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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17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并听取公司管理
层的说明后,经过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针对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涉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上市规则》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
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的积极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
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郝   颖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祁 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