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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立科技:长城证券关于本立科技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2022-06-1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
                           目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立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长
城证券对本立科技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01号)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7,68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42.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1,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
68,144,762.18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83,255,237.82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9月8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
会师报字[2021]第ZF10873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第三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和投资总额调整的议
案》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的议案》,公司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项目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万元)       (万元)
        基于一氧化碳羰基化反应技术平
 1      台的 N,N-二甲氨基丙烯酸乙酯      15,433.48       14,343.96      本立科技
        扩产及 DDTA、EETA 建设项目
        基于四氯化碳傅克反应技术平台
 2      的 2,4-二氯-5-氟苯甲酰氯扩产及   14,512.21       14,512.21      本立科技
        TBBC、TMBC 建设项目
                                                                       临海本立科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3,753.16       13,753.16
                                                                       技有限公司
 4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本立科技
                  合计                   48,698.85       47,609.33

     三、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已经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实施主体为全
资子公司临海本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海本立”)。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
利实施,公司拟使用人民币15,000万元对临海本立进行增资,资金来源为“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13,750.82万元(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2.34万元)
及孳生的利息,其余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补足。增资完成后,临海本立注册资本
由人民币15,000万元增至人民币30,000万元。

     四、本次增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增资标的名称:临海本立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7NDYU13H
       3、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整
       4、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头门港新区东海第六大道19号
       5、法定代表人:吴政杰
       6、成立日期:2022年04月19日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临海本立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9、主要财务数据: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5 月 31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4,894.94
负债总额                                                 0.00
净资产                                                 14,894.94
项目                                         2022 年 1-5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0.00
净利润                                                   0.00

       五、本次增资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公司本次向临海本立增资事宜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监管。本次以向全资子公司临海本立进行
增资的方式投入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临海
本立将及时按规定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证
募集资金监管的有效实施,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建
设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资
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共计人民币15,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临海本立进行增
资,前述募集资金将用于实施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增资完成后,
临海本立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5,000万元增至30,000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监事会认
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临海本立增资是用于实施募投项
目,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
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
司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建设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
划及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
董事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
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
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
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
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刘逢敏                          郑益甫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