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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立科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本立科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4-16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1/12 楼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2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本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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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
了《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
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
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临海头门港
新区东海第六大道 15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0,359,1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9529%,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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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名,均为
截至 2022 年 4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0,35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94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2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059,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98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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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35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9%;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57%;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购买土地使用权
及前期基础设施建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35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9%;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57%;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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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和投资总额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35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9%;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57%;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35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9%;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57%;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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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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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李勤芝




                                                                                        2022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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