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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地海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31  

                         证券代码:301068          证券简称:大地海洋       公告编号:2023-014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和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
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解释了“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问题,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了财会〔2022〕13号通知,再次对允许采用简
化方法的财会〔2022〕13号涉及的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
原先“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
限制。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
33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解释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
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
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问题。其中“关于发行方分类
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
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
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
号》、财会〔2022〕13号通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
    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
关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2022年1月
1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
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解释第15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
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
分摊金额。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2022年1月1日尚未履
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
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未对本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执行财会〔2022〕13号通知
     本公司对适用范围调整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已全部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
行会计处理,对适用范围调整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也全部采用简化方法
进行会计处理,并对通知发布前已采用租赁变更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赁合同
进行追溯调整,但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对2022年1月1日至该通知施
行日之间发生的未按照该通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通知
进行调整。
     4、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
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
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
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
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
在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2022年1月1日
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2022年1月1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执
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5、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解释第16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
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
后),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
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2022年1月
1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
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
数据。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