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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匠心家居: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5-26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3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
五、结论意见......................................................................................................................................8




                                                                        1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2BJ(法)字第 0589 号


致: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
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2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告
了《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2022 年 5 月 26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办公楼 3 楼 1311 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李小勤女士主持了本次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
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内容与通知一致。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
公司制作的签到表上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
委托书有效。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
明以及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等文件、材料的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58,814,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5184%,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58,800,100 股,占


                                      3
公司股份总数的 73.5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4,6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018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
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为《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
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无其他临时提案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只能选择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
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
                                     4
师参加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其中:


   (1)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80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98%;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476%;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524%;弃权 0 股。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80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72%;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35%;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524%;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41%。


   (3)《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80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98%;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476%;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524%;弃权 0 股。

                                     5
   (4)《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80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98%;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476%;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524%;弃权 0 股。


   (5)《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80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98%;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476%;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524%;弃权 0 股。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80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72%;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35%;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524%;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41%。


   (7)《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80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6
的 99.9798%;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476%;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524%;弃权 0 股。


   (8)《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80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98%;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476%;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524%;弃权 0 股。


   (9)《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80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98%;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476%;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524%;弃权 0 股。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80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72%;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7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35%;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524%;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2041%。


    本议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劲容                                         秦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