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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盈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2023-02-28  

                        证券代码:301067                                  证券简称:显盈科技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Fullink Technology Co., LTD.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目录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3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4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5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8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22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23
第七节 结论........................................................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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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盈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或“发行人”)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
求,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公司结合自身实
际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
式募集资金。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
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董事会谨慎论
证,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进一步
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具备可行性及必要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的《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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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给予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
配售数量、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
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 A 股普通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的部分)采用网
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售与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
售发行相结合或全部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
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
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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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
发行注册批文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
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
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
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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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
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发行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发行人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
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发行人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
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
制订。

     本次发行定价原则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
行定价原则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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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
股票交易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
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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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规范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
为 5,175.13 万元、6,640.66 万元和 5,350.07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5,721.95 万
元。本次可转债拟募集资金 42,000.00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
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
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用于“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
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
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
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的规定。

    (四)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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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下
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
形。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一般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具体情况参见本节之“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具体情况参见本节之“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
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
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19 年末、2020 年末、2021 年末及 2022 年 9 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
并)分别为 50.49%、50.06%、23.51%和 20.00%,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水平,具
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9 月,公
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5,587.37 万元、7,814.70 万元、5,216.48
万元和 5,337.07 万元,公司现金流量符合行业及公司业务特点,公司具有正常的
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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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
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
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
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一年
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
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
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
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
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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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
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
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
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
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
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八)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
开承诺的情形;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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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九)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
定,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及补充流动资金,
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
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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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公
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扩张主营业务及补充流动资金,未用于弥
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
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特殊规定

    (一)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
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
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
确定”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
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3、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4、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
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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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6、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
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
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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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
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
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发行人调整后的转
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发行人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发行人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
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
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7、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可转
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
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相关
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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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8、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
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9、回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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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
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
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
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
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
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
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
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
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
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
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
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
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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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10、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
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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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5)发行人减资(因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用于转换公司发
行的可转债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进行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
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发行人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
面提议召开;

    (9)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
不确定性;

    (10)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
人书面提议;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11、评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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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
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
确定”的规定。

    (二)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
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
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
限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
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
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
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
股东”的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
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
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四、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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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
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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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扩大业
务规模、提升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债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
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
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
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
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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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
                             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
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
强募集资金管理,在合理规范前提下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公司治理,为
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提升公司经营质量、降低运营成本、加大研发力度、加
强人才培养与引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同日公告的《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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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
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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