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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匠心家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22  

                        证券代码:301061                     证券简称:匠心家居                 公告编号:2022-016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三)召开了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拟对现行的公司章程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1     ……                                           ……
        英文名称:HHC Changzhou Co., Ltd               英文名称:HHC Changzhou Corp.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2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3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4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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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任何担保;                                     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二)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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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上通过。
    过。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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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原则上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原则上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召开。                                         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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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9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议。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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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通过。                                     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以上通过。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及
     形式;                                         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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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五)股权激励计划;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二)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股份回购事项;                           (六)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
                                                    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一票表决权。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数。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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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13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删除(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监票。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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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果。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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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满的;                                         未满的;
     ……                                           ……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16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制
     部门规章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事项;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八)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须经股东 ……
17   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 (十八)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须经股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
     (十九)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须经股东 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赠等事项;
     (二十)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须经股
     (二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18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大投资项目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可以组织有关专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担保 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
     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审议通 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
     过。                                           审议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9       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董事会
     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
     过。董事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公司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作出决议,下列事项须经过董事会作出
     特别决议通过:
     (一) 批准或修改任何年度预算、决算、营业计划、
       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计划(包括任何
       资本开支预算、经营预算、决算和财务计划);
       ……
       (十四) 批准、修改和管理员工激励机制购买方案
       或其他员工持股计划。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20
       级管理人员。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
                                                        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第一百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21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22    实、准确、完整。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23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期货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24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期一年,可以续聘。                               续聘。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25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起生效。


      二、其他

      因本次修订有删除、调整条文、条款,故后续各条文、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
他条文、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
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或其指定专人办理相关变更备案事宜。
三、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修订)。

特此公告。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