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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显盈科技: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3-03-20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盈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显盈科技本次首次公
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5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510,000 股,并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40,51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54,02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
量为 40,5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99%;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13,5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1%。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54,02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数量为 30,74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92%;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23,27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08%。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未发生因股份
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
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肖杰,解除限售的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

    (二)承诺情况

    1、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公司股东肖杰具体承诺如下:

    (1)作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
等股份。

    其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董事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其不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发生除权除息,价格相应调整)。”

    (2)作为 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如果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则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
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持有
5%以上公司股份期间,本人将持续遵守该承诺。”

      2、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作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一致。

      (三)承诺履行情况

      因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价,触发承诺中延长 6 个月锁定期的条件,导致肖杰先生直接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延长锁定期至 2023 年 3 月 22 日。现锁定期即
将届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将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上市流通。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
了上述承诺,无后续追加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
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3 年 3 月 22 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7,351,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6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 1 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直接持有限    间接持有限    本次解除限
           股东名
 序号                 售股份总数    售股份总数      售数量             备注
             称
                        (股)        (股)        (股)
                                                                肖杰先生为公司董事
                                                                长兼总经理,本次解除
  1            肖杰     7,351,000     1,500,000     7,351,000
                                                                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
                                                                押冻结情况。
        合计            7,351,000     1,500,000     7,351,000
注:根据股份减持相关规定及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持有 5%以上公司股份期间,在股
  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本次解禁后,肖杰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其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 20%,故肖杰本次实
  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1,470,200 股。

       5、肖杰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肖杰先生将继
  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股)    比例(%)
                      (股)      (%)         (股)       (股)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0,746,000        56.92             -   7,351,000     23,395,000         43.3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3,274,000        43.08   7,351,000              -    30,625,000         56.69
三、股份总额         54,020,000    100.00      7,351,000     7,351,000     54,020,000        100.00
  注:上表暂不考虑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影响,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
  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解除限售
  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朱文瑾                韩志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