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和投资总额调整以及实施主体、实 施地点变更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 ”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本 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立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长城证券 对本立科技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和投资总额调整以及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实施地点变更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01号)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7,68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2.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1,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 68,144,762.18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83,255,237.82元。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9月8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21]第ZF10873号)。 公司已经就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根据《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 后将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拟投入募集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资金金额 基于一氧化碳羰基化反应技术平台的 N,N-二甲 14,343.96 14,343.96 氨基丙烯酸乙酯扩产及 DDTA、EETA 建设项目 基于四氯化碳傅克反应技术平台的 2,4-二氯-5- 14,512.21 14,512.21 氟苯甲酰氯扩产及 TBBC、TMBC 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3,753.16 13,753.16 补充营运资金 5,000.00 5,000.00 合计 47,609.33 47,609.33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325.52万元,扣除前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后,超出部分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0,716.19万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累计已投入募 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承诺投资总额 集资金 账户余额 基于一氧化碳羰基化反应技术平台的 N,N- 二甲氨基丙烯酸乙酯扩产及 DDTA、EETA 14,343.96 3,870.15 建设项目 24,448.47 基于四氯化碳傅克反应技术平台的 2,4-二 氯-5-氟苯甲酰氯扩产及 TBBC、TMBC 建 14,512.21 754.82 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3,753.16 2.34 13,850.92 补充营运资金 5,000.00 5,000.00 - 超募资金 20,716.19 6,000.00 14,826.90 合计 68,325.52 15,627.31 53,126.29 注: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包含存款利息,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已实施完毕。 二、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和投资总额调整以及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及实施地点变更的情况及原因 (一)“基于一氧化碳羰基化反应技术平台的N,N-二甲氨基丙烯酸乙酯扩产及 DDTA、EETA建设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及投资总额调整的情况及原因 1、募投项目原计划和实际投资情况 项目名称:基于一氧化碳羰基化反应技术平台的N,N-二甲氨基丙烯酸乙酯扩 产及DDTA、EETA建设项目 实施主体:公司本部 实施地点:浙江省台州临海市头门港新区东海第六大道15号 项目性质:新建 主要产品:N,N-二甲氨基丙烯酸乙酯扩产及DDTA、EETA新建 项目总投资:14,343.96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14,343.96万元 项目建设周期:24个月 主要建设内容:依托公司一氧化碳羰基化反应技术平台,通过建设生产车间, 购买生产设备、配套辅助设备及配件等,扩建年产3,000吨N,N-二甲氨基丙烯酸乙 酯产品,建设年产1,000吨DDTA和1,000吨EETA生产线。 实际投资情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基于一氧化碳羰基化反应技术平台 的N,N-二甲氨基丙烯酸乙酯扩产及DDTA、EETA建设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3,870.15万元,募集资金投入进度为26.98%。项目建设已形成的资产后续继续使 用。 2、实施方式变更和投资总额调整情况 本项目拟变更建设内容的实施方式及调整投资总额,由原计划在新车间扩建年 产3,000吨N,N-二甲氨基丙烯酸乙酯(以下简称“801产品”)、建设年产1,000吨 DDTA和1,000吨EETA生产线,调整为在新车间新建8,000吨801产品自动连续化生 产线,以及在公司现有5,000吨801产品老生产线上进行技术改造形成年产1,000吨 DDTA和1,000吨EETA的生产线;投资总额拟由原14,343.96万元调整为15,433.48 万元,拟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不变,仍为14,343.96万元,增加部分1,089.52万元 使用自有资金投入。本次变更增加的投资,主要为提升自动化和数字化水平增加 的投入。 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调整前 调整后 在新车间新建8,000吨801产品自动连 在新车间扩建年产3,000吨801 续化生产线,以及在现有5,000吨801产 项目实施方式 产品、建设年产1,000吨DDTA 品老生产线上进行技改形成年产1,000 和1,000吨EETA生产线 吨DDTA和1,000吨EETA生产线 本项目建设完成后,现有合计年产 本项目建设完成后,结合现有 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 5,000 吨 801 产品的两条老生产线将通 年产 5,000 吨 801 产品产能, 801 产 品 、 DDTA 和 过技术改造形成年产 1,000 吨 DDTA 和 将形成 801 产品年产共计 8000 EETA 三个产品产能的 EETA1,000 吨,且现有生产线不再生产 吨,DDTA 和 EETA 年产各计 总体情况 801 产品。新车间新建生产线将形成年 1,000 吨 产 801 产品共计 8,000 吨 投资总额 14,343.96万元 15,433.48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4,343.96万元 14,343.96万元 项目投资 项目投资 募集资金使 自有资金 项目建设内 募集资金使用金 金额(万 金额(万 用金额(万 (万元) 容 额(万元) 元) 元) 元) 1.工程建设 11,690.99 11,690.99 12,705.16 11,690.99 1,014.17 费用 1.1 场地 建 1,403.99 1,403.99 1,403.99 1,403.99 - 项目投 造费 资总额 1.2 设备 购 10,287.00 10,287.00 11,301.17 10,287.00 1,014.17 及结构 置及安装费 2.工程建设 - 260.00 260.00 260.00 260.00 其他费用 3.预备费 239.02 239.02 259.30 239.02 20.28 4.铺底流动 2,153.95 2,153.95 2,209.02 2,153.95 55.07 资金 合计 14,343.96 14,343.96 15,433.48 14,343.96 1,089.52 3、实施方式变更和投资总额调整原因 公司目前已建有两条801产品生产线,现有总产能为5,000吨/年,按照原募投 项目实施计划,另外扩建一条年产3,000吨的801产品生产线,届时形成三条801 产品生产线,合计总产能为8,000吨/年。 考虑到如按原计划实施,801产品在三个不同车间形成三条独立生产线,设备、 物流和人员配置综合效率不高,无法实现效率效益的最大化,经过工艺的持续改 进及装备的研究,目前已可以实现形成801产品自动连续化生产线,提高了自动化 和数字化水平,规模优势明显,既能实现人员的整合,又能提高生产效率,同时 也能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因此公司拟在新车间新建年产 8,000吨801产品自动连续化生产线,同时将现有5,000吨801产品生产线进行技改 生产其他产品。 利用原801产品车间的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改建,形成年产1,000吨DDTA和 1,000吨EETA生产线,优化了资源配置,充分利用了原801车间设备设施,积极有 效推动公司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后,涉及需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办理 环境评价等手续的,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的情况及原因 1、募投项目原计划和实际投资情况 项目名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实施主体:公司本部 实施地点:浙江省台州临海市头门港新区东海第六大道15号 项目性质:新建 项目总投资:13,753.16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13,753.16万元 项目建设周期:36个月 主要建设内容:拟使用土地面积880.89平方米,建设4,405.45平方米的实验 及科研办公用房,建设投入包括场地投资、软硬件设备投资,以及研发费用支出 等。拟进行三大方向的技术研发:(1)对现有技术平台进行工艺优化和横向应用 领域拓展,开发新产品和催化技术和高选择性环合技术,研制基于一氧化碳羰基 化反应技术平台的TMC和DMPP等产品;结合羰基化反应及傅克反应技术制醛, 同时针对醛下游产品进行开发;(2)发行人现有产品系列的纵向延伸开发,包括 喹诺酮原料药的开发(德拉沙星、西他沙星、培氟沙星等),羰基化技术的下游产 品开发(DFPA、氟啶虫酰胺、苯唑草酮、吡唑醚菌酯等),酰氯下游产品开发(光 引发剂);(3)开发连续流合成技术平台。 实际投资情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 金2.34万元,系前期方案设计与评审支出。 2、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因设计规范和要求提高,新建车间及罐区间距增大,公司本部现有建设场地 不足,同时公司近期拟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在公司现有厂区毗邻购置土地使用权 (约214亩,位于临海头门港经济开发区东海第六大道北侧和南洋四路东侧合围区 域,东侧毗邻星河环保),“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改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在拟新购 置的地块上实施,其他建设内容均不变。上述变更事宜需待全资子公司设立和土 地使用权购买及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完毕后实施。全资子公司届时将根据募集资金 管理的需要补充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以及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 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新设立全资子公司临海本立科技有限 实施主体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 核准登记备案为准) 浙江省临海头门港新区东海第六大 公司厂区毗邻,新购置土地使用权所在 实施地点 道 15 号 地 3、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原因 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需要,公司拟将在临海头门港新区设立 全资子公司并购买土地使用权。公司本部现有建设场地不足,根据公司发展战略 规划的实施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为优化公司整体业务布局,提高集约化利用效率, 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行变更。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后,涉及需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办理 环境评价等手续的,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和投资总额调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基于一氧化碳羰基化反应技术平台的N,N-二甲氨基丙烯酸乙 酯扩产及DDTA、EETA建设项目”变更其实施方式和调整投资总额,系为了提高 生产自动化及数字化水平、降低用工和减少能耗,优化整体产能布局的需要,进 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集约化利用程度;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 实施地点,系基于公司现有建设场地不足及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的需要。 上述调整均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以及客观环境所作出的决策,本次调整能 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 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布局,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已于 2022 年 3 月 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和投资总额调整的议案》以及《关于部分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变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变更和投资总额调整以及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 设的实际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 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和投资总额调整以及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 的事项,并将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和投资总额调整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已于 2022 年 3 月 29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和投资总额调整的议案》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实施地点变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 变更和投资总额调整以及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变更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 设的实际需求,此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和投资总额调整以及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 更。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和投资总额调整以及实施主体 和实施地点变更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权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及未来发展规划。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部 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和投资总额调整以及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变更,并同 意将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和投资总额调整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和投资总额调整以 及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和投资总额调整的事项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和投资总额调整以及实施 主体、实施地点变更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和投资总额调整以及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变更的核查意见》 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米 刘逢敏 郑益甫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