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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地海洋: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9-30  

                        证券代码:301068          证券简称:大地海洋            公告编号:2021-001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59 号)同意注册,杭州大地海洋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00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9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358.00 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约人民币 5,461.91 万元(不含税)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约为人民币 23,896.09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91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并与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良渚新城支行
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 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

 浙 江 杭 州 余 201000286650767 年 27 万吨废弃资        267,586,689.50

 杭农村商业                       源综合利用项

 银行股份有                       目、智能立体仓

 限公司良渚                       库建设项目、废

 新城支行                         弃资源深化利用

                                  项目、补充流动

                                  资金项目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人民币 23,896.09 万元,与截止 2021 年 9

月 29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的差额部分为暂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及资金活期存款利

息。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良渚新

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 27 万吨废弃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智能立体仓库建设项目、废弃资源深化利用项目、补充流动

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岚、卫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壹拾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