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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勒股份: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21-09-07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上海市四川北路 1717 号嘉杰国际广场 26 楼
电话:021-62101316   传真:021-62103539   邮编:200080
          网址:http:--www.winzonelaw.com




                 二〇二一年三月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
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开勒环境科技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开勒环境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开勒环境科技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开勒
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并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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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21 年 3 月 2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下发了《关于开勒环境
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问询问题清单》,
以下简称“《问询问题清单》”)。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
《问询问题清单》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前述文件中发表法律意
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前述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前述文件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
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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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对《问询问题清单》的回复

     问题 6.

    墨西哥开勒与美国 BIG ASS FANS 未决的商标侵权纠纷诉讼,墨西哥开勒已
向美国佛罗里达中部州地方法院奥兰多分院提交了反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备
忘录。请发行人说明:(1)截止上会稿提交日,奥兰多分院对该法律备忘录的
处理情况;(2)如墨西哥开勒败诉,其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及对发行人持续
经营能力的影响。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的主要核查过程及核查方法如下:

    1、取得美国佛罗里达中部州地方法院奥兰多分院送达的 BAF 起诉文件等诉
讼文件,访谈发行人诉讼负责人、墨西哥开勒代理律师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2、查阅墨西哥开勒代理律师出具的相关应诉文件和法律意见书以及墨西哥
开勒委托的墨西哥当地律师出具的关于墨西哥开勒经营合法合规性的境外法律
意见书,了解该案墨西哥开勒的抗辩理由、胜诉概率、可能的赔偿责任、墨西
哥与美国间生效判决承认及执行情况等信息;

    3、取得美国佛罗里达中部州地方法院奥兰多分院送达的案件反馈文件以及
BAF 向法院提交的更新诉讼文件,确认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4、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明细账,测算墨西哥开勒及发行人合并范围
内主体对美国的销售情况;

    5、查阅《审计报告》,确认墨西哥开勒报告期内的净资产、营业收入情况,
将营业收入与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进行对比。

    【核查内容及意见】

    一、截止上会稿提交日,奥兰多分院对该法律备忘录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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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一)法律备忘录的提交背景

    2020 年 2 月 2 日,美国 BIG ASS FANS 公司(以下简称“BAF”)作为原告
将发行人子公司墨西哥开勒诉至美国佛罗里达中部州地方法院奥兰多分院,指
控墨西哥开勒在风扇扇叶尾翼使用黄色侵犯了其注册商标及涉嫌不正当竞争。
据此,BAF 诉请法院裁决:①作出临时、初步及永久性禁令禁止墨西哥开勒及相
关人员在美国境内继续上述侵权行为;②墨西哥开勒对原告所遭受损失及诉讼
费用进行赔偿。

    同日,BAF 向法院提交开具临时禁令和扣押令的单方紧急动议,请求法院开
具临时禁令和扣押令,禁止墨西哥开勒继续展销案涉侵权产品等侵权行为并允
许 BAF 扣押案涉侵权产品。

    2020 年 2 月 3 日,法院同意 BAF 所提交的单方紧急动议,开具了临时禁令
和扣押令。

    墨西哥开勒收到诉讼材料后积极准备应诉,委托美国 McHale & Slavin 律
所向美国佛罗里达中部州地方法院奥兰多分院提交了反对原告所提交的开具临
时禁令和扣押令的单方紧急动议的法律备忘录。

    (二)奥兰多分院对法律备忘录的处理情况

    2020 年 2 月 18 日,扣押令到期,BAF 未申请延长期限。

    2020 年 2 月 25 日,法院作出裁决:(1)支持 BAF 庭审中提出的初步禁令;
(2)原临时禁令转换为初步禁令。

    2020 年 6 月 19 日,墨西哥开勒向法院提交解除初步禁令的动议。

    2021 年 1 月 22 日,法院作出裁定,认定初步禁令持续有效直至本诉讼终结
或者导致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新证据出现,因此驳回墨西哥开勒提交的解除初
步禁令的动议。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扣押令已到期,临时禁令已转换为
初步禁令,初步禁令持续有效直至本诉讼终结或者导致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新
证据出现,该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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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如墨西哥开勒败诉,其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
力的影响

    (一)墨西哥开勒胜诉概率较高

    根据法律备忘录以及境外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该案墨西哥开勒胜诉概率较
高,具体理由如下:

    1.墨西哥开勒已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可能性较高,
而管辖权异议如果成立,法院将驳回 BAF 对墨西哥开勒的全部指控;

    2.墨西哥开勒并未在美国的商业活动中使用 BAF 商标,其行为不属于商标
法所规定的美国商业活动;

    3.墨西哥开勒有很大机会成功抗辩 BAF 所主张的许多(或全部)商标权利
是无效的,系属于在递交不实甚至欺骗性的申请下取得,扇叶尾翼上的黄色是
功能性的,没有商标意义;扇叶尾翼上使用黄色或橙色安全警示标识是通常做
法 , 是 为 了 让 标 识 更 醒 目 , 属 于 功 能 性 的 , 根 据 Trademark Manual of
Examination Procedure § 1202.05(b)法规以及 Brunswick Corp., 35 F.3d at
1534 判例,用于特定商品的功能性的颜色不享有商标保护。在工业风扇行业内,
其他厂商如 NIDEC(一家日本的公司)与 ARIENTI(一家意大利的公司)同样在
扇叶尾翼上使用黄色,黄色属于行业内通用的用作警示标识的颜色;

    4.BAF 在其产品手册及其他内部文件中将所谓构成商业外观的黄色称为“安
全色黄色”;

    5.墨西哥开勒案涉风扇产品尾翼所使用的黄色色号显著不同;

    6.墨西哥开勒在其所有风扇产品上均标有发行人名称及商标,客户可以清
楚认识到是开勒的产品而非 BAF 的产品,因此 BAF 主张“假冒”是没有依据的。

    (二)如墨西哥开勒败诉,其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

    如墨西哥开勒败诉,墨西哥开勒将无法在美国境内营销案涉侵权风扇,且
墨西哥开勒应对原告所遭受损失及诉讼费用进行赔偿。

    (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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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墨西哥开勒代理律师依据美国法律及相关事实认为,墨西哥开勒胜诉概
率较高,即使墨西哥开勒败诉,由于墨西哥开勒并未在美国销售案涉侵权风扇,
亦未在美国的商业活动中使用 BAF 商标,法院裁决酌定赔偿的金额非常有限;

    2.墨西哥开勒在美国无实际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涂有黄色尾翼的 HVLS
风扇在美国境内的销售量分别为 30 台、137 台、146 台和 0 台,销售收入分别
为 41.82 万元、205.90 万元、213.58 万元和 0 万元,占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比
例分别为 0.21%、0.77%、0.72%和 0%,占比极小,即使发行人未来不在美国进
行该类产品的销售,对发行人的业务及经营业绩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3.墨西哥开勒代理律师(美国当地律师)以及墨西哥开勒在墨西哥当地委
托的律师(墨西哥当地律师)认为,由于墨西哥和美国尚未就生效判决承认及
执行的相关机制达成一致,BAF 无法根据美国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墨西哥开勒在
墨西哥的财产;

    4.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墨西哥开勒净资产为-18.10 万元。墨西哥开勒
2019 年营业收入为 256.53 万元,2020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 139.08 万元,占发
行人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0.86%、1.33%,占比极小,即使墨西哥开勒因
该案而破产,对发行人的业务及经营业绩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卢小波、于清梵已作出承诺:“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墨西哥开勒因本案需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遭受的
经济损失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且在本案终结并执行完毕之前,本
人承诺不出让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综上所述,墨西哥开勒胜诉概率较高,如墨西哥开勒败诉,墨西哥开勒将
无法在美国境内营销案涉侵权风扇,且墨西哥开勒应对原告所遭受损失及诉讼
费用进行赔偿,该案件的诉讼结果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问题 7.

    申报材料显示“2016 年 12 月和 2018 年 3 月,发行人以 3875 万元收购欧比
特股权。欧比特原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等关
联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但该结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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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取得欧比特原股东高利亲和周燕的确认。请发行人说明:(1)高利亲和周燕不
予确认的原因;(2)在当事人不予确认的情况下,申报材料披露上述结论的依
据、原因与合理性。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的主要核查过程及核查方法如下:

    1、查阅两次收购过程中涉及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协
议、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付款凭证、银行回单、交易对方的纳税凭证等资料,
以确认相关交易款项、所涉税款是否已真实足额支付;

    2、根据所获取的高利亲、周燕身份证所载户籍信息,委托当地律师摘抄高
利亲、周燕户籍信息并获得高利亲、周燕的近亲属名单;

    3、通过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
自然人出具的关联方调查表,核查欧比特原股东高利亲、周燕与上述人员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4、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核查发行人的关联法人的工
商信息,核查高利亲、周燕与发行人的关联法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通过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出具的关联方调查表,核查欧比特原股东高利
亲、周燕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
安排;

    6、获取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董监高及关键人
员等资金流水,核查前述主体与高利亲、周燕是否存在资金往来;

    7、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核查欧比特的工商信息,查
阅发行人收购欧比特股权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

    8、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核查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客
户的工商信息,核查高利亲、周燕与发行人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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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9、访谈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客户,取得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客户签署的不
         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的访谈记录;

               10、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高利亲、周燕拟对其进行访谈,但未能得
         到对方回应。

               【核查内容及意见】

               一、高利亲和周燕不予确认的原因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高利亲、周燕拟对其进行访
         谈,但未能得到对方回应及确认,高利亲、周燕不予确认的可能原因如下:

               1.发行人于 2016 年 12 月收购高利亲、周燕所持有的欧比特 60%股权,于
         2018 年 3 月收购高利亲所持有的欧比特 40%股权,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均
         已履行完毕,各方不存在任何争议;

               2.前述股权收购完成后,发行人与高利亲、周燕不存在任何资金、业务往
         来,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人实控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均与高利亲、周燕不存在资金、
         业务往来,不存在亲属关系等关联关系,不存在日常往来。

               二、在当事人不予确认的情况下,申报材料披露上述结论的依据、原因与
         合理性

               在当事人不予确认的情况下,申报材料披露上述结论的依据、原因与合理
         性如下所示:
          相关事实                                  依据                                 原因与合理性
                                 两次收购过程中涉及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   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
2016 年 12 月和 2018 年 3 月,
                                 议以及股权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付   协议、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真实有效,相
发行人收购欧比特全部股权
                                 款凭证、银行回单、交易对方的纳税凭证等资料   关交易款项、所涉税款已真实足额支付
                                 当地律师摘抄高利亲、周燕户籍信息所获得的高   获得了派出所盖章的高利亲、周燕的配
                                 利亲、周燕近亲属名单                         偶、子女信息

欧比特原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核
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       员及其他关联自然人出具的关联方调查表         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自然人出具的关
人员等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联方调查表中所涉及的前述人员、前述人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上发行
或其他利益安排                                                                员亲属及前述人员控制、投资、担任董事
                                 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他关联自然人控制、投资、担任董事或高管   或高管的企业的主要自然人投资者、董监
                                 的企业的工商信息                             高等自然人中没有与高利亲、周燕及前述

                                                           3-8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其近亲属同名的人员


                                                                          发行人的关联法人的董监高人员、股权穿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上发行
                                                                          透后的主要自然人投资者、主要法人投资
                             人的关联法人及关联法人股权穿透后相关投资者
                                                                          者的董监高人员中没有与高利亲、周燕及
                             的工商信息
                                                                          前述其近亲属同名的人员
                                                                          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发行人自然人股
                                                                          东、发行人法人股东及发行人法人股东主
                             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出具的关联方调查表         要投资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
                                                                          与高利亲、周燕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
                                                                          益安排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
                                                                          联方、董监高及关键人员等关联方报告期
                             董监高及关键人员等关联方的资金流水
                                                                          内与高利亲、周燕不存在资金往来
                                                                          欧比特成立于 2008 年,早于开勒环境;
                                                                          《股权转让协议》中高利亲、周燕作出承
                                                                          诺:“自本协议生效日起,无论甲方(即
                             欧比特的工商信息及发行人收购欧比特股权涉及   高利亲、周燕)是否从欧比特离职,均不
                             的《股权转让协议》                           得对外投资或设立与欧比特存在竞争关
                                                                          系的其他公司,不得在与欧比特存在竞争
                                                                          关系的公司任职”,是发行人与高利亲、
                                                                          周燕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合理佐证之一。
                             当地律师摘抄高利亲、周燕户籍信息所获得的高   获得了派出所盖章的高利亲、周燕的配
                             利亲、周燕近亲属名单                         偶、子女信息
                                                                          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客户的董监高人员、
欧比特原股东与发行人主要客
                             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客户及股权穿透后的投资   股权穿透后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
户或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者的工商登记资料、企查查报告等信息           的董监高人员中没有与高利亲、周燕及前
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述其近亲属同名的人员
                             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客户签章的不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客户访谈确认与欧比
                             或其他利益安排的访谈记录                     特原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在当事人不予确认的情况下,申报材料披露上述结论的依据充
        分,具有合理性。


              问题 8.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卢小波、于清梵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金媛在报告期内存
        在除经营相关以外大额的资金往来情况。请发行人说明除代于清梵缴纳股权转
        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的用途,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人
        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程序】

                                                     3-9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的主要核查过程及核查方法如下:

     1、陪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卢小波、于清梵,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金媛
等实地前往开户银行打印报告期内所有账户银行盖章版银行流水原件;

     2、陪同卢小波、于清梵和金媛等走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
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行等 17 家银行网点,确
认上述人员的银行账户开立情况及所提供账户的完整性;

     3、获取卢小波、于清梵和金媛等签署的关于银行账户完整性的声明、关于
银行流水与公司经营无关联的确认函等文件,并通过全面核查、追踪各银行账
户之间发生的交易流水,进一步确认所提供账户的完整性;

     4、访谈卢小波、于清梵和金媛,了解卢小波、于清梵与金媛之间资金往来
的背景、用途、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况;

     5、获取金媛代卢小波、于清梵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缴纳凭证,查阅历次
股权变动的相关协议、决议等相关资料,并核查其资金往来的真实性、复核税
款缴纳金额的准确性。

     【核查内容及意见】

     一、请发行人说明除代于清梵缴纳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的
用途,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小波、于清梵与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金
媛之间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序                    卢小波、于清梵的账户流向     交易对手
      发生时间                                                      资金往来背景
号                   流出(万元)   流入(万元)     身份

 1   2018.09.12         50.00            -
                                                                卢小波、于清梵需缴
                                                   金媛:发行
 2   2018.09.12         50.00            -                      纳发行人股权转让、
                                                   人董事会
                                                                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
 3   2018.09.12         72.27            -         秘书、财务
                                                                所得税共 239 万元,
                                                   负责人
 4   2019.10.17         45.00            -                      转账给金媛让其代为


                                       3-10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5   2020.06.22      21.73         -                缴纳


     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小波、于清梵与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金媛之间资金
往来均为代卢小波、于清梵缴纳股权转让、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无其
他用途,亦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3-11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署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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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________

                                                                 薛国财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周 伟




                                                     _________________

                                                                 方航娟




                                                          年    月    日




                                 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