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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匠心家居: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2021-08-26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8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9
四、发行人的设立 ...........................................................................................................................1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5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1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8
八、发行人的业务 ...........................................................................................................................1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5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6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7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9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1
二十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1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31




                                                                        3-3-1-1
                                           释 义

在《法律意见书》及/或《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次发行/本次上市/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

发行人/股份公司/匠心家居/公
                              指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司

锐新机械                      指   常州市锐新机械有限公司,系锐新医疗前身

锐新医疗/原有限公司           指   常州市锐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随遇心蕊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
随遇心蕊投资公司              指
                                   东
                                   宁波明明白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明明白白合伙企业              指
                                   股东
                                   常州清庙之器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
清庙之器合伙企业              指
                                   行人股东
美能特机电                    指   常州美能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科合机电                      指   常州科合机电有限公司,系美能特机电前身
携手家居                      指   常州携手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常州美闻                      指   常州美闻贸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HHC USA CORPORATION,系发行人在美国设立的全资
HHC USA/美国子公司            指
                                   子公司
MOTOMOTION         VIETNAM/        CNG TY TNHH MOTOMOTION VIT NAM,系发行人
                              指
越南子公司                         在越南设立的子公司,发行人通过 HHC USA 在越南设立
                                   上海锐新贸易有限公司,曾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已注
上海锐新                      指
                                   销
IAM INVESTMENT                指   IAM INVESTMENT LIMITED,系发行人关联方
HHC HK                        指   HHC HK Co. Limited,曾系发行人关联方,已注销
HHC Group                     指   Home Health & Care Group Limited,系发行人关联方
                                   Forture Venture Investment Limited,曾系发行人关联方,
Forture Venture Investment    指
                                   已注销
Forture Venture Holding       指   Forture Venture Holding Limited,曾系发行人关联方
                                   常州莫迪凯德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系发行人关联
凯德医药                      指
                                   方
清潭街道                      指   常州市清潭街道资产管理经营公司,曾系锐新机械股东
                                   MOTTO MOTION DESIGN & CONSULTING, INC.,曾系
MOTTO MOTION                  指
                                   锐新医疗股东

                                         3-3-1-2
                                    常州市吉马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曾系发行人子公司携手
 吉马摩擦材料                 指
                                    家居股东
                                    常州大正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曾系发行人关联方,已注
 大正机电                     指
                                    销
 环球律所/本所                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坤元                指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
《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
                                 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
                                 作报告》
                                    天健江苏分所出具的“天健苏审〔2018〕116 号”《审计
《审计报告》(股改)          指
                                    报告》
《评估报告》                  指    坤元出具的“坤元评报〔2018〕651 号”《评估报告》
                                    天健出具的“天健验〔2018〕15-10 号”《验资报告》及
《验资报告》                  指
                                    天健出具的“天健验〔2020〕15-3 号”《验资报告》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0〕15-30 号”《常州匠心独具
《审计报告》                  指
                                    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IPO 申报审计报告》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0〕15-32 号”《关于常州匠心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鉴证报
                         指         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告》
                                    的鉴证报告》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0〕15-34 号”《关于常州匠心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0〕15-31 号”《关于常州匠心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鉴证报
                              指    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
告》
                                    证报告》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0〕15-33 号”《关于常州匠心
《差异鉴证报告》              指    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
                                    表差异的鉴证报告》
《公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
《创业板管理办法》            指
                                     证监会令第 167 号)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3-3-1-3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发 行 证 券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 证 监 发
                                    [2001]37 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司
                             指
务管理办法》                      法部第 41 号令)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
                             指
业规则(试行)》                    司法部第[2010]33 号公告)
 BVI/英属维京群岛            指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The Registrar of Corporate Affairs of the British Virgin
 BVI 公司登记机关            指
                                   Islands
 开曼群岛                    指    Cayman Islands
 开曼群岛公司登记机关        指    Registrar of Companies of the Cayman Islands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中国/我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3-3-1-4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0BJ(法)字第 0602-1 号

致: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
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
板上市审核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
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3-3-1-5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之规定及国家现行
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
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或按
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5、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6、对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
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7、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
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

                                 3-3-1-6
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3-3-1-7
                             第二节         正文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1、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议案,并同意将前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2、发行人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召开了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申请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议案,同时决议授权董事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符合
《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
有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尚待深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与授权,尚待深交所
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经核查,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今依法有
效存续,自有限公司设立至今已满三年。


                                  3-3-1-8
    (二)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境内不存在
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
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三)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
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条件,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于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
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不存在主要
生产经营性资产被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公司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发行人具有持续经
营的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3-3-1-9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有保荐资格的中信建投担任保荐人(主承销商),
符合《证券法》第十条之规定。

    6、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仅限于 A 股一种,同股同权,且同次发行的同种
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自 2018 年 12 月 27 日成立至今尚不满三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
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以原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原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5 月 31 日。因此,发
行人自原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
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天健就发行人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天健已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且根据《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3-1-10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
的能力: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独
立。发行人拥有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
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拥有从事主营业务所
需的全部生产经营性资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
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
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务独
立。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
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
根据实际情况和生产需要,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
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机构混同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



                                 3-3-1-11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智能电动沙发、
智能电动床及其核心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8 年度以及 2019 年度,发行
人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比例均超过 90%。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稳定,最近二年
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
人员稳定,最近二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控股股
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
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
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


                                   3-3-1-12
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
《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
件

     1、根据前述第(二)项和第(三)项分析,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
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上
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
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
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方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申请
公开发行不超过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且占本次发行后发行人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三)
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
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原有限公司情况


                                  3-3-1-13
    经本所律师核查,原有限公司在依法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为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原有限公司历史沿革过程中的增加注册资本及其他相关变更
得到了有关部门的确认或批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合法、
合规,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审计和验资情况

    1、2018 年 11 月 23 日,天健出具“天健苏审〔2018〕116 号”《审计报告》。

    2、2018 年 12 月 15 日,坤元出具“坤元评报〔2018〕651 号”《评估报告》。

    3、2018 年 12 月 21 日,天健出具“天健验〔2018〕15-10 号”《验资报告》。
根据该报告,公司股东已足额缴纳其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已到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的资产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等
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2018 年 12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该次会议逐
项审议并通过了《发起人关于股份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制定<常州匠心独
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
议案》《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股份公司设立费用的
报告》《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报告》《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
公司工商登记的议案》《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
机构的议案》等议案或议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


                                  3-3-1-14
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之后股份公司的历史沿革

    股份公司设立后发生过一次增资行为及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经本所律师核查,
前述增资及股权转让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行为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均已做出了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由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各发起人以其在原有
限公司的净资产投入股份公司,并已全部出资到位。发行人拥有独立于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
地、房屋(含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与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
财务等方面独立运作,发行人具有与从事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供应和销售系统
和完整的业务体系。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3-3-1-1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领薪;发行人财务人员全部专职,且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兼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公司正式员工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建立、健
全了独立完整的人事和奖惩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实际情况和生产需要,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
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该等组织机构、业务部门的设置与公司生产、
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相符合,且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机构混同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
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
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核算,独立纳税,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行为
和财务运作规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上均独立于
其股东方及其他关联方,具有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或股东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共 2 名发起人,包括 1 名自然人和 1 个公司法
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份公司共有 5 名股东,包括 2 名自然人、1 个

                                  3-3-1-16
公司法人及 2 个有限合伙企业。上述发起人及股东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权利能力受到限制的情形。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前述规定进行登记或备
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起人及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担任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股东的资格。

    (二)根据发起人股东签订的《发起人协议》和发起人股东的《居民身份证》
《营业执照》等资料,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符合《公司法》之规定;各发
起人出资比例亦不违反设立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限制性规定。

    (三)发行人系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各发起人出资已全部
到位,且各发起人股东已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投入
股份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在将发行人依法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
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在将发行人依法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
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及权利的权属证书已
由发起人转移与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七)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李小勤,
最近二年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权


                                 3-3-1-17
利能力受到限制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及其他股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
民或企业,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符合《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发
起人及其他股东资格的要求,其投资设立股份公司的行为合法、真实、有效;发
行人最近二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无权利能力受到限制的情
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以及产权界定与确认

       发行人系由原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 5520 万元人
民币,发起人股东 2 名,包括 1 名自然人和 1 个公司法人。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原有限公司自设立起至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进
行的增资扩股等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至今有一次增资及两次股权转让行为,
注册资本增至 6000 万元人民币,除此之外无其他股权转让及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等行为。

    (三)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材料以及发行人各发起人或股东作出的承诺,
各发起人或股东均未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质押,未在该等股
份上设置任何第三者权益,亦未对该等股份所含的投票权、收益权做任何限制性
安排,该等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被司法机关冻结的情况;发起人或股东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

    (四)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红筹架构搭建、拆除情况,相关红筹架构搭建、拆除过程符合
有关税收、外资、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及演变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要求,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不存在法

                                    3-3-1-18
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美国设立一全资子公司,并通过美国子公
司全资在越南设立一家公司。除上述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
情况。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二年内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
大变化。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二年来主营业务突出。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所投入的固定资产和设备均
处于适用状态,不影响其持续经营;发行人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没有
限制公司的经营期限,发行人亦未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行人
需要终止的事由;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
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及前五大供应
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
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合法、合规,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
突出且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主要关联方情况
                                 3-3-1-19
    1、存在控制关系或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关联方

    (1)李小勤,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现持有公司股份 3468 万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57.8%,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随遇心蕊投资公司,现持有公司股份 1932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32.2%,
为李小勤持股 100%的企业。

    (3)明明白白合伙企业,现持有公司股份 48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25%。

    2、发行人的子公司

  序号               名称                  股权结构                   备注
            常州美能特机电制造有
    1                                  发行人持股 100%                 --
                    限公司
            常州携手智能家居有限
    2                                  发行人持股 100%                 --
                     公司
    3       常州美闻贸易有限公司       发行人持股 100%                 --
                                                            已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
    4       上海锐新贸易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持股 100%
                                                                      注销
                  HHC USA
    5                                  发行人持股 100%       在美国设立的子公司
               CORPORATION
               CNG TY TNHH                 HHC USA
    6       MOTOMOTION VIT           CORPORATION 持股        在越南设立的子公司
                    NAM                      100%


    3、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备注
                                                                       注册于英属
         IAM INVESTMENT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小勤控制的企业
                                                                         维京群岛
                                                                       注册于英属
         HHC Capital Limited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小勤控制的企业
                                                                         维京群岛
                                                                       注册于英属
        HIH Investment Limited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小勤控制的企业
                                                                         维京群岛
                                                                       注册于英属
        HHC Holding Limited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小勤控制的企业
                                                                         维京群岛
                                                                       注册于英属
             FBS Holding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小勤控制的企业
                                                                         维京群岛

                                         3-3-1-20
                                                                         注册于开曼
           HHC Group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小勤控制的企业
                                                                             群岛
                                                                         亦为发行人
      随遇心蕊投资公司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小勤控制的企业       持股 5%以上
                                                                           的股东
                                                                         亦为发行人
      明明白白合伙企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小勤控制的企业       持股 5%以上
                                                                           的股东
                                                                         亦为发行人
      清庙之器合伙企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小勤控制的企业
                                                                             股东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职务
      1                 李小勤                          董事长、总经理
      2                 张聪颖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3                 徐梅钧                          董事、副总经理
      4             Liu Chih-Hsiung                     董事、副总经理
      5                 郭慧怡                               董事
      6                 许红梅                               董事
      7                 冯建华                             独立董事
      8                  郭欣                              独立董事
      9                 王宏宇                             独立董事
     10                  丁立                             监事会主席
     11                  陈娟                              职工监事
     12                 王雪荣                               监事
     13                 王俊宝                             财务总监

   5、其他关联方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备注
                                 发行人监事王雪荣持股 50%并担任执行
   上海彩鸿电子有限公司                                                          --
                                             董事的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冯建华持股 49%并担任
   南京裕强家俱有限公司                                                          --
                                             监事的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冯建华持股 40%并担任
 南京鸿瑞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监事的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冯建华持股 40%并担任
   南京圣博工贸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监事的公司
江苏省苏商家具行业发展研究       发行人独立董事冯建华担任董事长及法
                                                                           吊销未注销
        院有限公司                         定代表人的公司
中晟汇税务咨询(常州)有限公     发行人独立董事郭欣持股 70%并担任执
                                                                                 --
            司                         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公司

                                        3-3-1-21
  中汇税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郭欣持股 1.19%的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王宏宇持有 20%出资份
     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                                                            --
                                        额并担任主任的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独立董事王宏宇担任独立董事的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
 无锡德林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       发行人独立董事王宏宇担任独立董事的
                                                                                   --
             司                                   公司
                                  发行人监事陈娟丈夫方伟持股 2%并担
  常州维克低温设备有限公司                                                         --
                                            任副总经理的公司
 常州尚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发行人独立董事郭欣妻子黄媛持股 73%
                                                                                   --
             司                       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6、报告期内原关联方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备注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小勤控制         注册于香港,已于 2019 年
 Fortune Venture Investment
                                          的企业                   1 月 25 日注销并解散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小勤控制         注册于香港,已于 2018 年
         HHC HK
                                         的企业                    8 月 31 日注销并解散
 常州莫迪凯德医药信息科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小勤曾经
                                                                 已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转让
       技有限公司                   持股 45%的企业
 常州大正机电科技有限公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梅钧曾经         已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注
           司                       持股 100%的企业                          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梅钧持股
 常州福百德商贸有限公司                                          已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注销
                                  50%并担任监事的公司
                                                                 2019 年 6 月,经股东大会
                              曾于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5
           吴霞                                                  选举新任董事,吴霞卸任董
                                    月担任发行人董事
                                                                           事职务
                              曾于 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1 月   2018 年 1 月,Stephen Allen
     Stephen Allen Barr
                                担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Barr 病逝
                                                                 2018 年 9 月,经股东会选
                              曾于 2018 年 8 月担任发行人董
      Brian F. Semple                                              举新任董事,Brian F.
                                            事
                                                                   Semple 卸任董事职务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在外协加工、废料
销售及房屋租赁等方面存在关联交易。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按照平等互利、等
价有偿的市场原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交易另一方为其股东的关联交易中已采取
必要措施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进行了合理保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3-3-1-22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中建立
了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之间均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与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
形;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均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
形。

    (七)为避免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给发行人造成损害,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权的股东均作出了放弃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
承诺。

    (八)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其
他有关申报材料中已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
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批准程序合规;发行人
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避免
同业竞争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状况如下:

    (一)发行人拥有的房产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 3 处房产的所
有权,且已取得该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房产所有权
未设置抵押等他项权利。

    (二)发行人拥有的无形资产情况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 2 宗国有土
地使用权,且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

                                 3-3-1-23
未设置抵押等他项权利。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35 项注册商标。该等商标专用权未设置质押等他项权利。

    3、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92 项专利权,且前述专利权未设定质押等他项权利。

    4、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
有 10 项域名,且前述域名未设定质押等他项权利。

    5、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
有 2 项软件著作权,且前述软件著作权未设定质押等他项权利。

    6、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无特许经营权。

    (三)发行人拥有的车辆和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1、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主要车辆的所有权,该等车辆所有权未设置抵押等
其他权利限制。

    2、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均为发行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购买取
得,均有完整的购置凭证并已入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该等固定资产
的所有权人均为发行人。发行人对该等固定资产的取得和使用合法、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方式合
法、有效。发行人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均已取得相关权属证书或合法使用
证明。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该等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由发行人合
法承继,其权属证书名称变更为股份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上述
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限制。



                                 3-3-1-24
    (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租赁房产的情形,经本所律师核查,租赁双方
均签署了相关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合法、有效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等房屋租赁
行为符合租赁不动产所在地相关规定。

    (八)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1、发行人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拥有 6 家子公司,
境内 4 家(其中 1 家已注销),境外 2 家。

    2、发行人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无分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常州美闻在上海设有 1 家分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投资入股上述子公司依法履行了批准或备案登记手
续,合法、有效;上述子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及/或使用权的取得与拥有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
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及其他重大合
同等。发行人前述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
与纠纷。发行人亦无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重大合同的主体,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
体的情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3-3-1-25
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属于
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合规。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原有限公司自设立起至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进
行的增资扩股等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至今有一次增资及
两次股权转让行为,此外无其他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
资产等行为。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外,原有限公司通过受让相关股权收购美能
特机电及携手家居;报告期内,发行人无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无其他拟进行的重大资
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章程》和《章程(草案)》的制定及自
股份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章程》修改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章程》和《章程(草案)》的内容均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章程》及为本次发行上市制定的《章
                                 3-3-1-26
程(草案)》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章程》和《章程(草案)》的制定及自成
立以来的《章程》修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现行《章程》和《章
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有关制定上
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
运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建立了分工合理、相
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制订了健全、完备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制度;该等规则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均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其内容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等行
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规范,
合法、合规。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

                                   3-3-1-27
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符合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二年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
变化;相关人员选举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真实、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选举、职权范
围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行为合法、
合规;近二年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及变化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
发行人对上述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不存在重大依赖。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
关税务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未受过税务部门的处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和
纳税资料与发行人各年度报送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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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拟投
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近三年认真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
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违
法违规行为,无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根据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无受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根据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及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未有违反国家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记录,未有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记录,未有安全
生产行政处罚记录。

    (四)根据常州市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起至证明出具之日 ,没有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关于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劳动
和社会保障的执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在主管
机关备案。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
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发行人将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优先置换先期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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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入的资金。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

    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并全部用于其主营业务。

    2、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
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
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已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5、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
产生不利影响。

    6、发行人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
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已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依法在有关部门备案,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规定的情形,合法、合规。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明确、具体的业务发展目标,业务发展目
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一致。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相吻合,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产业政策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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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
家工商管理法律法规,没有因违法经营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权的主
要股东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案件。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及讨论,
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全文进行了审慎审阅,特别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中引用本所制作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

    本所律师经审慎审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存在因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创业板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内容适当、准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深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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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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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劲容                                     秦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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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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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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