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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盈科技: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独立意见2022-09-13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并听取公司管理
层的说明后,经过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针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涉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经核查,
我们认为:

    (一)选聘程序合法。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任职资格合法。本次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

    (三)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的职责要求。我们在了解相关人员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
历等详细信息后,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且能够胜任公司相应职务。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肖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宋煜先生、陈英滟女
士、MAO DAN YUN 女士、陈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陈英滟女士为公司
财务总监以及陈立先生为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祁   丽                                        蒋培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