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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勒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2年4月修订)2022-04-26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4 月修订)

            原章程条款内容                             修订后章程条款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 持 有 本公 司 股份 的 其他 公 司 合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 股 东 因 对股 东 大会 作 出的 公 司 合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质的证券。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讼。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划;
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和提供担保除外);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除外);
(十八)审议批准以下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以下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                                 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
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款第(十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款第(十   七)项之规定。
八)项之规定。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5,000 万元;                               产 1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供的担保;                                 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者作为计算依据;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超过 5000 万元;
者作为计算依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500 万元;
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5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绝对值 5%以上的(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公司发生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在连续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绝对值 5%以上的(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供担保除外);                           绝对值计算。
(七)公司发生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在连续 上述所称 “交易 ”,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绝对值计算。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资产;
                                          (八)债权或者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
                                          司主营业务活动。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提案的内容。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七条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序。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人数        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人数
不低于 1/3。                                   不低于 1/3。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 事 会 应 当 确 定 对 外 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 事 会 应 当 确 定 对 外 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并及时披露: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并及时披露:
(一)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         (一)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和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对外担保事项和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                                           项;
(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三)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三)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                               者作为计算依据;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过 1,000 万元;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100 万元;                                     万元;
(七)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七)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八)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八)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规定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规定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         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
项。                                           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计算。
董事会审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担保事项时, 上述所称 “交易 ”,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审议同意。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资产;
                                         (八)债权或者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
                                         司主营业务活动。
                                         董事会审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九条(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   一百条(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承担。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而存续。
依据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依据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进行清算。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章程备案等手续。
    公司将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上述
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