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立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长城证券对本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首发限售股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01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17,680,000股,并于2021年9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53,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公司总股本为70,68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7,680,000股,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为25.014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3,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为74.9859%。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或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4名,其中自然人股东13名,境内机构 股东1名。分别为:潘朝阳、盛孟均、王佳佳、吴小成、项修贵、蒋景文、王远 音、刘国平、俞庆祥、赵一顺、张敏芳、陈倩、夏翔、宁波元橙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具体情 况如下: (一)潘朝阳、盛孟均承诺如下: “1、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 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 股份。 2、本人在杭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合伙份额,自本立科 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对外转让,只能向杭州 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转让。 3、本立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立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立科技在 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 红归本立科技所有。 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 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 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 关要求执行。 7、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8、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若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二)王佳佳承诺如下: “1、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 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 股份。 2、本人在杭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合伙份额,自本立科 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对外转让,只能向杭州 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转让。 3、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若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王佳佳作为上市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另作出以下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 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2、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 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 关要求执行。 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4、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若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三)原监事吴小成(已离职)承诺如下: “1、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 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 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监事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 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 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 关要求执行。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若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四)股东项修贵、蒋景文承诺如下: “1、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 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 股份。 2、本人在杭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合伙份额,自本立科 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对外转让,只能向杭州 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转让。 3、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若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五)王远音、刘国平、俞庆祥、赵一顺、张敏芳、陈倩、夏翔、宁波元橙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本立科技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本企业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 2、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 有;若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 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追加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 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也 不存在公司对上述股东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9月14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数量共计14户,股份数量为13,300,000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18.8172%,其中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2,612,500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17.8445%,高管锁定股为68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727%。 3、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 持有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股份数量占 实际可上市流 股东名称 备注 号 总数(股) 股份数量(股) 总股本比例 通数量(股) 1 王远音 2,550,000 2,550,000 3.6078% 2,550,000 2 刘国平 2,300,000 2,300,000 3.2541% 2,300,000 3 俞庆祥 2,000,000 2,000,000 2.8297% 2,000,000 4 赵一顺 1,500,000 1,500,000 2.1222% 1,500,000 5 张敏芳 1,200,000 1,200,000 1.6978% 1,200,000 6 宁波元橙投 资合伙企业 800,000 800,000 1.1319% 800,000 (有限合伙) 7 项修贵 750,000 750,000 1.0611% 750,000 8 陈倩 600,000 600,000 0.8489% 600,000 9 夏翔 500,000 500,000 0.7074% 500,000 注3 10 吴小成 350,000 350,000 0.4952% 0 注1 11 蒋景文 300,000 300,000 0.4244% 300,000 12 盛孟均 200,000 200,000 0.2830% 50,000 注2 13 潘朝阳 150,000 150,000 0.2122% 37,500 注2 14 王佳佳 100,000 100,000 0.1415% 25,000 注2 小计 13,300,000 13,300,000 18.8172% 12,612,500 注1:股东吴小成为公司原监事会主席,2022年3月其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会 主席职务并于2022年4月15日股东大会选聘新任监事后生效,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350,000股。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吴小成在原定的任期内(2021年6月8日-2024年6 月7日)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 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因其离职未超过6个月,故350,000股将全部 作为高管锁定股继续锁定。 注2:股东盛孟均、潘朝阳和王佳佳为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 量分别为200,000股、150,000股和100,000股。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盛孟均、潘朝阳 和王佳佳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故本次实际可上市 流通数量分别为50,000股、37,500股和25,000股,剩余150,000股、112,500股和75,000股 将作为高管锁定股。 注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夏翔持有的500,000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在解除质押后方 可上市流通。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 53,000,000 74.9859% -12,612,500 40,387,500 57.1413% 份 高管锁定股 - - +687,500 687,500 0.9727% 首发前限售股 53,000,000 74.9859% -13,300,000 39,700,000 56.1686% 首发后限售股 — — — — — 二、无限售条件股 17,680,000 25.0141% +12,612,500 30,292,500 42.8587% 份 三、总股本 70,680,000 100% — 70,680,000 100%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 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 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 流通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刘逢敏 郑益甫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