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本立科技:发行保荐书2021-08-3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浙
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
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
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1-2-1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3
  一、保荐机构指定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说明 ...................................................... 4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 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 6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7
  一、保荐结论 .............................................................................................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7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说明 ........... 7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3
  五、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4




                                                     3-1-2-2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指定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成员                姓名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学历:硕士研究生
                                   职级:业务董事
                      刘逢敏       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巨龙管业 IPO、中银绒业非公
                                   开发行、巨龙管业重大资产重组、万家乐重大资产
                                   重组等
保荐代表人
                                   学历:在职研究生
                                   职级:董事总经理
                      郑益甫       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哈岁宝 IPO、秋林集团 IPO、
                                   龙电集团 IPO、浙江富润 IPO 及配股、钱江摩托 IPO
                                   和特发信息非公开发行等
                                   学历:本科
                                   职级:高级经理
项目协办人            钱学深
                                   参与的项目:巨龙管业 IPO、巨龙管业重大资产重
                                   组、万家乐重大资产重组等
                      李天松:
                      学历:本科
项目组其他成员        职级:项目经理
                      参与的项目:巨龙管业 IPO、中银绒业非公开发行、巨龙管业重大
                      资产重组等。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Benli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5,300 万元

     实收资本:5,3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政杰

     成立日期:2011 年 5 月 13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5 年 7 月 3 日

     住所:浙江省临海头门港新区东海第六大道 15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5753258189



                                       3-1-2-3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邮政编码:317016

     电话号码:0576-85501188

     传真号码:0576-85501188

     互联网网址:http://www.benlitech.com

     电子邮箱: blkj@benlitech.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负责人及电话:顾海宁,电话号码:0576-85501188

(二)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每股面值 1.00 元。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说明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保荐代表人、项目承做部门在复核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股
票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后,将申请文件提交长城证券投资银行
事业部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投行质控部”)进行前置审核并申请工作底稿


                                  3-1-2-4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审阅、验收。投行质控部对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对项目的工作底稿进行审阅、
验收后,出具质量控制报告。项目组将申请文件等相关文件提交长城证券内核
部(以下简称“内核部”),投行质控部将质量控制报告等相关文件提交内核
部,内核部进行审核后,启动问核及内核程序,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召开了
问核会议。

     本保荐机构保荐承销及并购重组内核委员会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召开内
核会议,对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进行审核。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 7 人,实际参加人数为 7 人,分
别为张丽丽、钱程、董建明、白毅敏、桑涛、刘鸿雁、钱伟,达到规定人数。
在内核会议上,保荐承销及并购重组内核委员对项目存在的问题及风险与保荐
代表人、项目组成员进行了充分交流及讨论。

     因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根据本保荐机构内核程序,内核部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再次召集保荐承销及并购重组内核委员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应参加内
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七人,实际参加人数为七人,分别为张丽丽、钱程、董建
明、白毅敏、桑涛、刘鸿雁、钱伟,达到规定人数。

     经审核,本保荐机构保荐承销及并购重组内核委员会认为:浙江本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
求,并在其发行申请材料中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全体参会保荐承销及并购重组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通过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本保荐
机构同意推荐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的申请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




                                 3-1-2-5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
行人证券发行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本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
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
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
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
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
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
的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3-1-2-6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一、保荐结论

     长城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
则》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
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并确信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同意作为保荐人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

     2020 年 2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会董事一
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发行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

     2020 年 3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
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注册办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进行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对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

     1、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

                                  3-1-2-7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事会秘书等各项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了管理、生产、销售、财务、
研发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
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营良好的组织机构。

     2、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
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080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43,798.34 万元、55,928.42 万元和 62,484.40
万元,近三年复合增长率为 19.44%;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485.54 万元、7,312.36 万元和 9,171.38 万元,近三年复合增长率为 42.9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313.13 万元、
6,607.09 万元和 8,956.60 万元,近三年复合增长率为 44.10%。公司具有持续
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
靠性,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
件。

(二)关于《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主体资格

     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确认发行人为成立于 2011 年 5 月 13
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于 2015 年 7 月 3 日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规范运作

     (1)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审计报告》、发
行人的声明与承诺,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


                                  3-1-2-8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
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3、发行人的业务

     (1)经核查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主要资产、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
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其他企业等资料,实地核查有关情况,并结合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调查表及对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等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
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
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
平的关联交易。

     (2)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重大销售合同及主要
客户等资料、发行人工商档案及聘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决
议和董事会决议、核心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以及访谈文件等资料,本保荐
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控股股
东承诺等资料,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保荐机构认为,控股股
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经核查发行人财产清单、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结合与
发行人管理层的访谈、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
第 ZF10080 号)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
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
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


                                 3-1-2-9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4、规范运行及投资者权益保护

     (1)根据发行人取得的工商、税务等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对发行
人经营管理人员的访谈记录,并查询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研究报告,本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规证明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
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互联网查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
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
为。

     (3)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与承诺,并
经本保荐机构互联网查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
核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1、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各项发行
条件。据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审核规则》第十八条和《创
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5,300.00 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 1,768.00 万股,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 7,068.00 万元,不低于 3,000
万元。据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1-2-10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不超过 1,768 万股,发行数量占发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最终发行数量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的数量为
准)。据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
款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度、2019 年度净利润(归属于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8,956.60 万元、6,607.09 万元。据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
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办法》、《创业板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关于投资银行类业务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
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
核查。

     1、保荐机构是否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
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2、发行人是否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
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由于撰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需要,发行人还聘请了和诚创新顾问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由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不存在


                                 3-1-2-11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有关聘请行为合理合法合规。

(五)关于发行人股东中涉及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本保荐机构通过查阅股
东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备案证书等资料,
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以及取得股东出具的相关说明等核查方式
对发行人的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
专项核查。

     宁波元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系统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备案编码为 SE3472),其基
金管理人宁波青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26307)。

     杭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设立以来,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
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聘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投资经营
事务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亦不属于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登记。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股东中涉及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履行了备案程
序,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

(六)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核查情况

     发行人针对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经过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具有合理性、填


                                 3-1-2-12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符
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
规定。

四、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保荐结构核查了发行
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的经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经营状况良
好,除今年以来部分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以前年度存量二聚物已于今年 2 月
耗用完毕以及今年取消去年因疫情出台的社保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等因素导致
发行人产品成本提高外,公司所处行业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
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
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创新风险

     发行人始终坚持以创新为驱动,针对化工中间体行业应用领域存在的痛点
和难点,开发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合成工艺以替代传统工艺,为喹诺酮原料药
等行业的产业升级提供安全、环保、高效的中间体产品、技术与服务。

     发行人专注于化工中间体领域十余年,积累了较多专利与非专利技术,创
设了三大技术平台,构建了成熟高效的研发和成果转化体系,形成了较强的持
续研发创新能力。未来发行人将继续秉承“创新、替代和成本”的经营理念,
不断扩大产品和技术应用领域,从医药中间体拓展到农药中间体和新材料中间
体,并进军医药原料药市场,如不能继续获得市场认可,将对生产经营带来不
利影响。




                                 3-1-2-13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二)技术风险

      1、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及核心技术失密的风险

     核心技术人员和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在多年生产和研发中积累了大量的技术、配方和工艺等核心技术,拥有 12
项发明专利、5 项实用新型专利和 6 项软件著作权。

     公司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严格规定
了核心技术人员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保密义务。如果未来激励机制及约束
机制未能不断完善,可能出现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主要技术泄密的情形,从而
对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使得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
利地位。

      2、技术替代风险

     发行人所处行业技术替代周期,从技术开发时长、市场推广、环保和成本
等因素考量:

     从发行人自身开发喹诺酮原料药及关键中间体创新工艺技术替代传统工
艺技术历程看,开发周期较长。

     客户改用新工艺路线和采用新的中间体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工艺论证、
经济合理性分析,到样品小试、生产线局部改造,再到批量投产,至少需一到
二年的时间。

     喹诺酮原料药行业经过多年竞争和发展,行业集中度大幅度提高,盈利能
力趋于正常,环保和成本是客户重要考量指标。发行人提供的喹诺酮原料药及
关键中间体技术和工艺合理,物料回用及副产物综合利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选取的原材料容易取得且价格较低廉;发行人制定销售策略时确定的毛利率相
对较低,与客户相互依存。

     随着行业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技术及产品更新换代快速。如果公司现有
技术和产品被竞争对手的新技术、新产品替代,业务发展将受到不利影响。

    3、技术和产品研发失败风险

     公司技术和产品研发需经过立项、小试、中试、工业化生产等多个阶段,

                                3-1-2-14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周期较长和资金投入较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未来如果公司的研发能力不
能持续提升,不能通过技术创新把握市场需求,则可能造成公司无法及时、有
效地推出满足客户及市场需求的新产品,从而会对公司市场份额和核心竞争力
产生一定影响。

(三)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作为化工中间体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
物等污染性排放物,如果处理不当会污染环境。

     随着国家环境保护力度日益增强,新《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等
越来越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企业执行的环保标准也将更高更严格,
这将增加公司在环保设施、三废治理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从而对公司的经营
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如公司因管理不当、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可能因此遭受监管部门处罚或赔偿其他方损失,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新材料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部分原材料和副产物为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
也存在危险工艺,可能存在因物品保管及操作不当等原因而造成意外安全事故
的风险。

     未来如果由于生产装置意外发生故障、员工操作不当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
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经营风险

     1、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
比例分别为 85.97%、80.29%和 71.77%,虽呈逐年下降趋势,但客户集中度
相对较高,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资信状
况等发生较大变化,将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1-2-15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2、主要原材料供应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 2,4-二氯氟苯、环丙胺、三氯化铝、乙酸
乙酯、金属钠、二甲胺、四氯化碳等,其中 2,4-二氯氟苯、环丙胺的采购占比
较大,2,4-二氯氟苯和环丙胺的供应较为集中。

     2018 年 2,4-二氯氟苯因部分生产厂家停产和生产不稳定等,期间出现供
应短缺,价格呈较大幅度上涨,对公司 1201 产品生产影响较大。环丙胺 2018
年因产能不足出现供应紧张,2019 年产能增加后供应较稳定。公司其他主要
原材料供应厂家较多,目前市场供需平衡,供应商稳定。

     如果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特别是 2,4-二氯氟苯和环丙胺供应商因环保、安全
等事项关停,导致供应短缺,将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平均比例约为 77.79%,为生
产成本重要组成部分,价格出现一定波动,其中 2,4-二氯氟苯 2018 年价格呈
较大幅度上涨。

     化工原材料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变化、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价格波
动较频繁,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将不利于公司的成本控制和产品市场价格的稳定。
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原材料采购将占用更多的流动资金,
并将增加公司的生产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4、产品质量的风险

     公司作为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和新材料中间体的制造商,下游客户对
产品质量的要求较高。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出现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
而被处罚的情况,也未出现过重大质量纠纷,不存在因产品的质量而引起的重
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如公司未来不能实现对产品质量的持续有效控制,
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将可能面临赔偿、产品退换货等经济损失,对公司市
场形象构成较大影响,从而进一步损害公司整体竞争力。




                                   3-1-2-16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5、报告期内存在同时向国邦集团大额销售和采购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国邦集团下属企业浙江国邦销售 1501 产品,浙江国
邦位列发行人第一大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 36.20%、39.53%和 33.27%,对
发行人业务和发展非常重要。另一方面,浙江国邦采用创新工艺,成本较传统
工艺路线低,生产过程更为安全和环保,且改造完成后逆转为传统工艺路线的
转换成本非常高,会带来环保和安全问题;发行人为 1501 产品首研企业,产
能已达 6,100 吨,相比同类产品供应商产能 2,000 吨,供应能力较强,供应商
替换难度大。发行人为浙江国邦的重要供应商,直接关系到其供应链的安全,
对浙江国邦环丙沙星、恩诺沙星的生产至关重要。因此,发行人和浙江国邦互
为依存,不构成对浙江国邦的销售依赖。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国邦集团下属企业山东国邦采购环丙胺,且山东国邦
位列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浙江国邦采用传统工艺路线时一直向山东国邦采购
环丙胺生产环丙沙星和恩诺沙星,发行人推出创新工艺路线之后,浙江国邦环
丙沙星和恩诺沙星生产工艺部分调整为向发行人采购 1501 产品,生产 1501
产品需用环丙胺作为生产原料,发行人根据市场供应情况较多向山东国邦采购
环丙胺。发行人为山东国邦重要客户,也是国内环丙胺市场的主要客户,环丙
胺采购拥有充分自主权,可在山东国邦、浙江沙星等供应商中自主选择,不存
在对山东国邦的采购依赖。
     发行人向浙江国邦大额销售和向山东国邦大额采购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和
合理商业原因,双方均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求独立形成采购决策。发行人与浙
江国邦、山东国邦相关业务互为依存,符合自身业务特点,交易具有可持续性
和稳定性,发行人不存在对国邦集团的依赖,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
     如未来喹诺酮原料药因市场或政策原因需求下降,国邦集团减少环丙沙星、
恩诺沙星业务,发行人存在与国邦集团业务合作减少的风险,对公司产品销售
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根据在手订单、生产经营计划和市场环境,2021 年 1-9 月公司预计
实现营业收入 49,705.07 万元,同比增长 8.90%;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3-1-2-17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的净利润 5,310.30 万元,同比下降 19.98%;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900.30 万元,同比下降 24.72%,预计净利润较上
年同期有所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以前年度存量二聚物已于今年 2 月耗用完毕,
今年 1-9 月消耗以前年度存量二聚物 46.346 吨,较上年同期消耗量 460.089
吨大幅减少,今年以来部分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以及今年取消去年因疫情出
台的社保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综合导致发行人产品成本较上年同期较大提高,
综合毛利率下降所致。
     如未来原材料价格上涨趋势等不利因素未能得到有效消除,且现有产品销
售规模不能持续扩大以及新产品投入市场不及预期,则公司存在经营业绩进一
步下滑的风险。

(六)行业政策风险

       1、抗菌素政策的风险

     报告期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喹诺酮原料药合成领域。为限制抗生素药物滥
用的情况,我国自 2011 年开始对抗生素药物使用进行专项整治,并陆续出台
了限制抗生素药物的各项监管政策,加强了对抗生素药物临床使用的规范性管
理。随着国内抗生素药物临床使用规范性治理初见成效,抗生素药物的使用趋
于合理,抗生素药品滥用现象已得到控制,抗生素药物市场变动趋势已基本稳
定。

     “限抗令”政策的实施,着眼于限制抗菌素药物的滥用,有利于行业的平
稳发展和延长喹诺酮等药物的生命周期。同时,行业竞争、成本、环保等压力,
需要原料药及中间体企业提供环境友好、价格低廉的产品,以促进喹诺酮行业
的健康发展。

     随着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认识不断提高,
不排除未来可能继续出台新的、更为严格的抗菌药物行业政策和管理规范,减
少下游应用需求,影响客户产品销售,从而对公司产品销售和业绩构成不利影
响。

       2、国家药品带量采购的风险

     2018 年 11 月 14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国

                                   3-1-2-18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明确了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
体思路,开始了药品带量采购改革。

     带量采购发挥市场作用,完善药价形成机制,实现原研药和仿制药充分竞
争,使药剂价格市场化并趋于正常,决定业绩的关键逐渐由销售能力转为成本
和质量管控能力,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倒逼原料药及化工中间体企业不断降本
增效的同时,也给原料药及化工中间体行业带来了发展机遇。

     未来客户产品纳入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招采范围,若未在国家药品集中采购
中中标,则将对公司产品的销售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3、药品一致性评价的风险

     2016 年 3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
价的意见》,要求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
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2018 年 12 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18 年第 102 号)规定,通过一致性评价的
品种优先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将逐步被调出
目录。如果公司客户不能在政策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相关药品的一致性评价,
可能会使其丧失相关仿制药批文,未来无法生产该种药品,导致对公司产品销
售带来不利影响。

(七)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成功后,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将大幅提高,将在产品研发、
市场开拓、内部控制等对公司管理层提出更高和更新的要求,经营管理的复杂
程度进一步增加。

     如果公司管理层不能及时调整并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选任或增
加适当的管理人员,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强化经营管理风险的预测、识
别、评估和控制,快速扩张将使公司面临经营管理风险。




                                3-1-2-19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八)市场风险

      1、竞争风险

     化工中间体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报告期内,公司替代传统工艺中
间体 2,4-二氯氟苯乙酮和氟氯苯胺等,随着下游客户 FDA 等注册手续调整,
创新工艺替代率将进一步提升。经过多年培育,801 产品、1201 产品市场容
量已近万吨,成为一个单品较大的市场,这将可能吸引投资者进入该市场,而
同类产品生产企业也可能为抢占市场而增加投入,在技术、产品价格和服务上
展开竞争。随着技术和产品应用领域扩大,未来公司现有产品及新产品将进入
农药中间体、新材料中间体等领域,届时将面临更多的竞争对手。

     随着公司主要产品规模增大及投放领域增多,市场竞争尤其价格竞争加剧,
可能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公司将利用喹诺酮原料
药及关键中间体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丰富产品品种和拓展应用领域。公司
如不能尽快提升研发能力,扩大产能,提高品牌知名度,保持和加强竞争优势,
将面临市场占有率下降的风险。

      2、成长性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 19.44%和 44.10%,规模不断增加,业务发展较快。

     行业发展及市场竞争存在不确定性,未来如出现医药、农药等中间体行业
整体发展放缓,如公司未能准确把握行业趋势,技术水平、产品性能、市场营
销等不能持续保持竞争力,则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3、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持续的风险

     2020 年 1 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及后续“全球大流行”,因防疫
管控措施,公司采购、生产和销售等环节在短期内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公司的影响:一方面,由于抗击疫情需要,各种抗菌类药物
的需求增加,直接带动中间体及原料药的需求,客户向公司采购量增加,同时
公司产能迅速恢复,有效保障了订单如期供货,2020 年产品销售收入与上年
同期同比增长;另一方面,若疫情在全球范围内持续较长时间,则可能导致原
材料短缺及价格波动、影响客户和终端市场需求,从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影

                                3-1-2-20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响。

(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项目产品市场开发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顺应市场需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
做出的决策。项目达产后,除 801 产品和 1201 产品扩产外,还利用三大技术
平台建设 801 产品系列产品 DDTA 和 EETA、建设 1201 产品系列产品 TBBC
和 TMBC,品种、产能和应用领域进一步扩大。尽管公司的产能扩张计划建立
在充分市场调研及评估的基础之上,但募投项目的实施与宏观政策、市场竞争、
下游需求变化、公司自身管理等密切相关。因此,不排除项目达产后存在市场
需求变化、竞争加剧或市场拓展不利等因素引致的产能无法消化、现有业务及
募投项目产生的收入及利润水平未实现既定目标等情况,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
影响的风险。

       2、项目实施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仔细分析和周密计划,但实施过程和效果
存在不确定性,存在因组织不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成本发生变化而
导致项目延缓及突破投资预算等风险。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过程中,可
能因其特殊的工艺方法和生产流程,以及对生产人员技术能力的更高要求,影
响投产的速度。

       3、项目新增折旧大幅增加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每年新
增固定资产折旧额总计约为 2,728.92 万元。虽然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
收益良好,预期新增营业收入带来的利润增长足以抵消上述折旧费用的增加,
而且以公司目前的盈利能力也能有效消化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但如果项目达
产后无法实现预期销售,则将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4、项目经济效益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国内外市场、技术发展趋势、
公司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市场拓展情况等因素做出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3-1-2-21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如市场环境、技术、产业政策、工程进度、市场销售状况等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将导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低于预期效益。

(十)财务风险

     1、以前年度存量二聚物综合利用对利润贡献不可持续的风险

     公司 1201 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聚物,一直因技术限制未能利用,作
为固体废物管理,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年度存量二聚物为 1,161.014
吨。2018 年 12 月公司二聚物综合利用技术研发成功并开始综合利用。

     2019 年、2020 年耗用以前年度存量二聚物分别为 500.188 吨、614.48
吨,相应增加当期净利润分别约为 1,757.79 万元、2,181.57 万元,占 2019 年
度、2020 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约为 24.04%、
23.79%。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年度结存的二聚物尚余 46.346 吨,于 2021
年 2 月耗用完毕,对 2021 年度净利润贡献约为 164.54 万元。随着以前年度存
量二聚物耗用完毕,相关利润贡献将不可持续。

     2、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0.77%、22.30%
和 24.59%,其中 801 产品毛利率分别为 29.08%、33.98%和 35.73%,1201
产品毛利率分别为 17.48%、26.73%和 29.52%,1501 产品毛利率分别为
20.19%、19.04%和 22.88%。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发展,未来受政策变化和
宏观环境的影响,人力成本、原材料价格、设备投入、市场竞争加剧等不断变
化,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提升自身的技术和资金实力,产品销售价格可能受到影
响,公司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

     3、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计算)分别为 15.00%、19.31%和 21.02%。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但是投资项目需要建
设期和达产期,募集资金新建项目难以在短期内对公司盈利产生显著贡献,净


                                  3-1-2-22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利润与净资产难以同步增长,公司短期内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4、资本性支出持续投入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非流动资产中,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合计占资产总
额比例分别为 61.40%、58.33%和 47.91%,占比较高,公司为资本密集型行
业。公司处在快速发展的成长期,为保持产品的竞争力,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外,公司还将在研发、技术改造、安全环保、自动化提升和购置土地使用
权等方面加大投入,非流动资产占比仍将维持较高比例,对公司长期融资能力
要求更高。

     5、销售费用率及管理费用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率分别为 0.35%、0.78%和 0.60%,管理费用率
分别为 3.83%、3.96%和 3.89%,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随着公司产
品和技术应用领域扩大,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增加,营业收入增长幅度减缓,
销售费用率和管理费用率存在增加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政策风险

      1、税收政策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税收
优惠金额分别为 275.64 万元、389.26 万元和 919.08 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
例分别为 5.42%、4.69%和 8.68%。

     如果国家调整相应的税收政策,或公司未能持续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等,
将对未来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政府补助政策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 240.76 万元、623.87
万元和 648.59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4.74%、7.51%和 6.13%。
如果政府补助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导致公司业绩水平下降。

(十二)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证书续期的风险

     公司从事化工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须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排污许可证等。前述资质证书有一

                                 3-1-2-23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定的有效期或具有一定的存续条件,公司需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监管部
门申请续期。公司需接受监管部门的重新评估,方可延续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若公司无法在登记的有效期届满前获得续期登记或许可,或公司不再具备续期
条件,将不能够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

(十三)发行上市失败风险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并启动发行后,如存在发行人发行后不满
足上市条件,或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中止
发行的情形,发行人将面临发行失败的风险。

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报告期内,发行人从事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新材料中间体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基于以下分析,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并将保持持续成长的态势:

(一)发行人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创建绿色工艺改造传统工艺

     根据《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我国将坚持绿色发
展作为我国石化和化学工业的发展原则之一,要求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
产,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推广新型、高效、低碳的节能节水工艺,积极探索有
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加强重点污染物的治理,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公司创始人、核心技术人员吴政杰扎根精细化工领域数十年,以吴政杰为
核心的研发团队具有较强的研发技术实力和技术优势,始终坚持以创新为驱动,
针对化工中间体行业应用领域存在的痛点和难点,创新工艺路线,探寻环保、
经济、高效的绿色合成工艺,改造应用领域中的传统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研发团队率先开展喹诺酮原料药及关键中间体创新工艺路线的研究,
开发了喹诺酮原料药及关键中间体的合成新工艺,设计并开发了高效催化缩合、
竞争反应控制、反应副产品循环利用、过程强化等技术,创设了一氧化碳羰基
化反应技术平台、四氯化碳傅克反应清洁生产技术平台和喹诺酮原料药绿色合
成技术平台,先后成功研发出 801 产品和 1201 产品等关键中间体并实现产业
化,通过上述关键中间体把部分喹诺酮原料药的生产工艺统一到一个大平台上,
                                 3-1-2-24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实现了规模化和绿色环保生产,有效解决了原工艺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大、
“三废”产生量多、生产成本高等问题,为喹诺酮原料药关键中间体规模化、
集约化、循环化、自动化生产创造了条件,并实现了对部分喹诺酮原料药的传
统工艺替代,其中氧氟沙星的合成中替代了以三氟硝基苯为起始原料的工艺路
线;环丙沙星、恩诺沙星的合成中替代了以 2,4-二氯-5-氟苯乙酮为起始原料的
工艺路线;诺氟沙星合成中替代了以氟氯苯胺为起始原料的工艺路线。目前 801
产品和 1201 产品已经先后单独或共同应用到氧氟沙星、左氧氟沙星、环丙沙
星、恩诺沙星和诺氟沙星等十多一个喹诺酮品种上并不断加入更多喹诺酮品种。

     一氧化碳羰基化反应技术平台已成功应用到喹诺酮关键中间体 801 产品,
并推广到其他丙烯酸酯类产品,如可作为众多杀菌剂、除草剂、抗生素的通用
中间体 DDTA、EETA,以及合成新型农用杀菌剂中间体 DFPA 等。

     四氯化碳傅克反应技术平台已成功产业化喹诺酮关键中间体 1201 产品,
并推广到其他酰氯类产品如农药中间体和紫外吸收剂中间体 TBBC、光引发剂
关键中间体 TMBC,亦可选择性合成三氯甲苯、二苯甲酮系列产品等。

     基于三大技术平台,公司产品开发具备多样性选择,可拓展至医药头孢领
域,农药杀菌剂、杀虫剂领域以及新材料的光引发剂领域等应用领域,同时打
造连续流应用技术平台,形成了较多的技术储备。除横向延伸外,向上游原料
和向下游高级中间体和原料药方向的研制也使企业拥有了更多的发展空间。

     综上,公司顺应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以绿色工艺生产各种化工中间体,应
用于医药、农药、新材料领域,积极服务于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战略等国家战略,未来发展前景非常广阔。

(二)发行人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

     1、研发和技术优势

     公司核心团队扎根化工中间体领域十多年,经过多年的研发形成了以一氧
化碳羰基化反应技术、四氯化碳傅克反应技术、喹诺酮原料药绿色合成技术等
为核心的一系列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现拥有 12 项发明专利、5 项实用新型和 6
项软件著作权,2016 年公司因喹诺酮关键中间体和系列原料药合成工艺的开
发及产业化项目获得了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等,801 产品、1201 产品、

                                 3-1-2-25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1501 产品被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确认为浙江省级工业新产品(技术),
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清洁生产优势

     公司在“清洁生产为主、末端治理为辅”理念指导下,合成技术不断完善,
产品合成过程中副产物充分循环利用,三废产生量少,原料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801 产品合成过程工艺废水和废渣较少,副产物乙醇、反应过量的盐酸二
甲胺及客户使用 801 产品产生副产物盐酸二甲胺水溶液都实现了回用,副产氯
化钠因纯化技术的使用实现综合利用,原子利用率高。

     1201 产品合成过程工艺废水和废渣较少,副产的盐酸、三氯化铝水溶液、
二聚物实现综合利用,原子利用率高。

     3、区位优势

     公司位于浙江台州化学原料药产业园区临海区块内,浙江台州化学原料药
产业园区前身为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是由原国家计委和经贸委于 2001 年
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化学原料药和医药中间体产业集聚区,并列入国家园区循环
化改造示范试点,是台州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主平台。

     4、规模优势

     公司三大技术平台的创设,可以把部分喹诺酮原料药都可以通过两个关键
中间体 801 产品和 1201 产品在同一平台合成。目前公司单体产品产能规模较
大,为提高自动化水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装置使用效率得到很大的提高,降
低了单位生产成本。

     5、市场优势

     公司作为喹诺酮原料药绿色合成及关键中间体新工艺的首研企业,拥有市
场先发优势。在创新工艺的推进过程中,通过技术服务与交流,为客户提供了
增值服务,形成了牢固的技术纽带。

     6、生产管理优势

     公司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日常生产管理严格,
开发出操作方便、条件温和、纠错能力强的工艺,同时装备布局科学、配套合

                                 3-1-2-26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理,连续化、自动化的合理应用,使得工艺得到有效实施,人力得到充分利用。

(三)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发行人的综合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公司现有业务使用同一技术平台,分别涉及医药
中间体、农药中间体和新材料中间体产品,相关项目的实施是对公司现有业务
的继承、拓展和延伸,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深化主营业务,不断优化产品结构,
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附件: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3-1-2-27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钱学深


其他项目人员:
                       李天松


保荐代表人:
                       刘逢敏                  郑益甫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江向东


内核负责人:
                                张丽丽


保荐业务负责人:
                                徐浙鸿


保荐机构总经理:
                                李翔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巍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8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附件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本
保荐机构同意授权刘逢敏、郑益甫担任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推
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特此授权。




法定代表人:

                       张巍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