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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孩子王: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孩子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2021-09-2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孩子王”、“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
 上市申请已于 2021 年 4 月 8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758 号文予以注册。本
 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
 令[第 167 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
 公告[2020]36 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
 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深证上[2020]484 号,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孩子王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
 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
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
盛基金”);

                                     1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中国农垦产业
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垦基金”)、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中保投”);

    3、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华泰孩子王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家
园1号资管计划”)

    4、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
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
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
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
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二)战略配售数量

    孩子王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10,890.6667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10.01%,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003.1838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7.58%。其中,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数量预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5.00%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
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
行的战略配售),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13,068.7992万元,其他战略投资者预计认购
金额不超过23,200.00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
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三)参与规模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参与的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


                                    2
  定。

         1、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名单如下:

                                                          承诺认购金额    初始认购数量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万元)         (股)
         上海国盛产业赋能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
 1       私募投资基金合伙      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7,900.0000        6,517,899
         企业(有限合伙)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中国农垦产业发展
 2                                                           5,300.0000        4,372,768
         基金(有限合伙)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                                                          10,000.0000        8,250,505
         (有限合伙)
         华泰孩子王家园 1 号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
 4       创业板员工持股集      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13,068.7992       10,890,666
         合资产管理计划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36,268.7992       30,031,838
      注:1、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孩子
  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以下简称“《战略投资
  者认股协议》”、“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所有战略投资者均已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票数量取
  初始认购股票数量和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与实际缴纳金额确定的股票
  数量之间的孰低值。其中,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与实际缴纳金额确定的
  股票数量计算方式如下:股票数量=实际缴纳金额÷本次发行价格,向下取整保留至个位数;

      3、因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
  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家园 1 号资管计划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数量预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5.00%,跟投机构
  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如本次
  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
  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
  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
  售)。

         2、本次共有4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则战略投资者数量为5名),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003.1838万股。符合《特
  别规定》、《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35名,战略投资者获得
  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的要求。


                                             3
    (四)限售期限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
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
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
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机构
为华泰创新,其获配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承诺其获配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其他投资者承诺其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同意
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董事长已签署《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决定》,同意上述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六)核查情况

    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已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
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
人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T-1日进行披露。

    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H3T333H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835
       住所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寿伟光)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
       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                 253,9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1 年 5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5 月 26 日至 2036 年 5 月 25 日

              国盛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备案编码为
       SQS794,备案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9 日,基金管理人为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盛资本”),登记编号为 P1068692。

              经核查国盛基金的营业执照和合伙协议等文件,国盛基金不存在营业期限届
       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国盛基金为
       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

              (2)合伙人结构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国盛基金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占比(%)     性质
 1      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        0.79   普通合伙人
 2      上海盛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0.00        0.79   普通合伙人
 3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126,900.00       49.98   有限合伙人
 4      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0,000.00       15.75   有限合伙人
 5      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40,000.00       15.75   有限合伙人


                                                     5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占比(%)     性质
 6      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19,000.00        7.48   有限合伙人
 7      天津青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9,500.00        3.74   有限合伙人
 8      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500.00        3.74   有限合伙人
 9      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5,000.00        1.97   有限合伙人
                     合计                                 253,900.00      100.00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国盛基金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国盛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为国盛资本。上海盛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亦为国盛基金的普
       通合伙人,系国盛基金高管强制跟投平台,不执行国盛基金的合伙事务。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直接持有国盛基金 49.98%
       的出资份额,通过国盛资本间接持有国盛基金 0.24%的出资份额,合计持有国盛
       基金 50.22%的出资份额,为国盛基金第一大份额持有人。

           国盛集团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
       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市国资委通过国盛集团、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 5 家全资
       子公司间接持有执行事务合伙人国盛资本 49.80%股权。国盛集团直接持有国盛
       资本 30%的股权,为国盛资本第一大股东,国盛集团实际控制国盛资本。因此,
       国盛基金系国盛集团的下属企业,上海市国资委系国盛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6
    国盛基金成立的目的系通过对大消费和战略新兴产业等领域成熟期优质企
业的投资,发挥国有资本的赋能和引领作用,其基金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国盛资本。国盛资本由上海市政府批准、国盛集团发起组建,协同配合国盛集团
进行产业投资。上海市国资委通过国盛集团等公司间接持有国盛资本 49.80%的
股权,为国盛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8 月 2 日,国盛基金托管账户已划入 69,450 万元。国
盛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中,除国盛集团是由上海市国资委全资持有外,其余有限合
伙人的最终实际控制人分别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国资委、台州市国资委、云南省
国资委、青岛市国资委。上海盛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国盛资本高
管团队的强制跟投持股平台,以强化高管团队在基金运营和项目投资中的责任。

    国盛集团系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大型国资运营平台综合体,是上海市政府
重大产业投资的执行主体,是国家及上海多支大型基金的重要出资人,也是多家
上海市属国企及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作为上海经济转型升级和国资国企改革的
时代产物,国盛集团在创新国资运营体制机制、推进国有股权运作流动、投资培
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盘活整合国有存量资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根据国盛集团、国盛基金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协议明确:

    “①推动光明食品集团、华谊集团、东方国际集团等与孩子王在产品供应
链方面加强合作

    国盛集团是上海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上海华谊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和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光明食品集团还是国盛
资本管理的第一支基金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出资人。光明集团
拥有光明乳业和上海梅林(包括梅林、大白兔、冠生园等)等知名食品品牌,华
谊集团和东方国际集团拥有穿着类国货精品和强大的制造加工能力。

    国盛集团与国盛基金将通过紧密的股东资源关系,促进光明食品集团、华谊
集团、东方国际集团在儿童食品、服饰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品牌授权等方
面加强合作,为孩子王深入上海及长三角市场提供更具地方认可度的产品,共享
品牌营销经验。


                                    7
    ②推动国盛集团及上海临港集团与孩子王在上海园区物业方面加强合作

    国盛集团是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国盛集团和
临港集团在上海拥有并运营大批产业园区等物业资产,将在孩子王新增门店、办
公用地及物流仓储用地等方面加强合作。

    ③推动安徽国控、台州国运、云能投、青岛城投等与孩子王加强合作

    国盛基金的出资人除国盛集团外还包括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城
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均系当地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国盛集团与
国盛基金将通过良好的股权合作关系,推动上述国资运营平台对孩子王在当地开
展业务提供相应的支持。”

    因此,国盛基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
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国盛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函

    国盛基金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
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二、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
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
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8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七、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
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及锁定期

       经核查国盛基金提供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 2021 年
8 月出具的《资产托管业务资金到账通知书》,国盛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
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股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国盛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以及与
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国盛基金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
源为自有资金,并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其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中国农垦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国农垦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MA018Q4B8A

注册资本               1,000,800 万元

住所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 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C 座 137

执行事务合伙人         招垦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派郭健为代表)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经营范围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10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11 月 10 日至 2032 年 11 月 9 日

                                             9
       经核查,中垦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备
 案编码为 SCZ631,备案日期为 2018 年 9 月 26 日,基金管理人为招垦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垦资本”),登记编号为 P1067915。

       经核查中垦基金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等文件,中垦基金不存在营业期
 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
 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中垦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人结构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垦基金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占比(%)     性质
                                                   元)
 1      招垦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100.00        0.01    普通合伙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000.00      19.98    有限合伙人
 3      深圳市招融农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50,000.00      14.99    有限合伙人
 4      北大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400,000.00      39.97    有限合伙人
 5      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0       9.99    有限合伙人
 6      海南农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50,000.00       5.00    有限合伙人
 7      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0       5.00    有限合伙人
 8      无锡产发聚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000.00       5.00    有限合伙人
 9      深圳通商汇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00.00        0.07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000,800.00     100.00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中垦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招垦资本。招垦资本系深圳市招融农垦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由国务院间接持有其 100%的股权。中垦基金系 8 名有
 限合伙人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直接持有中垦基金 19.98%的出资份额,
 通过北大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分别间接持有
 39.97%、3.53%的出资份额,合计持有 63.48%的出资份额,为第一大份额持有人。



                                         10
       根据中垦基金的说明,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垦基金无实际控制
人。

       中垦基金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3)战略配售资格

       中垦基金系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 号)等文件精神,由普通合伙人
招垦资本和 8 名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北京市国资委、无锡市国资委、海南省国资委等。

       中垦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发起设立的,定位为推
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国家级产业发展基金,主要投向农垦企业及其相关行业的上下
游。中垦基金依托农垦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相关发展规划和垦区产业基础,重点
投资垦区优势产业,推动产业整合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中垦基金瞄准粮食、
棉花、糖料、天然橡胶、牛奶、肉类、油料等重要农产品和战略性物质的生产、
加工、流通等领域,通过投资、兼并、收购具有显著优势农业龙头企业和潜在并
购标的优质农业企业,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农业企业集团,助力农垦
企业做大做强。中垦基金定位为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政策性引导基金,属于国家
级大型投资基金。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垦基金的总资产为 670,775.82 万
元,净资产为 670,750.61 万元。

                                      11
    中垦基金出资人包括北大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控股”)、
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农集团”)。北大荒控股的关联公司北
大荒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首农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均生产牛奶和奶粉并已通过孩子王渠道在辽宁、陕西以及河北地区进行销售。
孩子王是全国规模领先的母婴用品连锁渠道,是乳业企业的下游,中垦基金投资
孩子王,有助于孩子王与各农垦集团下属乳业子公司加深合作关系丰富产品来源,
有助于帮助农垦乳业子公司拓宽销售渠道,支持农垦乳业板块发展,具有战略投
资意义。

    中垦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
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垦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中垦基金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
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二、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
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
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2
       六、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七、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
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及锁定期

       经核查中垦基金提供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中垦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
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股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中垦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以及
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中垦基金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
来源为自有资金,并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其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3、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1NL88
注册资本               5,875,000 万元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 18 号 20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任春生)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经营范围
                       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6 年 2 月 6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2 月 6 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核查,中保投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
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备案
编码为 SN9076,备案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基金管理人为中保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有限”),登记编号为 P1060245。


                                           13
       经核查中保投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等文件,中保投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
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华泰联合证券认为,中保投为合
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人结构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占比       性质
                                                  (万元)
  1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1,600.00   0.88%    普通合伙人

  2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600,000.00   10.21%   有限合伙人
  3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18,000.00    7.11%   有限合伙人

  4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28,500.00   5.59%    有限合伙人

  5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11,900.00   5.31%    有限合伙人

  6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80,000.00   4.77%    有限合伙人

  7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66,000.00   4.53%    有限合伙人
  8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60,000.00   4.43%    有限合伙人

  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42,000.00   4.12%    有限合伙人

  10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4,000.00   3.81%    有限合伙人

  11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3,000.00   3.80%    有限合伙人

  12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000.00   3.57%    有限合伙人
  13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   3.40%    有限合伙人

  14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86,000.00   3.17%    有限合伙人
  15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0,000.00   3.06%    有限合伙人

  16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000.00   2.89%    有限合伙人

  17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2,000.00   2.08%    有限合伙人

  18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20,000.00   2.04%    有限合伙人

  19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16,000.00   1.97%    有限合伙人
  20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9,000.00   1.69%    有限合伙人

  21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3,000.00   1.58%    有限合伙人

  22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00.00   1.51%    有限合伙人

  23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00.00   1.51%    有限合伙人



                                           14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占比       性质
                                                  (万元)
  34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0     1.36%   有限合伙人

  25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9,000.00     1.17%   有限合伙人
  26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9,000.00     1.17%   有限合伙人

  27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9,000.00     1.17%   有限合伙人
  28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6,700.00     1.14%   有限合伙人

  29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5,000.00     1.11%   有限合伙人

  30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0,000.00     1.02%   有限合伙人
  31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5,000.00     0.94%   有限合伙人

  32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500.00     0.86%   有限合伙人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33                                               44,500.00     0.76%   有限合伙人
          业(有限合伙)
  34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2,000.00     0.71%   有限合伙人

  35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7,000.00     0.63%   有限合伙人

  36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31,000.00     0.53%   有限合伙人

  37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     0.51%   有限合伙人

  38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     0.51%   有限合伙人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39                                               28,500.00     0.49%   有限合伙人
          业(有限合伙)
  40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0     0.43%   有限合伙人

  41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4,000.00     0.41%   有限合伙人

  42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00.00     0.36%   有限合伙人

  4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     0.34%   有限合伙人

  44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00.00     0.29%   有限合伙人

  45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000.00     0.27%   有限合伙人
  46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300.00     0.21%   有限合伙人

  47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0,000.00     0.17%   有限合伙人

  48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9,500.00     0.16%   有限合伙人

  49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     0.14%   有限合伙人

  50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000.00     0.1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5,875,000.00   100.00%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经核查,中保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保投资有限,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 46


                                           15
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持有中保投资有限 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
其余 43 家机构持有中保投资有限 88%的股权。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
日,中保投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根据中保投提供的说明,并经主承销商核查,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有
限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 号)
设立,中保投资有限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
4%,任意单一股东无法对中保投资有限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各股东之间
不存在一致行动情形。因此,中保投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中保投是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
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
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
中保投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总规模预
计为 3,000.00 亿元,首期 1,000.00 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中保投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
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
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16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中保投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
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二、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
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
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七、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
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及锁定期

    经核查中保投提供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中保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
发行人签署的认股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中保投出具的承诺函以及与发行
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中保投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并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其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7
       4、华泰孩子王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华泰孩子王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备案日期:2021 年 7 月 15 日
       备案编码:SQZ681
       募集资金规模:130,687,992 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
人高级管理人员

       (2)参与人情况

       孩子王高管与核心员工通过华泰资管管理的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
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3,068.7992 万元,且配售数量不超过《特别规定》、《实施
细则》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份
数量的上限,即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即不超过 10,890,666 股。
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为发行人   对应资产管理计    认购资产管理
序号       姓名            职务
                                        董监高       划参与比例(%) 计划金额(元)
 1        汪建国          董事长           是                  26.00   33,978,864.00
 2        徐卫红          总经理           是                  20.84   27,240,000.00
 3         吴涛          副总经理          是                  10.00   13,068,804.00
 4         沈晖          副总经理          是                  13.16   17,193,900.00
 5         何辉          副总经理          是                  10.00   13,068,804.00
 6        李昌华         董事会秘书        是                   4.00    5,227,524.00
 7         周震          助理总经理        否                   4.00    5,227,524.00
 8         卢静          助理总经理        否                   4.00    5,227,524.00
 9         周俊          助理总经理        否                   4.00    5,227,524.00
 10        王坚          助理总经理        否                   4.00    5,227,524.00
                  合计                                        100.00   130,687,992.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上述投资人中,卢静为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发行人签署劳务协议书,建立劳
务关系,其余人员均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3、家园1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4、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18
    经核查,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的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符
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承诺以自有资金认购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具备通过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3)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同意
授权发行人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员工设立专项资管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
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
发行人战略配售。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家园 1 号资管计划投资人系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家园 1 号资管计划投资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华泰资管与主承销商为华泰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华泰资管与主承销商存
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与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及锁定期

    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高管及核心员工的自有
资金。家园 1 号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家园 1 号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
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华泰资管作为家园1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就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
具体内容如下:



                                  19
    “一、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
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管计划协议或制度
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公司。

    三、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
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
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
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划
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
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资管计划为本
次配售股票的持有人,全部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出资设立,除此
之外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
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
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十)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
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20
       (十一)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
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保荐机构跟投机构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如有)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082819692A

注册资本               350,000 万元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孙颖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销售贵金属;酒店管理;以下限分支机构
                       经营:住宿;餐饮服务;销售食品;健身服务;游泳池;洗衣代
                       收;打字、复印;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
                       展示;旅游信息咨询;票务代理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
经营范围
                       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
                       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
                       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成立日期               2013 年 11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13 年 11 月 21 日至 2033 年 11 月 20 日
                       董事长:孙颖
主要人员               总经理:晋海博
                       合规风控负责人:张华

       经核查华泰创新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等文件,华泰创新不存在营业期限届
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华泰创新为
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股权结构



                                         21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华泰创新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为华泰证券。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占比(%)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0,000.00       100.00
                     合计                            350,000.00       100.00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创业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
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
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华泰证券是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华泰创新是华泰证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华泰创新具有作为保荐机构
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战略配售资格。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华泰创新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
证券母公司华泰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华泰创新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及锁定期

      华泰创新如参与此次战略配售,将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其获得本次配售
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
满后,其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
关规定。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华泰创新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
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二、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
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


                                    22
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本公司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
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
备案等事宜。

    七、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
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八、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及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
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
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九、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分别签署了参与此次
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
等内容。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投资
者认股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23
    (三)合规性意见

    1、本次发行一般战略投资者目前合法存续,分别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
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
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
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完成备案登记,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3、华泰创新目前合法存续,华泰创新作为华泰证券依法设立的全资另类投
资子公司,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
一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特别规定》第十四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首次公开发
行证券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发行证券数量 1 亿股(份)以上的,战略投资者
原则上不超过 35 名,配售证券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30%,超
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不足 1 亿股(份)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
过 10 名,配售证券总量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20%。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
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
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
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
施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
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


                                   24
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证券
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

    经核查,本次共有 4 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
司跟投,则战略投资者数量为 5 名),符合《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要
求。确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
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证券,并实际持有本次配售证券;
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
的情形(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自本次发行的
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

    综上,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
《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四、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
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
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
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
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五)除本
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
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和发行人、主承销
商及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


                                   25
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律师核查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
《实施细则》《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国盛基金、中保投、中垦基金、家
园1号资管计划、华泰创新(如有)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
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
符合《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本次战略
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6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鹿美遥                 李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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