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盈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1-09-0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 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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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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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首创意字[2020]第 015-02 号
致: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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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
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
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
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7-10 号)(以下简称“《审计
报告》”),信达律师出具《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对信达律师已经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进一步说明。
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有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
证,以确保《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须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一并使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未被《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信达律师在《律师工作
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
称仍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报告
期”是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
信达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及上
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和上市的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出具补充法律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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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有关情况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大会
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仍然在有效期内,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发
行上市的议案继续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日,发行人仍然是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然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仍然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下列
发行上市的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每股面值 1 元,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不低于
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对发行股票的种类、
数量、价格、对象等事项作出决议,发行人制作了《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
告等必需的文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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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
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自身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
法履行职责;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经信达律师核
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文件,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
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
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仍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归属
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
据)分别为 2,127.01 万元和 5,078.43 万元、6,491.15 万元;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连
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
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最近三年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无
犯罪记录证明书》,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
判文书网,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仍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部分之“三、(三)本次发行仍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所述。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
属于大类“C 制造业”中的子类“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
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13 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公司所属行业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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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所列示的创业板
行业负面清单中的传统行业。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三条
关于创业板定位的要求,发行人仍符合创业板定位。
2.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人已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
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仍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
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4.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
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设立以来的《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
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
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
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
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仍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6.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
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
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
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仍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7.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涉
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
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
不利影响的事项,仍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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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8.发行人报告期内一直主要从事信号转换拓展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最近
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
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
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仍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10.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且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等情形,仍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2.1.1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4,051 万元,根据
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1,351 万股 A
股股票,发行人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2.1.1 第一款第(二)、第(三)项的规
定。
3.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文件,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2.1.1 第一款第(四)项、2.1.2
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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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发行
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五、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股东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股东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
任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股东和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日,林涓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发行人的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份未发生变动。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出具日,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七、发行人的业务
经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
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境内以外地区设立任何分支机构或经营实体及从事其他商
业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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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4.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超
过了 99%,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5.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
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发行人终止的情形。
信达律师认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变化情况
根据关联自然人提供的调查表,并经发行人确认和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无新增主要关联方。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变化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2020 年 7-12 月期间,发行人与关联
方之间新增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0 年 7-12 月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无新增的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
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
2.关联担保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还存在以下关联担保情况:
(1)2020 年 7 月 9 日,林涓、廖超平、肖杰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福永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林涓、廖超平、肖杰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与显盈科技签署的编号为 2020 圳中银永额协字第 000045 号的
《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项
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合同生效前已经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
之最高债权额为最高本金余额 1000 万元整加上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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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
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2)2020 年 8 月 26 日,林涓、廖超平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林涓、廖超平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根据编号为 755XY2020024590 号的《授信协议》在 3000 万元内向显盈科技提
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
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
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
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3)2020 年 11 月 26 日,林涓、廖超平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福永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林涓、廖超平等为自 2020 年 11 月 24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 30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福永支行依据与显盈科技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
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
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租赁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债
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
对外承付、履行担保、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4)2020 年 12 月 2 日,廖超平、林涓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廖超平、林涓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与显盈科技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宝安 20020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其
修改/变更/修改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自 2020 年 12 月 2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
日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约定的最高主
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
的费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最高债权额度为 3000 万元整,保证期间为三年。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等交易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0 年 7-12
月期间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已经履行相应的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程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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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联董事、关联股东依法回避了表决,并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程序合法、
有效。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0 年 7-12 月期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履行了内
部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上述重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规范制度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与关
联交易相关的规定没有发生变化。
(五)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均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
施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
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的土地使用
权。
(二)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的房屋所有权。
(三)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
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如下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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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取得方 他项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权利人 类别 有效期
式 权利
2020 年 10 月 07 日至
1 43969418 显盈科技 40 原始取得 无
2030 年 10 月 06 日
2020 年 10 月 07 日至
2 43970913 显盈科技 17 原始取得 无
2030 年 10 月 06 日
2020 年 10 月 07 日至
3 43972072 显盈科技 9 原始取得 无
2030 年 10 月 06 日
2020 年 10 月 21 日至
4 43973086 显盈科技 7 原始取得 无
2030 年 10 月 20 日
(四)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利证书、发行人书面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还拥有
以下专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申请号 申请日
权人 方式 权利
显盈 原始
1 多功能转换器 外观设计 2020304459681 2020-08-07 无
科技 取得
显盈 原始
2 视频采集卡(高速) 外观设计 2020304296059 2020-07-31 无
科技 取得
显盈 原始
3 扩展坞(Surface go 系列) 外观设计 2020304304727 2020-07-31 无
科技 取得
与 M.2 内存条搭配的硬盘 显盈 原始
4 实用新型 2020206722854 2020-04-28 无
盒、M.2 移动硬盘 科技 取得
显盈 原始
5 拓展坞 外观设计 2020301633722 2020-04-21 无
科技 取得
显盈 原始
6 多媒体信号转换装置 实用新型 2020205290374 2020-04-10 无
科技 取得
显盈 原始
7 接口扩展装置 实用新型 2020205162588 2020-04-09 无
科技 取得
一种高清信号转换电路及 显盈 原始
8 实用新型 2020204706344 2020-04-02 无
信号转换器 科技 取得
惠州 原始
9 一种多功能手机壳 实用新型 202020322627X 2020-03-16 无
耀盈 取得
一种塑胶壳体超声波脱料 惠州 原始
10 实用新型 2019215975290 2019-09-25 无
机 耀盈 取得
惠州 原始
11 一种高密封性塑胶壳体 实用新型 2019219594029 2019-11-14 无
耀盈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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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35,563,327.67 元,主要为办公设备及家具、专
用设备、运输工具。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发行人合法取得,发行人合法拥
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
(七)发行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
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发行人对外长期投资的变更情况如下:
1.新增对外长期投资
广东至盈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东至盈”)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在惠州
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设立,现持有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302MA55K7RQ3C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惠州市惠
城区水口德政路 1 号水口街道办事处 206 号办公室(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为肖
杰,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
为一般项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五金产品制
造;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
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
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批发;国内贸易代理;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
技术进出口除外)。(制造项目另设分支机构经营)。营业期限为 2020 年 11
月 18 日至长期。
2.发行人的子公司变更情况如下:
2020 年 11 月 6 日,显盈科技作出决定,同意变更惠州耀盈经营范围为“研
发、生产、加工、销售:精密模具、精密部件、塑胶制品、五金制品、电子产品、
信号转换器、信号拓展坞、信号连接线、移动通讯产品、通讯用天线、电脑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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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配件、精密技术咨询、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2020 年 11 月 10 日,惠
州仲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该变更事项并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2020 年 9 月 17 日,显盈科技作出决定,同意变更惠州显盈住所,变更后地
址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沥林镇沥镇路桥胜工业园 D 区 4 栋厂房 2 层。
2020 年 09 月 01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注销惠州显盈。目前,惠州显盈已停止生产经营,在
进行注销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0 年 12
月 29 日出具的《清税证明》(惠仲税 税企清[2020]60006 号),该局对惠州显
盈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八)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
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权属明
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九)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主要财产系通过自
主申请等方式合法取得,并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
(十)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企业信用报告》,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
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的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
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或变更的主要
房产租赁情形情况如下:
1.显盈科技向深圳市嘉达合成树脂功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增租赁的宿舍
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圳市嘉达合成树脂功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显盈科技签订了《宿舍租赁合
同》,显盈科技向深圳市嘉达合成树脂功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租赁位于深圳市
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朝阳路嘉达工业园 10 号宿舍 709-710、712-714(共 5
间),租赁期限自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经
核查,上述租赁房产已获取不动产权证(编号为粤(20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096909 号)。该等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信达律师认为,根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325 号)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上述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形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显盈科技向深圳市嘉达合成树脂功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的宿舍延长租
赁期限
深圳市嘉达合成树脂功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显盈科技签订了《租赁合同补充
协议(延长租赁期限)》,由于显盈科技向深圳市嘉达合成树脂功能新材料有限
公司租赁的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朝阳路与红湖路交汇处嘉达工业园
10 栋宿舍 701-704、705-708、715-718 租赁期限至二〇二〇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
现延长租赁期限,即延长自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该等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信达律师认为,根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325 号)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上述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形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是指,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同金额或交易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以上的合同,或其他对发行人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
重要影响的合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日,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重要合同如下:
1.借款/授信协议
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授信协议如下:
借款
借款/授信
序 人/被 合同名称 借款/授信额度
银行/出租 期限 担保
号 授信 /编号 (万元)
人
人
惠州显
花旗银行 FA790641170410
等值人民币 盈、肖
显盈 (中国)有 《非承诺性短期循 2017.04.20 至
1 3,000 万以及美 杰、林
科技 限公司深 环融资协议》及其 长期有效
元 100 万之和 涓、惠州
圳分行 修改协议
耀盈
招商银行
显盈 股份有限 755XY2020024590 2020.08.19- 林涓、廖
2 3,000.00RMB
科技 公司深圳 《授信协议》 2021.08.18 超平
分行
显盈 星展银行 显盈科
ENT/PRC/0791 2,000.00(RMB/
科技、 (中国)有 2020.05.12- 技、惠州
3 (04/20)Chi《授 等值 USD/等值
惠州 限公司深 2025.05.19 耀盈、肖
信函》 HKD)
耀盈 圳分行 杰、林涓
惠州耀
中国银行
2020 圳中银永额 盈、惠州
显盈 股份有限 2020.07.09-
4 协字第 000045 号 1,000.00 显盈、肖
科技 公司深圳 2021.04.20
《授信额度协议》 杰、林涓
福永支行
等
民生银行
公授信字第宝安
显盈 股份有限 2020.12.02- 林涓、廖
5 20020 号《综合授 3000
科技 公司深圳 2021.12.02 超平
信合同》
分行
2.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重大担保合同。
3.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 合同编号/名
客户 合同内容和金额 合同生效日期
号 称
湖南安克电子科技有限 合同约定服务内容;订单确
1 1 《采购合同》 2019.10.19
公司 定产品的准确名称、规格等
《销售框架 合同约定服务内容;订单确
2 2 宸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01.19
合同》 定产品的准确名称、数量等
《销售框架 合同约定服务内容;订单确
3 3 冠宏电子有限公司 2021.01.01
合同》 定产品的准确名称、数量等
4.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重大采购合同。
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新增的上述重大合同中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形式
和内容合法,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合同的履行情况无可预见
的障碍,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
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
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节
之“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
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
为 9,327,254.63 元,主要为出口退税、押金、保证金、代扣代缴社保及公积金等;
发行人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为 3,041,379.90 元,主要为预提费用、预提水电房租、
应付定增中介费等。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
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增资扩股、
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目前没有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
售或收购的计划。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日,发行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未进行其他修改。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如下。
(一)董事会
序号 时间 会议名称 决议内容
2020 年 《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
第二届董事会
1 10 月 27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
第六次会议
日 担保的议案》等
2021 年 1 第二届董事会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020 年度总
2
月 26 日 第七次会议 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通知、通知回执、表决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
件,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二)监事会
序号 时间 会议名称 决议内容
2021 年 1 第二届监事会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020 年度财务
1
月 26 日 第五次会议 决算报告的议案》等
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监事会会议通知、通知回执、表决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
件,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三)股东大会
序号 时间 会议名称 决议内容
2020 年 11 2020 年第四次临 《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
月 12 日 时股东大会 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通知回执、表决票、会议记录及决议
文件,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日,除肖杰任职广东至盈的执行董事、经理外,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任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
增的税收优惠。
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到期,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7 年第 24 号),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
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
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2020 年 12 月 11 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公示深圳市 2020 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名单的通知》,公司在深圳市 2020 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中。
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2020 年 7-12 月期
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以下财政补贴:
序
项目 金额(元) 依据
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
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
1 复工防控补贴 28,100.00 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拟发放宝安区
“四上”企业复工防控补贴企业名单的公示(第
一批)》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下达应对新冠肺炎
2 新冠疫情贷款贴息 81,440.63 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第二批资助计
划的通知》
《深圳市 2020 年度中小微企业加发稳岗补贴
(第一批)公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3 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 50,732.00 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疫情防控期企业职工适岗培训有关工
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贸稳增
4 中信保补贴款 197,568.00 长调结构提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
[2017]63 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 2018 年深
2018 年第二批境外商标
5 5,000.00 圳市第二批境外商标资助领款手续的通知》
款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下达应对新冠肺炎
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第五批资助计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6 16,521.88 划的通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执行<
贷款贴息款项
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小微企
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公示 2020 年宝安区关于应对疫情支持
7 疫情贷款利息补贴款 96,994.00 企业复工复产贷款利息补贴(第二批)项目
拟立项企业名单的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 2019 年度中央外经贸发
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
助事项)拟资助情况公示的通知》《深圳市
8 境外展览会补贴 145,756.00 商务局关于组织开展 2019 年度中央外经贸发
展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财
政部 商务部关于 2019 年度外经务发展专项
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 2020 年惠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及中小微
上规模发展省级专项资
9 78,085.00 企业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省级专项资金拟安
金
排奖励资金计划的公示》
3-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仲恺高新区 2020 年第一批企业职工线上适
企业职工线上技能培训 岗职业技能培训申领补贴名单公示》《关于
10 20,000.00
费 开展企业职工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的通
知》
《仲恺高新区 2020 年第一批企业职工线上适
企业职工线上技能培训 岗职业技能培训申领补贴名单公示》《关于
11 9,000.00
费 开展企业职工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的通
知》
《关于 2020 年惠州市提高标准发放失业保险
12 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7,086.91
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名单的公示》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享
受的境内税收优惠政策真实、有效;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均真实、有效。
(三)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 202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税务违法
记录证明》(深税 违证[2021]5092 号),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该局暂未发现显盈科技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
具的《涉税征信情况》(惠仲税电征信[2021]12 号),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惠州耀盈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
况》(惠仲税 电征信[2020]155 号),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暂未发现惠州显盈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2020 年内存在 2 条未按照规
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①年度首违,不予处罚(2019-10-01 至
2019-12-31 环境保护税未按期进行申报)。②疫情期间,暂不予处罚(2020-04-01
至 2020-06-30 环境保护税未按期进行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0 年 12 月 29 日出具的《清税证明》(惠仲税 税企清
[2020]60006 号),该局对惠州显盈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龙门县税务局 2021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
(惠龙税电征信[2021]2 号),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暂未广东显盈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3-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 2021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
情况》(惠城税电征信[2021]43 号),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暂未发现广东至盈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2020 年 11 月 18 日,惠州耀盈取得编号为:91441300MA4WGPXM97002Y
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有效期为 2020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7 日。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局网站
的相关信息,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违反环保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
形。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深市监信证[2021]000540 号),显盈科技从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
《证明》,惠州耀盈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没有被该局
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 月 27 日出具的《证明》,经广东省工
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查询,自 2019 年 10 月 31 日至今,未发现广东显盈违
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经广
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查询,广东至盈在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记录。
3-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站的相关信息,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违反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
录。
(三)发行人的劳动保障及住房公积金
1.劳动
根据惠州仲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月15日出具的《证明》,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惠州耀盈在劳动用工方面未出现因违反劳
动法律法规被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网站的相关信息,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
的记录。
2.社会保险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证明》,显盈科
技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
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仲恺分局 2021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证明》,
惠州耀盈在惠州市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和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一体化门户系统无欠费记录。
根据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仲恺分局 2021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证明》,
惠州显盈自 2015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0 月,均有在惠州市参加养老、工伤、失业
和医疗保险。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局网站的相关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规定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住房公积金
3-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
缴存证明》,显盈科技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该中心处罚的情况。
根据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惠州耀盈在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违法处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网站的相关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
理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
反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况。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的用途没有发生变更。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述的业务发
展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述的业
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
信息、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
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除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披露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增的尚未
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含 5%)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
(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持有
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
结或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发行人董事长、总经
理出具的声明及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林涓、总经理肖杰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信达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
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相关内容的引用
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
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和中国证
监会的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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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炯 ______________ 张 炯 _______________
赵 涯 _______________
蔡亦文 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