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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显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17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
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经过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客观、
公正的判断立场,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涉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定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激励对象参与资格的规定。

    3、《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安排等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的积极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6、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
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此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的考核数值综合考虑了宏观经
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
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除公司层
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
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
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
通过《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6,960.0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实际
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提升公司盈利
能力,符合公司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因此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是合理必要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及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2、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我们同意本
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