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立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30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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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相关材料和充分核
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提名补选的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赵新建先生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
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补选提名,并同意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购买土地使用
权及前期基础设施建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购买
土地使用权及前期基础设施建设的事项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未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
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前期基础
设施建设的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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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及
未来发展规划。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变更。
四、关于对《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和投资总额调整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和调整投资总额更符合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的整体
利益及未来发展规划。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和投资
总额调整,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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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陈六一 杨文斌 商志才
202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