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 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3-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首创意字[2020]第 015-01 号 致: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3-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 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 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7-800 号)(以下简称“《审 计报告》”),信达律师出具《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对信达律师已经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进一步说明。 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有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 证,以确保《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须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未被《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改的内容仍然 有效。信达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 简称仍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报 告期”是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 信达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及上 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和上市的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出具补充法律 意见如下: 3-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部分 对《问询函》问题的回复 一、【问询函第 13 题】关于股份支付及员工持股平台。申报材料显示: (1)2015 年 12 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涓将其持有的显盈有限 5%股权 以 1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肖杰,转让金额为 100 万元, 发行人未确认股份支付。此外肖杰通过持有珠海凯盈 25%的份额间接持有发行 人 3.70%的股份,发行人未披露取得时间、取得价格、取得方式。(2)2016 年 9 月,林涓、肖杰分别以 1.2 元/股的价格认购发行人 300 万股,林涓持有发 行人股份由 45%提高到 45.83%、肖杰持有发行人股份由 20%提高到 25%,发 行人未确认股份支付。(3)2016 年 6 月,林涓向发行人员工陈盈梅、罗勇、 宋煜、陈英滟、陈东、刘丽平转让通过珠海凯盈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 人未披露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且未确认股份支付。此外珠海凯盈共 9 名合伙人, 其中 3 名合伙人未在发行人任职。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珠海凯盈的合伙人应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暂未缴纳,并且未办理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未缴个人所 得税涉及发行人董事、高管。 请发行人:(1)披露肖杰取得珠海凯盈份额的时间、价格、方式,2015 年 12 月林涓向肖杰以 1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股权的定价依据,肖杰受让上述 股权未确认股份支付的依据是否充分,若确认股份支付是否会导致发行人股改 时点未分配利润为负;(2)披露 2016 年 9 月林涓、肖杰增资的定价依据,2016 年 6 月林涓向陈盈梅等员工转让珠海凯盈份额的价格及定价依据,上述增资及 股份转让未确认股份支付的依据是否充分;(3)披露 3 名外部股东取得珠海凯 盈份额的原因、取得时间、价格;(4)披露陈盈梅、宋煜、陈英滟等发行人董 事、高管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请保荐人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1)、(2)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3)、(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三)披露 3 名外部股东取得珠海凯盈份额的原因、取得时间、价格; 1. 何戎取得珠海凯盈份额的原因、取得时间、价格 何戎为显盈有限的外部财务顾问,虽然未在显盈有限入职,但其在显盈有限 3-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早期阶段提供了相关服务,因此与其他员工同时、同等价格取得珠海凯盈份额。 2016 年 6 月 13 日,林涓与何戎签订《合伙企业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将 其持有的珠海凯盈份额转让给何戎。 2016 年 6 月 24 日,珠海市横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核准变更登记通 知书》(横琴新核变通内字【2016】第 1600014011 号),核准合伙人变更事项。 本次份额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显盈有限每股净 转让份 对应转让 交易金 交易单价 资产(元) 额 显盈注册 转让方 受让方 额 (对应显盈有限) (2016 年 6 月 30 (万 资本(万 (万元) (元/注册资本) 日,股改前 2,000 份) 元) 万元注册资本) 林涓 何戎 6.67 6.67 11.87 1.78 1.78 本次份额转让的定价依据为珠海凯盈持有的显盈有限的净资产。根据天健会 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6〕7-472 号),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显盈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3,552.97 万元,珠海凯盈每份额对应的净资产为 1.78 元。本次份额转让的价格为每份额 1.78 元。本次转让定价公允。 2. 文贤杰、张东平取得珠海凯盈份额的原因、取得时间、价格 2017 年 9 月,股东陈世华拟出让显盈科技全部股份,从而退出珠海凯盈。 文贤杰、张东平为外部投资人,看好显盈科技所处的行业,投资珠海凯盈。 2017 年 9 月 13 日,陈世华与文贤杰、张东平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约定将其持有的珠海凯盈份额全部转让给与文贤杰、张东平。 2017 年 10 月 11 日,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核准变更登 记通知书》(横琴新核变通内字【2017】第 1700027708 号),核准合伙人变更 事项。 本次份额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对应转让显 转让份额 交易金额 交易单价(元) 转让方 受让方 盈股份 (万份) (万元) (对应显盈股份) (万股) 陈世华 文贤杰 66.67 100.02 500.00 5.00 3-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张东平 33.33 50.01 250.00 5.00 本次份额转让的定价与同期(2017 年 12 月)显盈科技股票在新三板协议转 让价格相同(同期,肖杰对外转让 165 万股,也为 5 元/股),约为 2017 年度显 盈科技扣非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822.68 万元的 9.88 倍。本次转让定价 公允。 (四)披露陈盈梅、宋煜、陈英滟等发行人董事、高管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截至 2020 年 8 月 18 日,珠海凯盈已代扣代缴珠海凯盈合伙人中的上述发行 人董事、高管在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并已取得国家税务总 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上述发行人董事、高管不存在因发行 人整体变更事宜而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 (1)珠海凯盈 3 名外部股东取得珠海凯盈份额的原因合理,定价公允。 (2)陈盈梅、宋煜、陈英滟等发行人董事、高管不存在因发行人整体变更 事宜而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五)员工通过珠海凯盈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合法合规性 1.珠海凯盈平台的决策及实施程序 2015 年 12 月 29 日,显盈有限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同意林涓将其持有显盈 有限 20%的股权共 400 万元转让给珠海凯盈,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八、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珠海凯盈的设立及历次变更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履行了决策程序,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并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 制实施的情形。 2.员工通过珠海凯盈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规范运作 根据珠海凯盈以及实际控制人、作为珠海凯盈合伙人的员工出具的书面确 认,通过珠海凯盈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员工与发行人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该 等员工对于投资发行人的行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该等员工不存在利用所知 3-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悉的发行人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该等员工未来也 不会利用所知悉的发行人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该等员工 作为珠海凯盈合伙人受让合伙份额已按照《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出资转让协 议书》的约定及时支付对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均以货币进行出资并已足额 缴纳,不存在以技术成果出资的情形。 珠海凯盈为合伙制企业,公司与 2016 年 6 月入伙的员工签订了《股权激励 (限制性股权)协议书》以及《珠海凯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已详细约定了员工持股在珠海凯盈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所持发行人股权 的管理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锁定期内离职的处 解锁安排 锁定期 锁定期后退出 置方式 第一次解锁 60% 授予之日起 2 年 实际控制人原价回 市场价格转让,实际 第二次解锁 40% 授予之日起 3 年 购 控制人优先受让 发行人员工于 2016 年 6 月获得合伙份额,截至 2019 年 6 月,上述合伙份额 均已解锁完毕。员工入伙后,存在刘丽平、罗勇、陈东 3 位员工离职或转让合伙 份额,均按照《股权激励(限制性股权)协议书》所约定的方式处置,并由实际 控制人林涓回购。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员工通过珠海凯盈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计 划设立背景主要为激励员工,本次股权激励价格公允,合伙协议的约定、股份锁 定及员工减持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员工通过珠海凯盈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实施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3-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问询函第 14 题】关于股份代持。申报材料显示: (1)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前身显盈有限成立时存在股份代持行为,林 涓作为名义股东代实际股东陈世华认缴出资 20 万元,占显盈有限 20%的股权。 代持原因为陈世华任职于伟创力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为便于法律文书 的签署而委托林涓代为持有相关股权。2015 年 12 月 29 日前,林涓共持有显盈 有限 85%股权,12 月 29 日林娟将其持有的显盈有限 15%的股权以 1 元/注册资 本的价格转让给陈世华,将其持有的显盈有限 20%股权以 1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 转让给珠海凯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陈世华直 接持有显盈有限 15%的股权,通过持有珠海凯盈 25%的合伙份额间接持有显盈 有限 5%的股权,从而合计持有显盈有限 20%的股权,至此股权代持行为完全解 除。(2)2017 年 12 月陈世华以 5 元/股的价格出售全部直接持有的股份,低于 2018 年 1 月发行人定向发行 6.9 元/股的价格,招股说明书未披露陈世华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的出售情况。 请发行人:(1)披露陈世华主要任职经历,与其任职单位是否存在竞业禁 止或投资限制的约定,投资发行人是否违反相关约定,是否存在不适合成为发 行人股东的情形,以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相结合的方式解除代持的原因;(2) 披露陈世华 2017 年 12 月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全部发行人股权的原因,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出售时间、出售价格、受让方,陈世华及股份受让方与发行人主 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或业务往来。请保荐人、发行人 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请保荐人说明就相关股份代持款的支付、股利分 配资金是否实际划转至陈世华等的核查情况。 (一)披露陈世华主要任职经历,与其任职单位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或投资 限制的约定,投资发行人是否违反相关约定,是否存在不适合成为发行人股东 的情形,以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相结合的方式解除代持的原因 1. 披露陈世华主要任职经历 陈世华先生,1973 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1997 年 3 月至 2003 年 6 月就职于富弘精密组件(深圳)有限公司,担任工程与市场 课长;2003 年 9 月至 2004 年 7 月就职于东莞莫仕连接器有限公司,担任工程师; 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6 月就职于富弘精密组件(深圳)有限公司观澜分厂,担 3-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任项目部课长;2005 年 7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职于伟创力信息技术(深圳)有限 公司,担任采购总监;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4 月,待业;2018 年 4 月至 2018 年 10 月就职于霍尔果斯高岩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8 年 11 月起就职于深圳市联业和实业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 陈世华与其任职单位不存在竞业禁止或投资限制的约定,投资发行人未 违反相关约定,陈世华不存在不适合成为发行人股东的情形 陈世华担任显盈科技的股东期间(即 2011 年 7 月至 2017 年 12 月),陈世 华任职于伟创力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根据陈世华与伟创力信息技术(深 圳)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雇员机密资料及发明协议书》《员工确认书》, 陈世华与其任职单位不存在竞业禁止或投资限制的约定,投资发行人未违反相关 约定,陈世华不存在不适合成为发行人股东的情形。 3. 以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相结合的方式解除代持的原因 2015 年 12 月,显盈有限拟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林涓、肖杰、陈世华共同出 资设立珠海凯盈,陈世华出资 200 万元持有珠海凯盈 25%的份额。各原始股东共 同在持股平台持股,有利于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也有利于公平对待各 股东。因此,陈世华当时以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相结合的方式解除代持。 (二)披露陈世华 2017 年 12 月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全部发行人股权的原因,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出售时间、出售价格、受让方,陈世华及股份受让方与 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或业务往来。请保荐人、 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请保荐人说明就相关股份代持款的支付、 股利分配资金是否实际划转至陈世华等的核查情况。 1. 披露陈世华 2017 年 12 月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全部发行人股权的原因 本次转让的定价 5 元/股,约为 2017 年度显盈科技扣非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1,822.68 万元的 9.88 倍。本次转让定价公允。 本次转让价格低于 2018 年 1 月定增价格 6.90 元/股,原因为,相较老股转让, 投资者通常更偏好增资,增资资金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因此老股转让相较于增 资有一定的折价。同时,该价格与陈世华的持股成本相比已经有了较高的增长, 3-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基于其个人对显盈科技当时的股票估值的独立判断,其认为已达到投资显盈科技 的目的,因此陈世华按照该价格将其持有的显盈科技股份全部出让。 2.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出售时间、出售价格、受让方 2017 年 9 月 13 日,陈世华与文贤杰、张东平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约定将其持有的珠海凯盈份额全部转让给与文贤杰、张东平。 2017 年 10 月 11 日,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核准变更登 记通知书》(横琴新核变通内字【2017】第 1700027708 号),核准合伙人变更 事项。 本次份额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对应转让显 转让份额 交易金额 交易单价/元 转让方 受让方 盈股份 (万份) (万元) (对应显盈股份) (万股) 文贤杰 66.67 100.02 500.00 5.00 陈世华 张东平 33.33 50.01 250.00 5.00 本次份额转让的定价与同期(2017 年 12 月)显盈科技股票在新三板协议转 让价格相同(同期,肖杰对外转让 165 万股,也为 5 元/股),约为 2017 年度显 盈科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822.68 万元的 9.88 倍。 本次转让定价公允。 3. 陈世华及股份受让方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 金往来或业务往来 (1)陈世华与发行人客户存在关联关系 陈世华 2017 年 12 月出售公司全部股份后,于 2018 年 11 月起担任深圳市联 业和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成为持股 99%的股东。报告期内,发行 人向深圳市联业和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信号转换拓展产品,2017 年度、2018 年度、 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销售金额分别为 19.71 万元、3.73 万元、3.60 万元和 0.35 万元,其销售金额约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0.07%、0.01%、0.01%、 0.00%。 (2)张国伟与发行人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 3-3-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股份受让方中,张国伟持有吉利通电子 9%的股权。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吉 利通电子采购贴片电容、贴片电阻等被动电子元器件,采购金额分别为 742.19 万元、1,004.69 万元、85.67 万元和 0 万元,其采购金额约占发行人采购总额的 比例分别为 3.74%、3.72%、0.34%、0.00%。 除上述情形外,陈世华及股份受让方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 关系、资金往来或业务往来。 3-3-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问询函第 17 题】关于员工人数变动及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等。申 报材料显示: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信号转换拓展产品收入分别为 26,521.06 万元、 35,721.35 万元、37,337.42 万元,逐年增长。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人数分别为 1,144 人、892 人、911 人, 2018 年和 2019 年减少较多,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平均 员工人数分别为 870 人、1,012 人、753 人,与期末员工人数分别相差 25 人、 -399 人、-380 人。发行人以报告各期末员工人数计算欠缴社保、住房公积金合 计分别为 382.56 万元、629.14 万元、390.51 万元,占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17.85%、22.88%、6.63%。 (2)根据《保荐工作报告》,信号转换拓展产品车间生产人员薪酬总额分 别为 3,635.68 万元、4,199.18 万元、2,562.11 万元,2019 年减少 1,637.07 万 元,平均员工人数分别为 674 人、784 人、521 人,人均年薪酬分别为 5.39 万 元、5.36 万元、4.92 万元,2019 年员工人数及人均薪酬均下降幅度较大。发行 人解释为外协加工增加。 请发行人: (1)披露 2018 年和 2019 年年末员工人数与平均员工人数相差较大的原 因,分析并披露欠缴社保、住房公积金金额测算的准确性,请按照各月在职人 数测算欠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金额,分析并披露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发 行人全员缴纳社保公积金后是否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2)结合信号转换拓展产品外协费用的变化,分析并披露 2019 年员工人 数及人均薪酬下降较多的原因。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1)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申 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2)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披露 2018 年和 2019 年年末员工人数与平均员工人数相差较大的原 因,分析并披露欠缴社保、住房公积金金额测算的准确性,请按照各月在职人 数测算欠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金额,分析并披露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发 行人全员缴纳社保公积金后是否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1. 2018 年和 2019 年年末员工人数与平均员工人数相差较大的原因 3-3-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生产人员平均人数(包含劳务派遣)分别 为 870 人、1,012 人、753 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平均员工人数(包含劳务派遣) 分别为 1,119 人、1,291 人、1,011 人和 1,061 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报告期各期 末发行人员工人数不含劳务派遣,分别为 1,144 人、892 人、911 人和 986 人。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平均员工人数与期末员工人数分别相差-25 人、399 人、 100 人和 75 人。主要原因是: (1)2018 年年底关闭 SMT 车间,且平均员工人数包含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等原因导致 2018 年平均员工人数比期末员工人数多 399 人 发行人在计算各类员工平均薪酬时,为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取月度平均员工 人数作为分母;又因发行人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计入生产成本,故在计算生产人 员平均薪酬时将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纳入生产人员月度平均人数计算。 2018 年平均员工人数比期末员工人数多 399 人,具体原因如下: 单位:人 项目 2018 年/2018 年末 平均人数 1,291 期末人数 892 差异人数 399 其中:关闭 SMT 车间 12 月离职人员人数 51 除 SMT 外的 12 月离职人员人数 127 劳务派遣 2018 年 12 月末人数 116 2018 年底南山研发事业部解散 6 剔除以上因素后差异人数 99 除以上原因外其它原因如下: 1)2018 年下半年,在深惠两地工厂深化精益化生产改革措施,生产人员效 率提升,生产人员数量逐月减少 2018 年度下半年,公司的工业工程专家团队会同企业咨询管理机构远大方 略管理咨询集团,以“提升产线均衡率、消除冗余操作动作、减少作业等待时间, 最终提高产线生产效率”为宗旨,逐步在公司的深惠两地信号转换拓展产品生产 3-3-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车间推广及深化精益化改革措施,推动产线的平均生产效率提升,进而推动公司 生产人员需求量进一步减少。报告期各月末,发行人在职员工人数(不含劳务派 遣)变化如下图所示,2018 年下半年开始,员工人数逐月减少。 2)公司在销售旺季用工人数增加,年末时点旺季结束后生产人员减少 公司在节日或者主要促销周期前用工人数会增多,比如海外市场的感恩节、 圣诞节、新年期间是销售旺季,通常集中在 10 月至 11 月,因此 10 月至 11 月的 用工人数较高;而到了 12 月生产旺季结束,用工需求下降、春节临近,12 月离 职生产人员较多,导致 12 月末在职员工人数减少。 3)2018 年下半年,双倍线加工、成品组装等外协服务采购规模加大,厂内 生产减少,生产人员需求减少 2018 年下半年开始,公司加大了双倍线加工和成品组装等外协服务的采购 规模,厂内生产减少,生产人员需求减少。成品组装及双倍线加工外协采购金额 及其占对应期间营业成本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 2018 年 2018 年 1-6 2017 年 2017 年 1-6 项目 度 6-12 月 月 6-12 月 月 30237. 营业成本 17,255.23 14,921.37 11,411.18 9,116.82 54 成品组装及双倍线加工外协 2,078.4 1162.88 540.04 463.85 490.49 采购金额 8 占比 6.87% 6.74% 3.62% 4.06% 5.38% 3-3-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 2018 年下半年成品组装及双倍线加工外协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提高较快,外协采购规模的扩大导致生产人员需求减少,从而导致 2018 年末人 数少于当年平均人数。 (2)平均员工人数包含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导致 2019 年平均员工人数比期末 员工人数多 100 人 2019 年平均员工人数比期末员工人数多 100 人,主要为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差异。具体原因如表所示: 单位:人 项目 2019 年/2019 年末 平均人数 1,011 期末人数 911 差异人数 100 其中:劳务派遣 12 月末人数 57 2. 分析并披露欠缴社保、住房公积金金额测算的准确性,请按照各月在职 人数测算欠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金额 未按照各月在职人数测算欠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金额,经重新按照各月在 职人数测算欠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金额,欠缴金额如下: (1)欠缴的社保金额 单位:万元 月份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1月 7.89 25.64 37.45 17.76 2月 1.79 30.34 31.98 20.98 3月 2.87 29.81 43.42 23.07 4月 2.84 30.28 45.34 23.89 5月 2.77 34.23 45.91 23.94 6月 2.95 30.87 46.45 21.99 7月 28.26 48.99 28.04 8月 26.75 43.91 25.54 9月 26.42 40.78 30.03 3-3-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0 月 29.04 39.81 35.05 11 月 27.69 40.04 36.26 12 月 7.98 33.89 35.82 欠缴金额合计 21.11 327.32 497.95 322.37 注:2020 年因疫情影响,从二月份开始减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 险 (2)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单位:万元 月份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1月 2.54 12.41 15.70 7.64 2月 2.33 12.73 13.43 8.71 3月 5.09 13.56 17.47 9.40 4月 4.35 13.78 18.30 9.71 5月 3.73 13.90 18.70 9.81 6月 4.23 13.78 18.66 9.55 7月 13.66 19.88 11.25 8月 13.26 18.62 10.92 9月 13.33 17.58 12.23 10 月 14.19 17.22 14.05 11 月 12.26 17.25 14.68 12 月 3.77 15.17 14.61 欠缴金额合计 22.28 150.63 208.00 132.58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平均员工人数与期末员工人数差异,主要原 因是:劳务派遣用工、旺季结束、春节前生产人员减少等,相关人数披露准确。 3. 分析并披露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发行人全员缴纳社保公积金后是否 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1)欠缴金额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较小 报告期内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金额以及对发行人经营 业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3-3-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社保欠缴金额 21.11 327.32 497.95 322.37 公积金欠缴金额 22.28 150.63 208.00 132.58 欠缴金额合计 43.39 477.95 705.95 454.95 利润总额 3,424.73 5,889.44 2,749.99 2,143.18 欠缴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1.27% 8.12% 25.67% 21.23% 经测算,公司报告期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金额占净利润的比例 总体呈下降趋势,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占比较低。 (2)发行人全员缴纳社保公积金后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127.01 万元、5,078.43 万元,合计 7,205.44 万元。 如发行人全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18 年度、2019 年度欠缴金额 合计为 1,183.90 万元(所得税前),扣除后最近两年净利润仍超过 5,000 万元,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最近两年 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市条件。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经重新测算,发行人全员缴纳社保公积金后仍然符合上市条 件。 3-3-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问询函第 21 题】关于房产租赁。申报材料显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场所均为租赁房产。其中惠州显盈租赁的 10,353.67 m2 厂房、36 间宿舍将于 2020 年 8 月到期,惠州耀盈租赁的 11,304.73 m2 厂 房、24 间宿舍将于 2022 年 6 月到期。 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内租赁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取得相关权 属证书,是否办理租赁手续,房屋租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结合同类租 赁房产的市场价格分析并披露租金价格是否公允;(2)租赁房产到期后生产场 地的安排、是否存在搬迁风险,分析预估搬迁费用的金额及承担主体。请保荐 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1)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披露报告期内租赁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取得相关权属证书, 是否办理租赁手续,房屋租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结合同类租赁房产的 市场价格分析并披露租金价格是否公允 1. 披露报告期内租赁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取得相关权属证书,是否 办理租赁手续,房屋租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发行人及子公司目前正在租赁的房产 租 合 权 赁 承 法 属 备 纠 租 房屋坐落 面积 期限 用途 建 证 案 纷 方 筑 书 手 续 显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2019.12. 盈 道燕川社区红湖东路 10- 14,343.00 m2 厂房 是 是 是 否 科 嘉达工业园 7 栋 1-4 2025.12. 技 层、6-8 层 09 显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2019.12. 盈 道燕川社区红湖东路 10- / 宿舍 是 是 否 否 科 嘉达工业园 10 栋宿舍 2025.12. 技 1-5 层 09 显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2020.5.1 盈 道燕川社区红湖东路 - 宿舍 25 间 宿舍 是 是 否 否 科 嘉达工业园 8 栋第五 2025.12. 技 层宿舍 25 间 9 3-3-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显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2020.6.1 盈 道燕川社区红湖东路 - 宿舍 8 间 宿舍 是 是 否 否 科 嘉达工业园 10 栋宿舍 2020.12. 技 701-704、715-718 31 显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2020.7.1 盈 道燕川社区红湖东路 - 宿舍 4 间 宿舍 是 是 否 否 科 嘉达工业园 10 栋宿舍 2020.12. 技 705-708 31 惠 惠城区沥林镇迭石龙 2017.07. 州 村惠州益伸电子科技 9,028.57 m 及宿 2 01- 厂房/ 是 是 是 否 耀 园内的 A 栋厂房、办 舍 24 间 2022.06. 宿舍 盈 公楼及宿舍 24 间 30 惠城区沥林镇迭石龙 惠 村惠州益伸电子科技 2019.11. 州 园内的 A 栋厂房附属 20- 2,276.16m2 厂房 是 是 否 否 耀 楼一层剩余全部面积 2022.06. 盈 与二层整层面积及办 30 公楼三层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沥 惠 林镇沥镇路桥胜工业 2020.07. 州 园 D 区第四栋第一层 4,200 m2 27-2023. 厂房 注1 注2 是 否 耀 2450 平方米、第二层 07.26 盈 1750 平方米 注 1:已取得厂房对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 注 2:权利人未提供对应的房屋权属证书。根据权利人说明,其正在按不动 产权证主管部门的要求筹备组织相关权籍资料,筹集完整后将向不动产权局申请 办理不动产权证。 发行人及子公司目前正在租赁的房产中,“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 红湖东路嘉达工业园 7 栋 1-4 层、6-8 层”和“惠城区沥林镇迭石龙村惠州益伸 电子科技园内的 A 栋厂房、办公楼及宿舍 24 间”两处主要生产用房均为合法建 筑,已取得相关权属证书,已办理租赁手续,房屋租赁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惠州耀盈租赁的“惠城区沥林镇迭石龙村惠州益伸电子科技园内的 A 栋厂 房附属楼一层剩余全部面积与二层整层面积及办公楼三层”用房,未办理租赁备 案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 3-3-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 此,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不影响双方租赁合同效力,房屋租赁不存在纠纷或潜在 纠纷。该用房面积 2,276.16 平米,占公司生产用房面积的 7.63%,占比较小。 惠州耀盈租赁的“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沥林镇沥镇路桥胜工业园 D 区第四栋 第一层 2450 平方米、第二层 1750 平方米”用房,为新竣工厂房,权利人尚未提 供房屋权属证书,根据权利人说明,其正在按不动产权证主管部门的要求筹备组 织相关权籍资料,筹集完整后将向不动产权局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但已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ZL-GC(2018)098 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出 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 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因此,该事 项不影响双方租赁合同效力,房屋租赁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该用房面积 4,200 平米,占公司生产用房面积的 14.07%,占比较小。 显盈科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红湖东路嘉达工业园”宿舍用房, 为非生产性用房,因租赁期长短不一、需要根据员工人数动态调整,未办理租赁 备案手续。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不影响双方租赁合同效力,房屋租赁不存在纠纷 或潜在纠纷。 (2)报告期内曾经租赁的房产 租 合 权 赁 承 法 属 备 纠 租 房屋坐落 面积 期限 用途 建 证 案 纷 方 筑 书 手 续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 道锦程路石厦港联 2014.08.09- (沙井)工业园 2070 5,703.6 m2 厂房/宿舍 否 否 注 否 显 2018.11.30 号宿舍 A 栋 26 间、 盈 厂房 B 栋 3-5 层 科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 技 道锦程路石厦港联 2018.12.01- 7,200 m2 厂房/宿舍 否 否 否 否 (沙井)工业园 2070 2020.04.30 号宿舍 A 栋 60 间、 3-3-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厂房 B 栋 3-5 层 4,851.91 2015.10.06- 厂房/宿舍 是 是 否 否 m2 2017.09.06 2017.09.06- 6,265.7 m2 厂房/宿舍 是 是 否 否 惠 2018.01.06 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 州 7,673.05 2018.01.06- 产业开发区 6 号小区 厂房/宿舍 是 是 否 否 显 m2 2018.07.01 旁厂房及宿舍楼 盈 7,673.05 2018.07.01- 厂房/宿舍 是 是 否 否 m2 2019.08.01 10,353.67 2019.08.01- 厂房/宿舍 是 是 是 否 m2 2020.08.21 注:该厂房的 B 栋 3-5 层已办理租赁备案手续,A 栋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曾经租赁、当前未租赁的房产中,存在不属于合法 建筑、无权属证书、未办理租赁手续等情形,上述租赁协议均已履行完毕,房屋 租赁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 结合同类租赁房产的市场价格分析并披露租金价格是否公允 因宿舍等辅助房产无租赁市场价格对比,下面仅比较用于生产的厂房租赁价 格公允性,具体如下: (1)显盈科技向深圳市盛采投资有限公司租赁的房产租金价格公允 根据深圳市盛采投资有限公司与显盈有限 2014 年 8 月 15 日签订的《房地产 租赁合同》,厂房的租金按建筑面积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21.46 元(不含税), 宿舍的租金按每间人民币 650 元计算,显盈有限缴纳的租金每三年在原来租金标 准的基础上递增 8%。根据深圳市盛采投资有限公司与显盈科技 2018 年 10 月 23 日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厂房的租金按建筑面积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25 元(不含税),宿舍的租金按每间人民币 700 元计算,此租金已包含所有费 用和管理费用。 根据中工招商网(http://www.zhaoshang800.com/)的相关公告,相近地区、 同用途厂房出租的挂价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出租面积(㎡) 所在区域 厂房单价(元/㎡) 沙井锦程路附近大型工业园区 广东 深圳 宝安 2,300 ㎡ 22 元/㎡ 楼上 2300 平方厂房出租带装修 沙井 广东 深圳 宝安 沙井锦程路西部厂房出租 2,300 ㎡ 25 元/㎡ 沙井 3-3-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 深圳 宝安 沙井锦程路厂房 1350 平米出租 1,350 ㎡ 29 元/㎡ 沙井 通过对单位月租金与当地市场租金价格比较可以看出,公司承租的石厦港联 的房屋建筑物租赁价格在当地市场租金的价格区间内,定价公允。 (2)显盈科技向深圳市嘉达合成树脂功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的房产租金 价格公允 根据深圳市嘉达合成树脂功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显盈科技 2019 年 9 月 25 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2019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9 日,厂房的 租金每月为人民币 437937.5 元,宿舍租金每月为 123750 元,从 2021 年 12 月 10 日起各项费用在上一年费用总额的基础上按递增 10%计租;以上各项费用为 2023 年 12 月 10 日起在上一年费用总额的基础上按递增 10%计租。根据《房屋租赁凭 证》(登记备案号:深房租宝安 2020059038),显盈科技向深圳市嘉达合成树 脂功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的厂房面积为 14346.25 ㎡。 根据中工招商网(http://www.zhaoshang800.com/)的相关公告,相近地区、 同用途厂房出租的挂价情况如下: 厂房单价 项目名称 出租面积(㎡) 所在区域 (元/㎡) [松岗厂房]松岗燕川高速路口 4,500 ㎡ 广东 深圳 宝安 松岗 28 元/㎡ 独门独院 1-3 层厂房 4500 平 [松岗厂房]松岗燕川三层豪华 7,000 ㎡ 广东 深圳 宝安 松岗 23 元/㎡ 装修独院厂房 7000 平 23 块招租 [松岗厂房]松岗沙浦新出独栋 三层共 18000 平一楼 6 米电 18,000 ㎡ 广东 深圳 宝安 松岗 30 元/㎡ 1000kva! [松岗厂房]松岗潭头西部独院 4,350 ㎡ 广东 深圳 宝安 松岗 32 元/㎡ 厂房 4350 平招租 通过对单位月租金与当地市场租金价格比较可以看出,公司承租的深圳市嘉 达合成树脂功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房屋建筑物租赁价格在当地市场租金的价格 区间内,定价公允。 (3)惠州显盈向惠州市南基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租赁的房产租金价格公允 根据惠州市南基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惠州显盈于 2015 年 10 月 1 日的《厂房 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出租厂房总面积 4851.91 ㎡(厂房 3729.87 ㎡,宿舍 923.8 3-3-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门卫室 48.24 ㎡,配电房 150 ㎡),其中 2500 ㎡租金 7 元/㎡;1428.11 ㎡租 金 16.5 元/㎡,923.8 ㎡租金 17.24947 元/㎡。 根据惠州市南基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惠州显盈于 2017 年 9 月 1 日签订的《厂 房租赁合同》,出租厂房总面积 6265.7 ㎡,厂房租金为 77537.88 元。平均价格 约 12.37 元/㎡。 根据惠州市南基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惠州显盈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租 赁期从 2018 年 1 月 6 日起,出租厂房总面积 7673.05 ㎡,厂房租金为 104087.88 元。平均价格约 13.57 元/㎡。 根据惠州市南基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惠州显盈于 2018 年 7 月 1 日签订的《厂 房租赁合同》,出租厂房总面积 7673.05 ㎡,厂房租金为 125050 元(含税)。 平均价格约 16.30 元/㎡。 根据惠州市南基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惠州显盈于 2019 年 8 月 1 日签订的《厂 房租赁合同》,出租厂房总面积 10353.67 ㎡,厂房租金为 125777.24 元(不含税)。 平均价格约 12.15 元/㎡(不含税)。 根据中工招商网(http://www.zhaoshang800.com/)的相关公告,相近地区、 同用途厂房出租的挂价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出租面积(㎡) 所在区域 厂房单价(元/㎡) [陈江厂房]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广东 惠州 仲恺 潼侨镇全新红本独院标准厂房 49,680 ㎡ 14 元/㎡ 陈江 招租 [陈江厂房]仲恺高新区惠风七 广东 惠州 仲恺 13,720 ㎡ 18 元/㎡ 路九号旁 陈江 [沥林厂房]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广东 惠州 仲恺 6,000 ㎡ 11 元/㎡ 新出原房东直租独院 6000 平米 沥林 通过对单位月租金与当地市场租金价格比较可以看出,惠州显盈承租的惠州 市南基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房屋建筑物租赁价格在当地市场租金的价格区间内, 定价公允。 (4)惠州耀盈向惠州益伸电子有限公司租赁的房产租金价格公允 根据惠州益伸电子有限公司与惠州耀盈于 2017 年 7 月 1 日签订的《工业厂 房租赁合同》,租赁单位价格(工业厂房,不含员工宿舍):每月每平方米 12.6 元(含 5%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惠州益伸电子有限公司与惠州耀盈于 2019 3-3-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年 11 月 22 日签订的《工业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合同,单位面积的计租租金为每 平方米不含税 12 元。 根据中工招商网(http://www.zhaoshang800.com/)的相关公告,相近地区、 同用途厂房出租的挂价情况如下: 厂房单价(元/ 项目名称 出租面积(㎡) 所在区域 ㎡) [沥林厂房]惠州市潼桥镇独门 39,000 ㎡ 广东 惠州 仲恺 沥林 12 元/㎡ 独院红本标准厂房 39000 方 [沥林厂房]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6,300 ㎡ 广东 惠州 仲恺 沥林 12 元/㎡ 原房东独院厂房 6300 平方出租 [沥林厂房]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原房东独院标准工业园 10000 10,000 ㎡ 广东 惠州 仲恺 沥林 14 元/㎡ 平方招租 通过对单位月租金与当地市场租金价格比较可以看出,惠州耀盈承租的惠州 益伸电子有限公司的房屋建筑物租赁价格在当地市场租金的价格区间内,定价公 允。 (5)惠州耀盈向惠州市科伦特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房产租金价格公允 根据惠州市科伦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耀盈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签订的《桥 胜工业园 D 区四栋一楼租赁合同书》,租赁物月租金 10.12 万元(含税含管理费, 开具 9%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楼厂房总面积 2,450 ㎡,每月租金为 5.8 万元/月, 平均价格约 23.67 元/㎡。二楼厂房总面积 1,750 ㎡,每月租金为 3.36 万元/月, 平均价格约 19.20 元/㎡。 根据中工招商网(http://www.zhaoshang800.com/)的相关公告,相近地区、 同用途厂房出租的挂价情况如下: 出租面积 厂房单价 项目名称 所在区域 (㎡) (元/㎡)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 靠东莞标准厂房七米高一楼 5600 ㎡ 17 元/㎡ 新区沥林镇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 仲恺高新区沥林镇低价厂房 3300 ㎡ 16 元/㎡ 新区沥林镇 惠州仲恺高速出口附近新出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 独院原房东标准厂房 1-3 层 12000 ㎡ 14 元/㎡ 新区沥林镇 约 8000 3-3-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①惠州耀盈向惠州市科伦特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房产为 1、2 层,1 楼厂房可以承受更重的生产设备且 1 楼楼层更高,实用性较其他楼层更强;②惠 州耀盈向惠州市科伦特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房产带消防喷淋;③厂房全新;④厂 房非铁皮厂房;⑤地处高速路口附近,交通便利,因此厂房租赁价格会比中工招 商网上所示厂房的租金价格高。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发行人租赁的房产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部 分房产存在不属于合法建筑、无权属证书、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等情形,上述情 形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发行人当前租赁房产中,存在权利瑕疵的房产面积占比 较小,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涓已出具承诺: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租赁房产相关问题导致任何纠纷、处罚,给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造成损失的,林涓将承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遭受的全部损失。因此,发行人 租赁房产相关问题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租赁厂房的 租金价格公允。 3-3-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部分 发行人有关情况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大会 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仍然在有效期内,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发 行上市的议案继续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日,发行人仍然是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然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仍然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下列 发行上市的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每股面值 1 元,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不低于 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对发行股票的种类、 数量、价格、对象等事项作出决议,发行人制作了《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 告等必需的文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以下条件: 1.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 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自身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 3-3-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法履行职责;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经信达律师核 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文件,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 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 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仍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822.68 万元、2,127.01 万元和 5,078.43 万元、2,885.82 万元;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仍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无 犯罪记录证明书》,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 判文书网,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仍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部分之“三、(三)本次发行仍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所述。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 属于大类“C 制造业”中的子类“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 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13 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公司所属行业不属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所列示的创业板 行业负面清单中的传统行业。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三条 关于创业板定位的要求,发行人仍符合创业板定位。 3-3-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人已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 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仍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 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4.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 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设立以来的《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 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 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 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 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仍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6.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 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 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 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仍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7.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涉 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 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 不利影响的事项,仍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8.发行人报告期内一直主要从事信号转换拓展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3-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9.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最近 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 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 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仍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10.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且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等情形,仍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2.1.1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4,051 万元,根据 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1,351 万股 A 股股票,发行人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2.1.1 第一款第(二)、第(三)项的规 定。 3.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文件,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2.1.1 第一款第(四)项、2.1.2 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3-3-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发行 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五、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股东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 具日,发行人现有股东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 具日,发行人的股东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东并进 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股东和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 具日,林涓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 具日,发行人的股份未发生变动。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出具日,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七、发行人的业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不 存在在中国境内以外地区设立任何分支机构或经营实体及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 动。 3.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3-3-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超 过了 99%,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5.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不存在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发行人终止的情形。信达律 师认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 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变化情况 根据关联自然人提供的调查表,并经发行人确认和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新增主要关联方。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变化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2020 年 1-6 月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 之间新增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 1-6 月 惠州市志合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精密结构件、包装物 421.23 合 计 421.23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 1-6 月 深圳市联业和实业有限公司 信号转换拓展类产品 3,517.70 合 计 3,517.70 2.关联担保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还存在以下关联担保情况: (1) 2020 年 5 月 27 日,林涓、肖杰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林涓、肖杰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3-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自 2019 年 6 月 12 日至 2025 年 5 月 19 日向深圳显盈、惠州耀盈签发的各类型授 信函及/和深圳显盈、惠州耀盈签署的各类型业务合同、协议、金融衍生产品交 易协议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最高债权额度为 2200 万元或其等值的美元或港 元,担保期间至主合同项下的相关银行业务项下债务人债务最终履行期届满之后 两年止。 (2) 林涓为发行人与深圳市嘉达合成树脂功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嘉达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发行人向嘉达公司租赁的房产分别 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红湖东路嘉达工业园的厂房 7 栋 1-4 层、6-8 层及宿舍 10 栋 1-5 层;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朝阳路与红湖路交汇处 嘉达新材料产业园 8 栋宿舍五楼共计 25 间宿舍;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 区朝阳路与红湖路交汇处嘉达工业园 10 栋宿舍 701-704、715-718 号;深圳市宝 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朝阳路与红湖路交汇处嘉达工业园 10 栋宿舍 705-708 号。 为此,发行人分别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2020 年 4 月 29 日、2020 年 5 月 29 日、 2020 年 6 月 30 日与嘉达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林涓自该等租赁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年内,对发行人依法履行合同以及发行人在合同项下的 债务向嘉达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等交易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0 年 1-6 月期间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已经履行相应的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程序,关 联董事、关联股东依法回避了表决,并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程序合法、 有效。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0 年 1-6 月期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履行了内 部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上述重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规范制度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与关 联交易相关的规定没有发生变化。 3-3-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五)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均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 施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土地使用权情形如下: 序 证号 权利人 地址 面积(平方 性质 使用权期 权利 号 米) 限 限制 粤(2020)龙门 2020.02.2 惠州产业转 工业 1 县不动产权第 广东显盈 41318.35 8-2070.02 无 移工业园 用地 0008408 号 .27 (二)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的房屋所有权。 (三)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注册商标。 (四)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利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 利状态证明、发行人书面说明,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还拥有以下专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申请号 申请日 权人 方式 权利 3-3-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圳 原始 1 组合式转接器 实用新型 201922074713.3 2019-11-25 无 显盈 取得 一种扩展坞的控制电路和 深圳 原始 2 实用新型 201922070983.7 2019-11-25 无 扩展坞 显盈 取得 深圳 原始 3 扩展坞(Surface Pro 7) 外观设计 202030012229.3 2020-01-08 无 显盈 取得 深圳 原始 4 扩展坞 外观设计 202030012239.7 2020-01-08 无 显盈 取得 深圳 原始 5 多功能转接器(981/982) 外观设计 202030001027.9 2020-01-02 无 显盈 取得 深圳 原始 6 扩展坞 外观设计 202030110906.5 2020-03-27 无 显盈 取得 深圳 原始 7 移动硬盘盒 外观设计 202030089633.0 2020-03-17 无 显盈 取得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七)发行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新增对外长期投资。 发行人的子公司变更情况如下: 1. 惠州耀盈 2020 年 8 月 6 日,显盈科技作出决定,同意变更惠州耀盈经营范围为“研 发、生产、加工、销售:精密模具、精密部件、塑胶制品、五金制品、电子产品、 信号转换器、信号拓展坞、信号连接线、精密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 内贸易。”;同意变更住所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沥林镇企岭村益伸公司厂房 A 栋、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沥林镇沥镇路桥胜工业园 D 区 4 栋(1-2 层)。 2020 年 8 月 7 日,惠州仲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该变更事项并核发 了新的营业执照。 3-3-1-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惠州显盈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注销惠州显盈。目前,惠州显盈已停止生产经营,正在准备注销。 (八)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 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九)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主要财产系通过国有土地出让、 自主申请方式合法取得,并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 (十)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 用权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房产租赁情形如下: 1. 深圳显盈向深圳市嘉达合成树脂功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的新宿舍 深圳市嘉达合成树脂功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显盈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2020 年 5 月 29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签订了《宿舍租赁合同》,深圳显盈 向深圳市嘉达合成树脂功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租赁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 道燕川社区朝阳路与红湖路交汇处嘉达新材料产业园 8 栋宿舍五楼;位于深圳市 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朝阳路与红湖路交汇处嘉达工业园 10 栋宿舍 701-704、 715-718 号;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朝阳路与红湖路交汇处嘉达工 业园 10 栋宿舍 705-708 号。经核查,上述租赁房产已获取不动产权证(编号分 别为粤(20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096907 号、粤(20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3-3-1-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0096909 号)。上述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信达律师认为,根据《深圳 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325 号)第十一条,出租人和 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 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上述未 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2. 惠州耀盈向惠州市科伦特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新厂区 惠州市科伦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耀盈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签订了《桥胜工 业园 D 区四栋一楼租赁合同书》,惠州耀盈向惠州市科伦特科技有限公司租赁 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沥林镇沥镇路桥胜工业园 D 区的厂房第四栋第一层、第 二层。经核查,此租赁房产已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ZL-GC(2018)098 号),尚未获取房屋权属证书,根据权利人说明,其正在按不 动产权证主管部门的要求筹备组织相关权籍资料,筹集完整后将向不动产权局申 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信达律师认为,惠州耀盈向惠州市科伦特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新厂区已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房产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瑕疵不影响惠州耀盈与惠州 市科伦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不会对惠州耀盈的生产经营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是指,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同金额或交易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以上的合同,或其他对发行人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 重要影响的合同。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要合同如下: 1.借款/授信协议 3-3-1-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授信协议如下: 借款/授信 序 借款人/被 借款/授信银行/ 合同名称 额度(万 期限 担保 号 授信人 出租人 /编号 元) FA790641170410 等值人民 花旗银行(中 惠州显盈、 《非承诺性短期 币 3,000 万 2017.04.20 至 1 显盈科技 国)有限公司深 肖杰、林涓、 循环融资协议》 以及美元 长期有效 圳分行 惠州耀盈 及其修改协议 100 万之和 招商银行股份 755XY20200245 2,000.00R 2020.08.19-20 林涓、廖超 2 显盈科技 有限公司深圳 90《授信协议》 MB 21.08.18 平 分行 2,000.00 星展银行(中 ENT/PRC/0791 显盈科技、 显盈科技、 (RMB/等 2020.05.12-20 3 国)有限公司深 (04/20)Chi《授 惠州耀盈、 惠州耀盈 值 USD/等 25.05.19 圳分行 信函》 肖杰、林涓 值 HKD) 2020 圳中银永额 中国银行股份 惠州耀盈、 协字第 000045 号 2020.07.09-20 4 显盈科技 有限公司深圳 1,000.00 惠州显盈、 《授信额度协 21.04.20 福永支行 肖杰、林涓 议》 2.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如下: 担保金额(最 担保/抵 序号 合同名称/编号 担保权人 被担保人 高融资额) 担保期限 押人 (万元) 人民币 2,500 万以及等值 1 《保证函》 惠州显盈 美元 100 万之 花旗银行 2019 年 5 月 和;以及中国 (中国)有 31 日起至主 显盈科技 银行间市场 限公司深圳 债务期满后 金融衍生产 分行 两年内 2 《保证函》 惠州耀盈 品交易主协 议及其补充 协议) CG/sZ/PL/9881/20 1,100.00 2020 年 5 月 3 -1《最高额保证合 显盈科技 惠州耀盈 (RMB/等值 27 日起至主 同》 星展银行 USD) 合 同 项 下 的 (中国)有 相关银行业 CG/sZ/PL/9881/20 限公司深圳 2,200.00 务 项 下 被 保 4 -2《最高额保证合 惠州耀盈 分行 显盈科技 (RMB/等值 证 人 债 务 履 同》 USD) 行 期 届 满 之 后 2 年止。 2020 圳中银永额 中国银行股 协 字 第 000045A 份有限公司 2020.07.09-2 5 惠州耀盈 显盈科技 1,000.00 号《最高额保证合 深圳福永支 021.04.20 同》 行 2020 圳中银永额 中国银行股 2020.07.09-2 6 协 字 第 000045B 惠州显盈 份有限公司 显盈科技 1,000.00 021.04.20 号《最高额保证合 深圳福永支 3-3-1-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担保金额(最 担保/抵 序号 合同名称/编号 担保权人 被担保人 高融资额) 担保期限 押人 (万元) 同》 行 3.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签订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 客户 合同编号/名称 合同内容和金额 合同生效日期 号 合同约定服务内 深圳市大疆百旺科技 SS-BW-200714-04 容;产品和价格以 1 1 2020.07.16 有限公司 《采购框架协议》 实际采购订单为 准 合同约定服务内 深圳市大疆如影科技 SS-RY-200714-01 容;产品和价格以 2 2 2020.07.16 有限公司 《采购框架协议》 实际采购订单为 准 合同约定服务内 SANWA SUPPLY No:F0005 SANWA 容;产品和价格以 3 3 HONGKONG 2020.5.24-2023.5.23 2020.05.24 实际采购订单为 LIMITED 《销售框架合同》 准 4.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签订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 合同编号/名 供应商 合同内容和金额 供应产品的期限 号 称 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产 深圳驰越科技有限公 《采购合 1 1 品和价格以实际采购订 2020.07.17-2022.07.16 司 同》 单为准 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产 深圳市华天阳科技有 《采购合 2 2 品和价格以实际采购订 2020.07.01-2022.06.30 限公司 同》 单为准 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产 惠州市凌航达科技有 《采购合 3 3 品和价格以实际采购订 2020.07.01-2022.06.30 限公司 同》 单为准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3-1-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日,发行人新增的上述重大合同中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不 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合同的履行情况无可预见的障碍,不存在 重大法律风险。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二节之“八、关 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 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8,223,418.84 元,主要为出口退税、押金、保证金、代扣代缴社保及公积金等; 发行人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为 5,482,979.72 元,主要为预提费用、预提水电房租、 应付定增中介费等。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 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 资本、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目前没有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 售或收购的计划。 3-3-1-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 具日,发行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未进行其他修改。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 具日,发行人新增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如下: (一)董事会 序 时间 会议名称 决议内容 号 第二届董事会 1 2020.09.01 《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等 第五次会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通知、通知回执、表决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 件,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二)监事会 序 时间 会议名称 决议内容 号 第二届监事会 1 2020.09.01 《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 第四次会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监事会会议通知、通知回执、表决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 件,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三)股东大会 序 时间 会议名称 决议内容 号 2020 年第三次 1 2020.09.16 《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 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通知回执、表决票、会议记录及决议 文件,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3-3-1-4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 具日,除郝颖还担任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外,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任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的税收优 惠。 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到期,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7 年第 24 号),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 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 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2020 年 1-6 月期间,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以下财政补贴: 序 项目 金额(元) 依据 号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 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 1 2019 年度企业研发资助资金 494,000.00 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 于公示 2019 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一批 拟资助企业名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 2 深圳市出口信用保险补贴 205,800.00 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7〕9 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 3 宝安区出口信用保险补贴 196,800.00 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7〕9 号) 3-3-1-4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 2020 年民营及中小企 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企业管理咨询资助项 4 企业管理咨询费补贴 63,800.00 目拟资助名单公示的通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 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民营 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深圳市 2020 年度 企业稳岗补贴公示(第一批)》;《深圳市人力 深圳市 2020 年度企业稳岗补 5 42,990.42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 贴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6〕1 号)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请 2019 年度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的通知》;惠州市人 6 惠州市 2019 年度稳岗补贴 7086.91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 2019 年度失业保 险稳岗补贴发放对象进行公示的通知》 《关于公示 2019 年度物流装备购置补贴等拟立 项企业名单的通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7 深圳市宝安区贷款利息补贴 110,411.00 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更 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宝规 [2018]2 号)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享 受的境内税收优惠政策真实、有效;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均真实、有效。 (三)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 2020 年 4 月 29 日和 2020 年 8 月 20 日出具的《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税 违证[2020]16460 号;深税 违证[2020]34297 号),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该局暂未发现显盈科技有 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0 年 7 月 6 日出 具的《涉税征信情况》(惠仲税电征信[2020]58 号),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惠州显盈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0 年 7 月 29 日出 具的《涉税征信情况》(惠仲税电征信[2020]69 号),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惠州耀盈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龙门县税务局 2020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 (惠龙税电征信[2020]18 号),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 暂未广东显盈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3-3-1-4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2020 年 8 月 14 日,惠州耀盈取得编号为:91441300MA4WGPXM97001Z 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有效期为 2020 年 8 月 14 日至 2025 年 8 月 13 日。 2020 年 9 月 14 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关于惠州市耀盈精密技术有 限公司(第一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市环(仲恺)建[2020]255 号)。 根据主管机构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以及发行人书面说明,自《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未发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违反环保规定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情况 根据主管机构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三)发行人的劳动保障及住房公积金 1.劳动 根据主管机构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6月 30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2.社会保险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被该局行政 处罚的记录。 3-3-1-4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仲恺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惠州显盈、惠州耀盈均有在惠州市参加养老、工伤、失 业和医疗保险。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局网站的相关信息,未发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 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住房公积金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深圳 显盈缴存时段为 2016 年 3 月至 2020 年 6 月,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该中心处罚的 情况。 根据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惠州显盈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违法处罚的记录。 根据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惠州耀盈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违法处罚的记录。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 反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况。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的用途没有发生变更。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述的业务发 展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述的业 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3-3-1-4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在惠州耀盈与东莞仁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仁海公司”)承揽合同纠 纷案件中,2020 年 10 月 16 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1971 民初 1682、4297 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于 10 月 23 日前提交解除对方保全申请书,仁海公司于其账户解封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惠州 耀盈支付 1,100,000 元,惠州耀盈应于收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仁海公司开具价 税合计金额人民币 98,739.94 元的增值税发票并邮寄给仁海公司,邮寄费用由惠 州耀盈承担;惠州耀盈应于收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仁海公司支付案涉模具,惠 州耀盈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 2020 年 10 月 20 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1971 民初 1682 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解除仁海公司相应价值 1,538,176.94 元的财产的查封、 扣押、冻结。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 信息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日,除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不存在新增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含 5%)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 (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能对 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发行人董事长、总经 理出具的声明及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 3-3-1-4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日,发行人董事长林涓、总经理肖杰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信达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 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相关内容的引用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 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和中国证 监会的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1-4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______________ 张 炯 _______________ 赵 涯 _______________ 蔡亦文 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3-3-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