保险已覆盖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向美国市场销售的主要商品。


    (四)说明智研咨询有关数据预测的报告发布时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因素
其关于全球市场尤其是美国市场预测的基础或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相关预
测数据是否仍具有参考性;新冠肺炎疫情特别是美国疫情爆发以后,国内外是否
有最新的美国市场较为权威的预测数据,如有,请披露。


    1、智研咨询有关数据预测的报告发布时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因素其关于
全球市场尤其是美国市场预测的基础或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相关预测数据是
否仍具有参考性


    发行人首次申报文件(报告期 2017-2019 年)所引用的智研咨询相关报告发
布于 2020 年 4 月。发行人 2020 年财务数据更新版申报文件(报告期 2018-2020
年)所引用的智研咨询相关报告发布于 2021 年 5 月。


    考虑到新冠疫情对短期需求可能造成的冲击,智研咨询在 2021 年发布报告
中补充了 2020 年年度数据并修正了 2020 年及以后的预测数据,更新及修正数据
情况如下:




                                       13
14
    鉴于智研咨询考虑了新冠疫情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了数据
预测的调整,其发布的相关预测数据仍具有参考性。


    2、新冠肺炎疫情特别是美国疫情爆发以后,国内外是否有最新的美国市场
较为权威的预测数据,如有,请披露


    根据敏华控股年度报告援引欧睿国际(EuroMonitor)市场调研数据,2020
年度美国功能沙发产品销售额为 120.5 亿美元;而敏华控股上年度援引沙利文
(Frost & Sullivan)数据显示,2019 年度美国功能沙发产品销售额为 118 亿美元。
2020 年新冠疫情发生后,美国市场功能沙发销售情况并未受到重大不利冲击,
仍保持稳步增长态势。


    根据麒盛科技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援引 ISPA(国际睡眠用品协会)数据,
2020 年度美国地区智能电动床销量约 313 万张,较 2019 年增长约 20.90%。根据
ISPA 于 2021 年 5 月发布的预测数据,2021-2022 年,美国床垫产品(含电动床
本体)销售金额增速分别将达到 6%和 3%,销售数量增速分别将达到 3.5%和 2%。
2020 年新冠疫情发生后,美国市场智能电动床销售情况并未受到重大不利冲击,
仍保持稳步增长态势。


    以上内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二、行业基本
情况及公司竞争状况”之“(三)行业发展情况及发展趋势”之“2、智能家具行

                                    15
业发展概况”中补充披露。


    (五)核查程序及意见

    1、核查程序


    (1)查阅了 1972 年《消费品安全法》、2008 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等美国有关产品质量及消费
者保护的法律法规;


    (2)查阅了 1930 年《关税法》,1993 年《海关现代化法案》,1962 年《贸
易扩展法》,1974 年《贸易法》,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等美国有关关
税的法律法规;


    (3)就美国有关产品质量、消费者保护及关税的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
及产品责任事故可能引发的纠纷类型及相应的处理流程向美国 Squire Patton
Boggs (US)LLP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进行了书面征询;


    (4)查阅了发行人购买的产品责任保险文件;


    (5)查阅智研咨询行业报告,并向该机构了解 2020 年以来美国及全球预测
数据的变化情况及原因;


    (6)查阅了敏华控股、麒盛科技相关公开信息。


    2、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产品主要销往美国等发达国家市场,客户主要是国际知名家具企
业,其对产品品质要求普遍较高。无论是产品责任纠纷或产品安全纠纷,公司均
可能因相关诉讼、调查或处罚,而遭受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发行人存在特定产
品被禁止销售的风险,但不存在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而不得在美国开展销售活动

                                   16
的风险。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中就产品质量风险做出明确
风险提示。


    (2)鉴于智研咨询考虑了新冠疫情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以年度为单位进行
数据预测的调整,其发布的相关预测数据仍具有参考性。2020 年新冠疫情发生
后,美国市场功能沙发、智能电动床市场销售情况并未受到重大不利冲击,仍保
持稳步增长态势。

                           (以下无正文)




                                  1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劲容                                      秦   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   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   婷




                                                          年     月    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