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海洋: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06
股票代码:301068 股票简称:大地海洋 公告编号:2022-027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公司章
程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改具体情况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并;
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激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补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作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事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担保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5,000 万元;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供的担保; 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其他担保事项。 他担保事项。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关股东的同意。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原请求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明材料。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出决议。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并不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开当日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决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产 30%的;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项。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份总数。 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股份总数。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删除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议记录。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能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之日起未逾 3 年; 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起未逾 3 年;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期限未满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他内容。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七-九名董事组成,其中
三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 三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算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损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在聘任高级 事项。董事会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该经董事会
管理人员时,应该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查 提名委员会的审查并听取其意见。
并听取其意见。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向
(十四)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 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务所;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总经理的工作;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上半年结束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制。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程而存续。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义时,以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此之外,本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本次《公
司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