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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匠心家居: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2021-08-26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6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6

八、发行人的业务........................................................................................................................... 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7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1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其他 ......................................................... 2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5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2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6

二十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7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27




                                                                 3-3-1-1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GLO2021BJ(法)字第 0602-21 号


致: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匠心家居”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上市”、
“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
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
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
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
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
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
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环球


                                    3-3-1-2
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发行人决定将本次发行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由 2020 年 6 月 30 日调
整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将变更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称“报告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天健”)就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1〕15-32 号”《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
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15-33 号”
《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以下称“《内
控报告》”)。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
称“补充核查期间”)涉及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进一步的核查,对本所《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
已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 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中律师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
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释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


                                   3-3-1-3
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
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议案,同时决议授权董事会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的相关事宜。本次发行上市有效期、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有效期均为自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
发行上市有效期、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均在有效期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
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
容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然有
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整

                                  3-3-1-4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有限公司设立至今已满三年。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境内不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合法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
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文件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
进行了审查。经向发行人查证,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三、本
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所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行为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3-3-1-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和机构
上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
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披露的内容外,发行
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披露的内容外,
发行人的股本没有发生变更。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发行人《章程》及其营业执照的记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在美国设立一全资子公司,并通过美国子公司全资在越南设立一家公司。
除前述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情况。


    2021 年 2 月 26 日,美国 Squire Patton Boggs(US)LLP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确认发行人子公司 HHC USA 自设立以来,不存在投资、税收、海关、


                                  3-3-1-6
环保、雇佣、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21 年 2 月 6 日,越南 JLPW VINH AN LEGAL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确认 MOTOMOTION VIETNAM 在设立及运营后,不存在投资、税收、环保、雇
佣、产品责任和安全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合法、合规。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最近二年内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根据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1〕15-32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
近二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其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平均超过 90%,最近二年主营业
务产生的利润占其利润总额的比例平均超过 90%,发行人近二年的主营业务突
出。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整体变更
设立时所投入的固定资产和设备均处于适用状态,不会影响其持续经营;发行人
的《发起人协议》、发行人《章程》没有限制发行人的经营期限,发行人亦未出
现《公司法》和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发行人需要终止的事由;发行人的主要生
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披露的内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关联方变更情况具体如下:


    1、其他关联方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备注


                                    3-3-1-7
                                                            2021 年 3 月 24 日,冯建华将其持
                             发行人独立董事冯建华弟         有的南京裕强家俱有限公司 49%股
 南京裕强家俱有限公司
                             弟冯俊泽持股 49%的企业         权转让给弟弟冯俊泽,并于 2021 年
                                                            4 月卸任该公司监事职务


     2、报告期内原关联方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备注
无锡德林防务装备股   2020 年 7 月前由发行人独立董         2020 年 7 月,王宏宇卸任无锡德林防
份有限公司           事王宏宇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2020 年 12 月前由发行人监事          2020 年 12 月,方伟卸任常州维克低
常州维克低温设备有
                     陈娟的配偶方伟持股 2%并担            温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并将
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的企业                     其所持 2%股权进行转让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   2021 年 2 月前由发行人独立董         2021 年 2 月,王宏宇卸任江苏天目湖
有限公司             事王宏宇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披露的内容外,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
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0 年度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租赁情况

                                                      2020 年度确认的租赁费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单位:万元)
                 李小勤              个人住房                    29.64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项    目                2020 年度(单位:万元)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343.07


     3、关联方应付款项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12.31(单位:万元)

               其他应付款                 李小勤                    32.33



                                           3-3-1-8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按市场化原则定价,交易公允,已履行了相
关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
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房产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披露的内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房屋所有权情况没有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拥有的无形资产情况


    1、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披露的内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新增一宗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2021 年 2 月,发行人通过“招拍挂”程序竞得位于常州市邹区镇振中路南
侧、腾龙路东侧的相关地块。2021 年 3 月 2 日,发行人(即“受让人”)与常州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即“出让人”)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出让人将宗地编号为 2020CZ027、面积为 33,155 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受让
人,该宗地坐落于邹区镇振中路南侧、腾龙路东侧。


    2、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披露的内容外,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新增专利权 34 项,新增境外注册商标专用权 1 项,另有 18 项注册商标专

                                    3-3-1-9
     用权权利人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变更为发行人,3 项域名续期,无新取得的软件
     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1)新增专利权情况


         ① 新增境内专利情况


                                          发行人
序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申请日期    取得方式   有效期至
号                                                                                      权利
       多功能电动椅
1                        202030343112.3   外观设计   2020.6.30   原始取得   2030.6.29   无
         (582)
       多功能电动椅
2                        202030250061.X   外观设计   2020.5.26   原始取得   2030.5.25    无
         (521-1)
       多功能电动椅
3                        202030250076.6   外观设计   2020.5.26   原始取得   2030.5.25    无
       (564、571)
     多功能电动组合沙
4                        202030250079.X   外观设计   2020.5.26   原始取得   2030.5.25   无
         发(514)
     多功能电动组合沙
5                        202030250086.X   外观设计   2020.5.26   原始取得   2030.5.25    无
         发(502)
        多功能电动椅
6                        202030250696.X   外观设计   2020.5.26   原始取得   2030.5.25    无
     (532、517、518)
       多功能电动椅
7                        202030253023.X   外观设计   2020.5.26   原始取得   2030.5.25    无
         (279)
       多功能电动椅
8                        202030472068.6   外观设计   2020.5.26   原始取得   2030.5.25    无
         (477)
       多功能电动椅
9                        202030472070.3   外观设计   2020.5.26   原始取得   2030.5.25    无
         (550)
       多功能电动椅
10                       202030472076.0   外观设计   2020.5.26   原始取得   2030.5.25    无
         (528)
       多功能电动椅
11                       202030472083.0   外观设计   2020.5.26   原始取得   2030.5.25    无
         (509)
       多功能电动椅
12                       202030472085.X   外观设计   2020.5.26   原始取得   2030.5.25    无
         (542)
       多功能电动椅
13                       202030472540.6   外观设计   2020.5.26   原始取得   2030.5.25    无
         (546)
     多功能电动组合沙
14                       202030537866.2   外观设计   2020.5.26   原始取得   2030.5.25    无
       发(521-2)
     遥控器(带 USB13
15                       202030202960.2   外观设计   2020.5.8    原始取得   2030.5.7     无
       键 HW110)
16     多功能电动椅      202030180991.2   外观设计   2020.4.27   原始取得   2030.4.26    无


                                          3-3-1-10
              (216)
            多功能电动椅
     17                       202030180992.7     外观设计     2020.4.27   原始取得   2030.4.26      无
              (476)
     18   多功能电动椅(460)   202030194482.5     外观设计     2020.4.27   原始取得   2030.4.26      无
          多功能电动组合沙
     19                       202030081476.9     外观设计     2020.3.12   原始取得   2030.3.11      无
              发(480)
            多功能电动椅
     20                       202030081632.1     外观设计     2020.3.12   原始取得   2030.3.11      无
              (274)
          多功能电动组合沙
     21                       202030081635.5     外观设计     2020.3.12   原始取得   2030.3.11      无
              发(534)
                                                              2019.12.2              2029.12.1
     22   电动转椅(506)     201930714261.3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无
                                                                 0                      9
          具有多层储物空间
     23                       201921184620.X     实用新型     2019.7.26   原始取得   2029.7.25      无
              的茶几
                                                 携手家居
                                                              2019.11.2              2029.11.2
     24   电动床的腰托机构    201922021201.0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1                      0
                                                              2019.11.2              2029.11.2
     25       电动转椅        201922021185.5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1                      0
          旋转位移式杯托机                                    2019.11.2              2029.11.2
     26                       201922021200.6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构以及电动床                                         1                      0
          具有电动调节装置                                    2019.11.2              2029.11.2
     27                       201922021276.9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的床                                             1                      0
          电动茶几的电动杯                                    2019.11.2              2029.11.2
     28                       201922021856.8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托机构                                             1                      0
          电动沙发的伸展机                                    2019.11.2              2029.11.2
     29                       201922099804.2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构                                               9                      8
          单电机驱动的电动                                    2019.12.1              2029.12.1
     30                       201922266536.9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沙发椅架                                           7                      6
          悬浮式床架活动机                                    2019.12.2              2029.12.2
     31                       201922381692.X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无
                构                                               6                      5
                                                美能特机电
     32        升降桌         201921147872.5     实用新型     2019.7.22   原始取得   2029.7.21      无


              ② 新增境外专利情况


                                                 发行人
序                                                    专利类                   取得方                他项权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号               有效期至
号                                                      型                       式                    利
       UPPER SLIDING ARM                                                       继受取
1                                 US10,709,249B2       发明      16/156,002             2038.10.9        无
      PORTION OF A LOUNGER                                                       得


                                                 3-3-1-11
      FOR MOVING THE UPPER
       SLIDING ARM PORTION
       FORWARDLY SO AS TO
         COVER A STORAGE
       RECEPTACLE DEFINED
     WITHIN A LOWER FIXXED
        ARM PORTION OF THE
      CHAIR, AND FOR MOVNG
     THE UPPER SLIDING ARM
    PORTION REARWARDLY SO
        AS TO UNCOVER THE
       STORAGE RECEPTACLE
    (用于相对于储物腔体打开和
    关闭椅子的滑动扶手部分的电
              动机构)
       SEATBACK FOR AN
    ARTICLE OF ADJUSTABLE                                                        继受取
2                                       US10,736,423B2     发明     15/625,179            2037.6.15        无
    FURNITURE(可调家具的靠                                                        得
             背)


                (2)新增境外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况


                                                                                                  他项
    序号       权利人        注册证号           商标图像          分类号   取得方式   有效期至
                                                                                                  权利

        1      发行人     UK00003449601                           20、35   原始取得   2029.12.5       无



                (3)商标权变更情况


    序      变更前   变更后权                                       分类                          他项
                                   注册证号         商标图像               取得方式   有效期至
    号      权利人     利人                                           号                          权利

                                                                           发行人自
            上海锐
    1                   发行人     10620011                          20    上海锐新   2023.6.20       无
              新
                                                                           继受取得


                                                                           发行人自
            上海锐
    2                   发行人     10620010                          10    上海锐新   2023.7.6        无
              新
                                                                           继受取得




                                                   3-3-1-12
序   变更前   变更后权                         分类                          他项
                         注册证号   商标图像          取得方式   有效期至
号   权利人     利人                             号                          权利

                                                      发行人自
     上海锐
3              发行人    10620008               42    上海锐新   2023.9.6    无
       新
                                                      继受取得


                                                      发行人自
     上海锐
4              发行人    10620006               7     上海锐新   2023.6.20   无
       新
                                                      继受取得


                                                      发行人自
     上海锐
5              发行人    10620005               30    上海锐新   2023.9.6    无
       新
                                                      继受取得

                                                      发行人自
     上海锐
6              发行人    10317311               7     上海锐新   2023.2.20   无
       新
                                                      继受取得
                                                      发行人自
     上海锐
7              发行人    10317290               42    上海锐新   2023.2.20   无
       新
                                                      继受取得
                                                      发行人自
     上海锐
8              发行人    10317227               10    上海锐新   2023.2.20   无
       新
                                                      继受取得
                                                      发行人自
     上海锐
9              发行人    10317224              12     上海锐新   2023.2.20   无
       新
                                                      继受取得
                                                      发行人自
     上海锐
10             发行人    10317171               7     上海锐新   2023.2.20   无
       新
                                                      继受取得
                                                      发行人自
     上海锐
11             发行人    10317115               12    上海锐新   2023.2.20   无
       新
                                                      继受取得
                                                      发行人自
     上海锐
12             发行人    10301862              20     上海锐新   2023.2.13   无
       新
                                                      继受取得
                                                      发行人自
     上海锐
13             发行人    10301835              20     上海锐新   2023.2.13   无
       新
                                                      继受取得
                                                      发行人自
     上海锐
14             发行人    7291669                20    上海锐新   2030.9.27   无
       新
                                                      继受取得




                                    3-3-1-13
       序    变更前      变更后权                                         分类                             他项
                                        注册证号         商标图像                 取得方式    有效期至
       号    权利人        利人                                             号                             权利

                                                                                  发行人自
             上海锐
       15                 发行人        7414601                             12    上海锐新    2030.8.27    无
               新
                                                                                  继受取得


                                                                                  发行人自
             上海锐
       16                 发行人        7414602                             12    上海锐新    2030.9.27    无
               新
                                                                                  继受取得

                                                                                  发行人自
             上海锐
       17                 发行人        7429719                             12    上海锐新    2031.1.6     无
               新
                                                                                  继受取得


                                                                                  发行人自
             上海锐
       18                 发行人        7429720                             12    上海锐新    2030.9.27    无
               新
                                                                                  继受取得



                  注:鉴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锐新已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注销,原权利人登记为上
             海锐新的上述商标已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和 2020 年 11 月 7 日转让给发行人所有。


                  (4)域名续期情况


                                                              域名所属注
序号              域名              域名持有者     取得方式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他项权利
                                                                   册机构
                                                              阿里巴巴云
                                                                   计算(北
 1          mymotosleep.com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8.12.21   2021.12.21        无
                                                              京)有限公
                                                                     司
                                                              阿里云计算
 2          motomotion.com.cn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8.12.21   2021.12.21        无
                                                                   有限公司
                                                              阿里巴巴云
                                                                   计算(北
 3          mymotomotion.com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8.12.21   2021.12.21        无
                                                              京)有限公
                                                                     司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


                                                        3-3-1-14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披露的内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新增租赁房屋使用权情况如下: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地址          面积       租赁期限            租赁费
号

                 常州钟楼经

                 济开发区投   常州市星港路      7522.77       2021.1.1-
1      发行人                                                                1354098.6 元/年
                 资建设有限     65-17 号        平方米       2023.12.31

                    公司

                                                          B 幢、D 幢租赁期
                              越南平阳省槟
                                                           限为 2021.1.1-
      MOTOMO      江动(越    吉市美福二工
                                                11372.4     2025.12.31*      每月 3.96 美元/
2       TION     南)机械责   业区,F-2E-
                                                平方米    C 幢租赁期限为         平方米
      VIETNAM    任有限公司   CN 座 B 幢、
                                                              2021.3.1-
                               C 幢、D 幢
                                                             2025.12.31

      常州美闻
                              景瑞曦城 7 幢      87.94        2021.1.1-
3     上海分公     李小勤                                                      2800 元/月
                              乙单元 904 室     平方米       2021.12.31
         司

                              都市桃源花苑
                                                 79.26        2021.1.1-
4      发行人      李小勤     32 幢丙单元                                      2500 元/月
                                                平方米       2021.12.31
                                 401 室

                              景瑞曦城 7 幢     63.2 平       2021.1.1-
5      发行人      李小勤                                                      2000 元/月
                              乙单元 703 室       方米       2021.12.31

                              宝龙城市广场       50.81        2021.1.1-
6      发行人      李小勤                                                      1800 元/月
                              2 幢 1718 室      平方米       2021.12.31

                              景瑞曦城 7 幢     63.2 平       2021.1.1-
7      发行人      李小勤                                                      2000 元/月
                              乙单元 903 室       方米       2021.12.31

                              景瑞曦城 7 幢      87.94        2021.1.1-
8      发行人      李小勤                                                      2800 元/月
                              甲单元 401 室     平方米       2021.12.31



                                           3-3-1-15
                                 蓝天花园 37
                                                 93.22        2021.1.1-
9       发行人      李小勤      幢丙单元 302                                    2500 元/月
                                                 平方米      2021.12.31
                                     室

                                花之园 18 幢     164.5        2021.1.1-
10      发行人      李小勤                                                      2500 元/月
                                甲单元 501 室    平方米      2021.12.31

                                花之园 17 幢     90.25        2021.1.1-
11      发行人      李小勤                                                      2000 元/月
                                丙单元 401 室    平方米      2021.12.31

       美能特机                 花之园 15 幢     95.24        2021.1.1-
12                  李小勤                                                      2000 元/月
          电                    乙单元 402 室    平方米      2021.12.31

       美能特机                 宝龙城市广场     50.81        2021.1.1-
13                  李小勤                                                      1800 元/月
          电                     2 幢 2917 室    平方米      2021.12.31

                  北京梦想加
                                上海市闵行区
                  信息技术有                     164.81
14      发行人                   申长路 1588              2021.5.10-2023.5.9   31705.84 元/月
                  限公司上海                     平方米
                                弄 3 号楼 5 层
                  第二分公司


         注:针对第 1 项租赁,江苏省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4 月出具《说
     明函》:“上述租赁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匠心家居因此暂时无法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本单位充分知晓上述事项,并承诺该等事项不会对匠心家居使用上述租赁房产造成障碍,不
     会对匠心家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本单位承诺积极协调办理上述
     租赁房产产权证书,如匠心家居因上述租赁房产权属及租赁备案事宜发生纠纷,本单位将负
     责协调处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租赁房产产权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


         注:第 2 项租赁双方约定:B 幢及 D 幢厂房交付后的 30 天为免租期,供承租方进行设
     备安装,免收租金。第 2 项租赁厂房租金三年之内不变,第四年起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但
     上下浮动不超过 10%。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披露的内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情况没有发生变更。


                                           3-3-1-16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披露的内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没有发生对发行人持续正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
     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且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具体如下:


         1、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重大销售合同。


         2、重大采购合同


         发行人以客户订单为基础,执行“以销定产、以产定购”的经营方针。报告
     期内,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交易以小金额的经常性采购订单为主;同时,发行
     人与主要供应商签订了基本供货合同,对双方的合作关系、权利义务等做了基本
     的规定,并通过具体采购订单实现原材料或配套产品的采购。报告期内,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重大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签订主体     合同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期间
                                    如果买方希望向卖方购买产品,买
         卖方:WANEK                方必须向卖方发送买方希望购买的
           FURNITURE                产品的书面采购订单,并随附单独
            CO., LTD                的买方规格说明文件。如果卖方以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                       原则协议   书面形式接受买方采购订单,卖方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买方:                   应遵守买方采购订单的条款和条件
        MOTOMOTION                  以及买方所购买产品的规格。双方
         VIETNAM                    约定,买方采购订单经卖方接受后,
                                    即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重大借款合同


                                        3-3-1-17
      (1)2020 年 9 月 22 日,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
行签订了《出口应收账款风险参与合作协议》(编号:CKZL2020001),约定向
发行人提供最高不超过 897 万美元的出口应收账款风险参与额度,期限为一年,
自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


      (2)2021 年 3 月 29 日,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
行签订了《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编号:zlsprz2021001),约定
向发行人提供最高不超过 32000 万元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额度,有效期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自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


      (3)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
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21 年(广化)字 00091 号),约定对
发行人借款 700 万美元,借款期限为 90 日,自借款合同项下首次提款日起算。


      4、合作研发合同


      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与 A 公司签署《设计和产品开发服务协议》及《专利
转让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 A 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
合同如下:


 序
        合同名称      合同内容        签订主体      合同期间         履行情况
 号
                   向公司提供设计
                   和产品开发服务,
        设计和产                                 2021 年 1 月 1 日
                   包括但不限于:装
  1     品开发服                       发行人    -2025 年 12 月 31   正在履行
                   配工艺、设计开
          务协议                                 日
                   发、制造工艺、模
                   具和工装、打样等

      5、其他重大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其他新增的且正在履行
的重大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2020 年 12 月 28 日,发行人(即“承租人”)与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


                                      3-3-1-18
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即“出租人”)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将其拥
有的位于常州市星港路 65-17 号的厂房租赁给发行人使用。租赁厂房面积为
7522.77 平方米,租赁期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厂房租金为
1354098.6 元/年。


    (2)2021 年 1 月 1 日,MOTOMOTION VIETNAM(即“承租人”)与江
动(越南)机械责任有限公司(即“出租人”)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出租人
将其拥有的位于越南平阳省槟吉市美福二工业区 F-2E-CN 座 B 幢、C 幢、D 幢
的厂房租赁给 MOTOMOTION VIETNAM,作为越南工厂经营场所。


    租赁厂房面积为 11372.4 平方米,租赁期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其中 B 幢、D 幢厂房租赁期限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C 幢厂房租赁期限为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厂房租金为每
月 3.96 美元/平方米,租金三年之内不变,第四年起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但上
下浮动不超过 10%。自合同签署之日起,出租人同意给承租人 30 天设备安装使
用期,免收租金。


    (3)2021 年 3 月 2 日,发行人(即“受让人”)与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即“出让人”)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人将宗
地编号为 2020CZ027、面积为 33,155 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受让人,该宗地坐落
于邹区镇振中路南侧、腾龙路东侧。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在其正常经营活动范围内,
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及纠纷。发行人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
纠纷的重大合同事项。


    (二)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
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上述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发行人已就上述合
同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情形,合同的履行情
况正常,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及不能履约、违约风险。


    (三)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3-3-1-19
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
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
内容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
况。


    (五)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
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合规。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披露的内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无其他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披露的内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公司章
程》进行修改。




                                     3-3-1-2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
运作

    经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
律意见书(五)》披露的内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情况如下:


        会议    次数                 届次                   召开时间
     股东大会     1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2021 年 5 月 13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2020 年 12 月 10 日
       董事会     2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2021 年 4 月 23 日
       监事会     1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21 年 4 月 23 日

    本所律师查阅了上述会议通知、签到表、表决票、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后认
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披露的内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

                                  3-3-1-21
       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披露的内容外,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税收优惠如下:


           携手家居已于 2020 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为 3 年。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携手家
       居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15%。相关《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
        权利人        认证类型/机构          证书名称           认定内容        证书编号       有效期限
 号
                     江苏省科学技术                                                            3年(2020
                     厅、江苏省财政     高新技术企业
  1    携手家居                                                    --       GR202032007997     年12月2日
                     厅、国家税务总局       证书
                                                                                                  起)
                       江苏省税务局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披露的内容外,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新增财政补贴如下:


                                                   补贴金额(单
序号   获得补贴主体              项目                                                  文号
                                                     位:万元)
                                                                        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 进一步做好稳
 1       发行人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0.3             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
                                                                        53号)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在常就业创业若
 2      美能特机电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0.1             干措施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53号)
 3       发行人              以工代训补贴               35.6
                                                                        关于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通知(常人社
 4       携手家居            以工代训补贴               24.2
                                                                        发〔2020〕87号)
 5       常州美闻            以工代训补贴               0.25
                                                                        关于印发《区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利用资
 6       发行人             创业板挂牌奖励                 60           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
                                                                        知(钟政办发〔2017〕57号)
                                                                        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
                         对外投资项目风险防范
 7       发行人                                            2            金(第三批)预算指标的通知(常商发
                                 支持
                                                                        〔2020〕266号)
                         分布式软体家居的智能                           关于下达2020年常州市“龙城英才计
 8       发行人          识别与协同控制技术研              30           划”一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
                                 究                                     的通知(常科发〔2020〕206号)


                                                3-3-1-22
                                                          关于下达 2020 年常州市第二十批科
                   基于声控的物联网智能                   技计划(重点研发计划 ─工业、农业、
9      发行人                                        30
                       沙发的研发                         社会发展)的通知(常科发〔2020〕205
                                                          号)
                                                          关于下达2020年度市级外贸发展专项
10     发行人        美国高点展会补贴           5.8579
                                                          资金的通知(常商贸〔2020〕249号)
                                                          关于下达2020年度第一批江苏省高新
11   美能特机电         认定培育奖励                 15   技术企业培育资金(认定培育奖励)的
                                                          通知(苏财教〔2020〕25号)
                                                          关于印发《武进国家高新区科技孵化及
                                                          加速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武新区发
                                                          〔2016〕32号)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扶持科技企业创
                                                          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新区发
                                                          〔2016〕35号)
                                                          关于印发《武进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企
12    携手家居          科技奖励补贴             2.8
                                                          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新区
                                                          委发〔2019〕75号)
                                                          关于印发《武进国家高新区专利资助实
                                                          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武新区委发
                                                          〔2019〕76号)
                                                          关于拨付2019年度武进国家高新区科
                                                          技奖励资金的通知

                   市级示范智能车间(工                   关于下达2020年度常州市“三位一体”
13    携手家居                                       15   项目资金及配套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厂)
                                                          (武工信发〔2020〕50号、武财工贸
14    携手家居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30   〔2020〕16号)

15    HHC USA        美国PPP贷款补助            67.68                   ——
                                                          关于下达 2020 年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2020年省级商务助发展
16    携手家居                                  22.32     (第三批)预算指标的通知(苏财工贸
                    专项资金(第三批)
                                                          〔2020〕73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其他

         (一)根据常州市钟楼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披
     露的内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受环境保护方面行政处
     罚的记录。

                                          3-3-1-23
    (二)根据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披
露的内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受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行
政处罚的记录。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发行人子
公司美能特机电收到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美能
特机电因对一起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一般事故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以人民币 20 万元的
罚款。前述安全生产事故中,美能特机电 1 名员工死亡。


    发行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严格加强对公
司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按照相关法律
规定对存在上述安全隐患的地方予以严格规范,并按期向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理
局缴纳了罚款。


    2021 年 4 月 30 日,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理局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出具《证
明》,认定上述事故系安全生产一般事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行政
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重大事故,不构成
重大违法行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就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已
完成整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
法律障碍。除上述处罚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披露的内容外,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涉及安全
事故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根据常州市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3-3-1-24
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
见书(五)》披露的内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因违反
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关于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劳动
和社会保障的执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不超过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
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项目总投资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
                   (万元)
新建营销网络项目    12,230.20   常钟行审备〔2020〕208号            --
                                                          常钟环告审〔2020〕6
新建研发中心项目    9,757.40    常钟行审备〔2020〕207号
                                                                  号
新建智能家具生产                                          常钟环告审〔2020〕7
                    78,859.90   常钟行审备〔2020〕209号
    基地项目                                                      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未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
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一)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对其主要业务发展的说明和其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照发行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确认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
务是一致的;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
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

                                   3-3-1-25
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
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披露的内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工商管理法律法规,没有因违法经营而遭受行
政处罚的情形。


    (二)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披露的内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以下
情形外,发行人无新增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1、发行人原供应商深圳市瑞必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发行人和美能特机电向其支付尚欠货款 2156695.56 元,赔偿逾期
支付货款的损失 114415.6 元,支付呆滞产生的损失及相应费用 798167.96 元,合
计人民币 3069279.12 元。2021 年 4 月 14 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
裁定书》((2021)粤 0306 民初 689 号),将案件移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审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案件尚未判决。


    2、2019 年 10 月,Ascion LLC dba Reverie(以下简称“Ascion”)对发行人
客户 Ashley Furniture 提起关于“智能电动床可拆卸(组装)床脚”的专利侵权诉
讼。案件相关信息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
详细披露。2021 年 3 月 15 日,美国威斯康星州西区法院判决驳回 Ascion 侵权
认定请求。


    3、2020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原员工王志刚向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发行人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92200.46


                                 3-3-1-26
元。2021 年 2 月 9 日,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
书》(常武劳人仲案字〔2020〕第 2156 号),发行人与王志刚自愿达成调解协
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案件已完结。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不存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四)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二十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审阅发行人本次经重新修订后拟申报的《招股说明书》,认为其引用的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
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准确、适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及格式符
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招股说明书》对重大事实的披露,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
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合法批准
和授权。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
规则》规定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发行人不存在重
大违法违规,不存在实质性影响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


                                   3-3-1-27
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内容适当、准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通过深交所的审核,尚待中国证监会的
注册。


                               (以下无正文)




                                   3-3-1-2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劲容                                      秦   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   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   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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