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立科技:长城证券关于本立科技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1-12-01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事项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 ”或“保荐机构”)作为浙
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立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本立
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
如下: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01号)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68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42.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1,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
68,144,762.18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83,255,237.82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9月8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
会师报字[2021]第ZF10873号)。
公司已经就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
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325.52万元,其中,超额募集资金金额
为人民币20,716.19万元。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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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基于一氧化碳羰基化反应技术平台的 N,N-二甲
14,343.96 14,343.96
氨基丙烯酸乙酯扩产及 DDTA、EETA 建设项目
基于四氯化碳傅克反应技术平台的 2,4-二氯-5-氟
14,512.21 14,512.21
苯甲酰氯扩产及 TBBC、TMBC 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3,753.16 13,753.16
补充营运资金 5,000.00 5,000.00
合计 47,609.33 47,609.33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由公司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截至 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际金额为 45,059,780.50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 自筹资金预先 拟用募集资金置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金额 投入金额 换自筹资金金额
基于一氧化碳羰基化反应技术平台的
1 N,N- 二 甲 氨 基 丙 烯 酸 乙 酯 扩 产 及 14,343.96 3,762.58 3,762.58
DDTA、EETA 建设项目
基于四氯化碳傅克反应技术平台的
2 2,4- 二 氯 -5- 氟 苯 甲 酰 氯 扩 产 及 14,512.21 741.06 741.06
TBBC、TMBC 建设项目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3,753.16 2.34 2.34
4 补充营运资金 5,000.00 - -
合计 47,609.33 4,505.98 4,505.98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股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
金做出了安排,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以自筹
资金先行投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的制度使用募集
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及支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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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款项。”本次拟置换方案与《招股说明书》中的安排一致。
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
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本次事项所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六、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1022号《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立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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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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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逢敏 郑益甫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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