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盈科技: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01-17
证券代码:301067 证券简称:显盈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5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1 月 14 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00.00 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7.14 元/股。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以 2022 年 1 月 14 日为授予日,以 27.1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激励计
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形式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三)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402.00 万股的 1.85%。
(四)激励对象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5 人,包括:
1、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管理人员;
2、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3、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包含持股 5%以上股东之配偶、
外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计划公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总数的比 告日股本总
(万股) 例 额的比例
1 陈英滟 中国国籍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0.00 10.00% 0.19%
2 Mao Dan yun 加拿大国籍 产品中心总监 10.00 10.00% 0.19%
3 宋煜 中国国籍 董事、副总经理 8.00 8.00% 0.15%
4 曹晓英 中国国籍 子公司惠州耀盈副总经理 17.00 17.00% 0.3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
55.00 55.00% 1.02%
的其他核心人员(21 人)
合计(25 人) 100.00 100.00% 1.8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其中曹晓英为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肖杰之配偶。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等
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
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限制性股票的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50%
第一个归属期 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的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50%
第二个归属期 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
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4、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除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之外,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后,不另设置禁售期。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期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7.14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 27.1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23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12 亿元或净利润不低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于 1.1 亿元
2024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16 亿元或净利润不低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于 1.4 亿元
注:1、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各期激励计划股份
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
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公司达到上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以及个人岗位绩
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归属。具体归属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
各考核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比例如下:
考核等级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可归属比例 100% 80% 0%
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可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
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归属限制性股票,因考核结
果导致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市显
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议案》等
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1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
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同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
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
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此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
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
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1 月 14 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5,402.00 万股的 1.85%,均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25 人。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7.14 元/股。
5、限制性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占授予限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计划公
制性股票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告日股本总
总数的比
股) 额的比例
例
1 陈英滟 中国国籍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0.00 10.00% 0.19%
2 Mao Dan yun 加拿大国籍 产品中心总监 10.00 10.00% 0.19%
3 宋煜 中国国籍 董事、副总经理 8.00 8.00% 0.15%
子公司惠州耀盈副总经
4 曹晓英 中国国籍 17.00 17.00% 0.31%
理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
55.00 55.00% 1.02%
励的其他核心人员(21 人)
合计(25 人) 100.00 100.00% 1.8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其中曹晓英为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肖杰之配偶。
7、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限制性股票的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50%
第一个归属期 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的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50%
第二个归属期 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
废失效。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8、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限制性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
的要求。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的,在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对象陈英滟为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宋煜为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曹晓英为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肖杰之配偶。
经公司自查,上述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
七、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授予日 2022 年 1 月 14 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0.00
万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 2,142.00 万元,2022 年至 2024 年限制性股票对各
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量(万股) 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00.00 2,142.00 892.50 892.50 357.00
注: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
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
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
激励计划将带来公司业绩提升。
九、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的积极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6、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无异
议。
十、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及授予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
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授予对象名单与公示的激
励对象名单一致,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无异议。
十一、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周江昊律师、吴雍律师对公司向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出具律师法律意见,律师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
效;
公司向符合条件的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