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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匠心家居: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2023-04-20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匠心家居                       股票代码:301061
                                                            是否存在
                                                            该事项
序号                         事项                                      备注
                                                            (是/否/
                                                            不适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
 1                                                            否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2                                                            否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3                                                            否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否
 5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是
       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6                                                            是
       助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是否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7                                                            是
       如是,是否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
       性
 8     是否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否
 9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否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10                                                           否
       当人选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11                                                           否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12                                                           否
       理人员情形
13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否
14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是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15                                                          否
     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6                                                          否
     1%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17                                                        不适用
     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
     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
18                                                          是
     工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名、职务、获
     授数量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起计算是否未超过 10
19                                                          是
     年
20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是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21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是
     (1)对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条说明是否
     存在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
                                                            是
     与股权激励的情形;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会否导致
     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是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 公司股
     本总额的比例;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
                                                            是
     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比例;所有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及其计算方法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应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
                                                            是
     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
     (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
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以及单个激励对象通过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
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者授权日的确定
                                                    是
方式、可行权日、锁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
确定方法。未采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应当
                                                    是
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独立董事、独立财务
顾问核查该定价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发
表意见并披露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
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权益的条件;拟分
期行使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行使权益的条
件;约定授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
不得递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是
员,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披露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当充分披露所
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
励计划的,后期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
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
应当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      是
不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
方法和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    是
方法)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
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
                                                    是
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
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是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    是
     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者
                                                          是
     争端解决机制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
     对象有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       是
     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
     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原则、
     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2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是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23                                                        是
     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
24                                                      不适用
     照公司是否不少于 3 家
25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是
          限售期、归属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限制性股票(一类)授权登记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
26                                                      不适用
     的间隔是否少于 1 年
27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未少于 12 个月                 不适用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28                                                      不适用
     股票总额的 50%
     限制性股票(二类)授予日与首次归属日之间的间隔是
29                                                        否
     否少于 1 年
30   每个归属期的时限是否未少于 12 个月                   是
     各期归属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
31                                                        是
     额的 50%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
29                                                      不适用
     于1年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
30                                                      不适用
     的届满日
31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不适用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
32                                                        不适用
      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 50%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
33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是
      东利益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
34                                                          是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
                                                            是
      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股权激励 管理办
                                                            是
      法》的规定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
                                                            是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股权激励 管理办
                                                            是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 求履行
                                                            是
      信息披露义务
      (6)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否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
                                                            否
      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 关系的
                                                            是
      董事是否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是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
35    表的专业意见是否完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    不适用
      要求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
36                                                          是
      决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
37                                                          是
      避表决
 39     是否存在金融创新事项                                 否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是、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
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