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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匠心家居: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22-08-16  

                        证券代码:301061          证券简称:匠心家居         公告编号:2022-039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
会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进行监
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星期一)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提名丁立先生、王雪荣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监事会认为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丁立先生、王雪荣女士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监事任
职的条件。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由 3 人
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人、职工代表监事 1 人。上述 2 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后,
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任期自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会就任前,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仍将
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
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年8月16日
附件:

丁立先生简历

    丁立先生,出生于 1968 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0
年 7 月至 2015 年 9 月,历任苏州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 PLC 新品技术开发工程师、
苏州紫兴纸业有限公司 IT 部门经理、嘉盛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 IT 部门经
理、万福阁家具(昆山)有限公司 IT 总监;2017 年 1 月至今,任常州匠心独具
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总监。2019 年 6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常州匠心独
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 9 月至今,任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2019 年 10 月任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
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丁立先生通过宁波明明白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9%。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询为非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条件。




王雪荣女士简历

    王雪荣女士,出生于 1981 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9 年 9 月至 2015 年 9 月,历任常州科合机电有限公司销售助理、上海美科机
械有限公司综合计划部综合计划员、上海美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综合计划部副经
理、上海锐新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应收账款高级主管;2015 年 10 月至今任常州
美闻上海分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2018 年 12 月至今,任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雪荣女士通过宁波明明白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询为非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