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5 证券简称:本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9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16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9月1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平台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临海头门港新区东海第六大道15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政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 代表股份30,00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45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050,5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63%。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3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448%。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1,0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56%。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7%。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7%。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和调整投资总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该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该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朱彦颖律师、杨镕澺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